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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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8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是独山子区常住居民或地方企事业单位;

(二)该专利申请应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

(三)该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独山子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支出,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经费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利奖励标准为: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报《独山子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核。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拟定资助额度;

(三)审批。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区领导审批;

(四)拨付。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审批后的有关材料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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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物资厅(局),乡镇企业局,煤炭厅(局、公司),建材局(公司):
近几年来,农村乡镇、个体经营者及部门、单位开办的煤炭、化学、金属和非金属等小型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发展很快,对我国矿业生产和农民脱贫致富起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小矿山爆破器材管理混乱,炸药、雷管乱存乱放,领取无手续,剩余不清退,私拿、私藏、转
送、转让的情况甚为突出,被盗案件不断发生。非法买卖和非法生产的情况也在一些地方存在。犯罪分子利用弄到的炸药、雷管,进行爆炸、杀人,制造破坏事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文件),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管理好爆破器材,是保障采矿安全,促进矿业生产,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纠正一些单位存在的“爆破器材管理与已无关”,“爆破器材管严了会影响搞活经济”的糊涂认识,以及只抓生产,不抓安全,只重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
。小矿山的主管部门要把爆破器材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作为一项经常工作,认真管好。物资部门要做好爆破器材供应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计委、经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小矿山工作,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管理进行一次整顿。凡不具备爆破器材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和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物资部门不得供应爆破器材。已经发了“开采证”的,如爆破器材管理混乱,要限期
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凡整顿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没有保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由主管部门吊销“开采证”。在清理整顿中,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规。
三、小矿山集中的地方,其主管部门要与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因地制宜成立各种形式的管理爆破器材的服务性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矿山所需的爆破器材,提供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各种服务,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切实
加强起来。各地物资部门要按照小矿山分布情况,逐步分片设立爆破器材供应站,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尽量做到送货上门。
四、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严格储存管理。各地要根据小矿山分布情况和交通地理环境,采取统一规划和自觉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设可靠人员看管。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库,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库,有条件的还可单独建库。同时,要逐步推广在小矿山
设置安全牢固的爆破器材专用储存柜,存放少量爆破器材,防止丢失、被盗。
五、加强对接触爆破器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小矿山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对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严格审查,并进行业务培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小矿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责任制。所有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是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要把爆破器材的
管理纳入承包内容,既包生产指标,也包安全指标,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目前一些地方采取了给雷管编码,领取、使用时按人按号登记的办法,效果较好,可以推广。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小矿山主管部门,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的案件,要抓紧追查和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派
出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请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9月10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
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
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200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