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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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指导下,由本区域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组织和青年联合发起成立,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服务会员、服务社区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自主设计和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年龄在39岁以下,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年龄在45岁以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承认本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向中心推荐理事;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形象设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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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的准入条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市经委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办具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冶金、化工、建材、矿产品、煤、电等高耗能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五)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审批程序为: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通过评估后送交市节能办组织审查。

1.市节能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3.市节能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市节能办依据国家和省、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考节能评估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

(三)经审查确认的项目,报市经委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对未经节能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核确认意见中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经委应会同同级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第十四条 对未按节能标准、设计规范及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节能监察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和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在项目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
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
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
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198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