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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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会议认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加上十年内乱对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当前我省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批判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对于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妇女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劫持、强奸、轮奸妇女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要保证妇女在升学、就业、提升晋级、劳动报酬诸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敢于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五、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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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之间的贸易尽可能有规则地、持续地进行并使其和谐和合理地平衡发展,以达到最充分地利用各自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性。

  第二条 为了保证在互利条件下发展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两个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各种捐税和一切有关的国内捐税以及上述各项税捐的征收办法;
  2.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在进口、出口、过境、仓储、转船方面有关海关的规章、手续以及费用。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了方便邻国的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将给予的优惠;
  2.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可能参加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所给予有关国家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贸易管制和许可制方面相互给予已给予第三国的同等优惠待遇。当贸易出现明显不平衡时,缔约顺差一方应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自缔约逆差一方的进口,以改善不平衡状况。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交换的商品,只有在预先书面通知出口国有关当局后,才能转口给第三国。
  缔约双方将作出必要的努力尽可能地开展两国间的直接贸易。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商品的进出口,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与西班牙从事对外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商品的交换以有关商品在主要市场的现行国际价格为基础。

  第六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和其他支付应按各自国家现行的外汇条例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相互给予参加展览会和组织出口贸易以必要的便利并相互促进两国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双方应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条件,准许参加博览会和展览会的用品以及样品的进口和出口。

  第八条 缔约任何一方必须承认缔约另一方有关机构根据其本国的规章所开出的商业证件以及质量和检验证明。缔约双方对上述证明均有复验权。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西班牙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提出适当建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两国间贸易的不断增长。混合委员会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马德里召开。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生效。双方以换函确认各自己履行完毕关于缔结国际协议及其生效的法律手续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协定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期满三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已签订合同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李   强           马塞利诺·奥雷哈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执行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第三条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先生阁下
阁下:
  为了执行今天签订的西班牙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当缔约两国贸易出现明显不平衡时,如顺差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这种不平衡状况,逆差一方可以适当控制发放进口许可。
  阁下,请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西班牙王国外交大臣
                           马塞利诺·奥雷哈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西班牙王国外交大臣马塞利诺·奥雷哈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向您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于北京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8〕121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接我驻波兰大使馆经商处函告,波兰农业部兽医局致函我驻波兰使馆经商处,正式通知恢复从中国进口盐渍猪肠衣。但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商检局注册并向波兰农业部备案的肠衣加工厂的产品才允许进口,决不允许一号多用。一旦发现,商检局有权拒绝受理报验。同时,鉴于中国个别地区出现猪瘟疫情,目前,波兰农业部规定暂停从中国的黑龙江、山东、四川、江苏、福建、甘肃6省进口猪肠衣。

  请各局加强对出口波兰的盐渍猪肠衣的检验把关和肠衣加工厂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批次管理和封识管理。严格控制上述六省的猪肠衣对波兰出口和流入其他省市的加工厂加工后对波兰出口,严密注意不允许这些省加工厂借号出口。

  现将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的卫生证书(波、英文)格式附后,供出证时参考。

  附件:出口波兰盐渍猪肠衣卫生证书格式(波、英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