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组织的出国活动和聘请专家用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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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组织的出国活动和聘请专家用汇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地方组织的出国活动和聘请专家用汇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外汇使用的管理,节约外汇支出,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出国访问、考察等使用外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属我省党、政、工、团及文教、卫生、文体、教育、学术、友好城市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和参加各项国际活动等出国,地方公安政治业务经费和地方各院校(包括教育部在我省的直属院校)聘请专家、外籍教师需要的外汇经费,均由地方非贸易外汇支付。
中央各部门在我省的院校聘请的专家、外籍教师的经费,直接向中央主管部申请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为了引进技术设备、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合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等出国访问、考察、谈判、实习、出国展销产品、聘请专家、出国培训、设计联络、设备监造验收等,属于业务活动的出国经费,分别由留成外汇或地方外汇支付。
1、凡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地、市、县和部门,出国经费原则上从本地、本部门留成外汇额度内安排解决,在没有分成之前可由省地方外汇垫付。
2、中央各部门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谈判等需要的外汇经费,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安排。
3、外贸部门出国推销、考察、展销和进口订货所需外汇,分别由外贸部中央外汇或省地方外汇或由省拨给外贸部门的留成外汇支付。
三、为接受华侨、外籍人捐赠给我省的物品需出国办理接受手续的旅差费用汇,应区别情况分别由地方非贸易外汇、旅游外汇或地方外汇安排。
四、各类出国代表团(组)按照黑计字〔79〕39号文转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出国科技考察团(组)购买小件样品的请示》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得购买小件物品、样品,特别是不准购买如摄影机、照相机、复印机、放映机、打字机、录音机等消费品。出国的科技考察
团(组),如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少量小件样品,应于出国前提出购物申请单及用汇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进出口领导小组批准。
五、出国批汇程序和手续
1、凡用留成或地方外汇出国的单位,应持省人民政府批准件(或影印件)和用汇项目预算,经省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2、凡用地方非贸易外汇出国的单位,持有关批件(或影印件)直接至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3、凡用中央系统外汇出国的单位,应持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外汇额度调拨单至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用汇手续。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两周内编列国外使用外汇情况表并附有关费用原始单据到银行核销外汇,对于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开支发票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经办人逐项开列清单(包括时间、地点、用途、金额等),经出国负责人签字后,可以核销外汇。
七、凡使用地方非贸易外汇支付的出国代表团、考察团(组)、聘请外籍教师的旅差费、工资等费用外汇,用汇单位必须在上年末向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编报年度用汇计划,由银行汇总平衡,经省财贸办审查,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后,按计划供汇,没有编列计划的,银行不予供外
汇,遇有特殊情况,有关用汇部门必须向银行报临时用汇计划,经批准后方能用汇。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外用汇和擅自购置的各种物品,银行有权拒绝核销,所购物品一律收交省进出口办,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给予适当处分。




198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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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发,在促进我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以及社会公益、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开发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大规模地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对改造传统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中,研究、引进先进农业技术、优质新品种取得重大成绩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经实践证明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5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级农林场科技管理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科技奖励活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属林场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有的《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发〔2005〕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山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实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三项经费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核实企业投入资金情况。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指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项目审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三项经费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应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对不同类型的营利性项目可分别采用小额资助和大额资助等两种形式:
  (一)对综合评定为引导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小额资助。研发经费总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经费总额50%的资助;研发经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档累进制计算,即研发经费总额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50%资助,超过1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20%给予资助。小额资助最高限额10万元。
  (二)综合评定为重点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大额资助,资助最低限额10万元。研发经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20%的资助。
  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立项后一次性给予资助额;资助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批准立项后给付50%的资助额,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付剩余50%的资助额。
  第十七条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特别安排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科技计划项目书的形式进行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投标项目的申请将另行发布指南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申请,并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及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条对拟支持的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单位及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审批和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及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资额及已确定的资助比例结算资助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多给付的资金予以收回等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回多给付资金事宜拒不配合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完成单位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拨款,对分期支持的项目,待上一期按合同进度完成通过验收后方能安排下一期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必须与市科技三项经费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合同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科技三项经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核销。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的市科技三项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可同时拥有两个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在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市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经费未能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三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