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7:43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财政部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8年7月15日,商业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国发[1978]24号)制定了《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简易建筑费开支款项挤进商品流通费用中。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希望随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补充、修改,使这一办法日趋完善。

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1978年7月15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解决粮食企业仓库不足和一些必要的简易设施,改善粮食企业物质存储条件、减少损失损耗,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的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将土圆仓建造费、简易建筑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核拨专款解决。企业费用中不准再列此项开支。现对此项拨款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国家预算拨给的土圆仓建造费、简易建筑费合并使用,统一安排,统称为“简易建筑费”。
二、简易建筑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建造简易仓库、土圆仓和五十吨以下的小油罐的开支;
2、用于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汽车,配备汽车拖斗,增添必要的机械化设备及其他零星固定资产的开支;
3、用于粮油散装运输设备的开支;
4、用于建造临时简易货棚、货场、围墙、晒场、厕所、警卫用房、茶水锅炉房、水井、水池,专用性的小桥、道路等简易建筑和设施的开支。
新建永久性仓库、铁路专用线、商业网点和职工宿舍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解决,不得从简易建筑费中开支。
简易建筑费只能用于企业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的开支,不得用于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
三、简易建筑费每年由商业部和财政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和粮油业务的需要等情况。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拨款指标。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在拨款指标范围内,会同财政局统一安排、并由粮食局编制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使用计划(表式附后),上报商业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简易建筑费的分配原则,主要以各省、市、自治区粮油经营任务大小和各项设备条件为根据,并适当照顾调出粮油较多的地区;边远山区;近几年开支较少,困难较多的地区,固定资产较少,折旧率较低的地区。
四、简易建筑费的使用,必须贯彻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有利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各项简易建筑工程,干部要带头参加劳动,发动群众,自己动手,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在计划安排上,必须统筹兼顾,既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仓库不足,粮油散装运输设备和仓、厂、站、店机械化等问题,又要对属于这项开支范围以内的其他零星项目妥善安排。
五、简易建筑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属于国家统配部分,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属于地方物资部分,由当地物资部门安排供应。
六、企业单位的简易建筑费,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根据计划(或预算)安排,监督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超支。
简易建筑费的年终结余,可编入下年度计划,继续安排使用。
七、建造简易仓库和土圆仓的造价标准,可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力更生、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低于基建房式仓造价标准(按仓容计算)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原则下,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具体规定。
八、用简易建筑费建造和购置的简易设施,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应转为固定资产和增加固定资金。
九、实行本规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自行增加的低值易耗品特定项目即予取消,改在简易建筑费有关项目中开支。
简易建筑费的预决算编报和审批权限等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商同财政局规定,并上报商业部、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查处“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函[2002]68号

卫生部关于查处“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省曲阜市药膳孔府酒庄生产的“启阳牌补元酒”和北京泰德利甲壳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安康粉”(产品标识为“聚安康”或“威而浪胶囊”)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进行了重新审查。经查实,上述两产品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卫法监发(2002)70号)和(卫法监发(2002)69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威而浪胶囊)”进行查处。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尤其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关于监外执行等罪犯是否准其恋爱与结婚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认为监外执行与徒刑缓刑、假释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各有不同,对于受到以上几种刑罚的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监外执行有几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第二项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另一种是过去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以不允许为宜。对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过去法院判处的两种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即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
二、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此复

附: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监外执行等罪犯是否准其恋爱与结婚的请示报告
公发(63)155号 (63)黑检二字第25号 (63)黑法行字第88号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收到合江检察分院关于“监外执行等罪犯,是否准其恋爱与结婚”的请示报告。对此问题,我们感到,首先应当肯定他们都是罪犯,正在服刑中,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关于恋爱与结婚的问题,原则上是不准许的,特别是监外就医和假释的罪犯更是不准许的。至于在监外执行当中,原属人民内部违法,而且罪行轻微,若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还是可以的。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196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