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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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

  (一)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

  (二)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三)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四、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2006年1月至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切实维护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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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对排污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经第一次处罚后,仍不停止上述排污行为的,加倍罚款,并可责令停业(产);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根据造成的危害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罚款权限,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责令拆除、搬迁、关闭、停业(产)的,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
            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警中心(简称联动接警中心)设在市、县(市)区公安局,依托市、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对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实行统一接警、分警。
  第四条 联动接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传递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质分类、业务管辖范围及预警等级,及时向市有关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分警。
  第五条 119调度指挥中心、120院前急救中心继续分别受理火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并妥善处警;当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实施协调指挥时,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第二章 接受报警
  第六条 联动接警中心接受报警的范围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监测和建立监测网站或信息报告网。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知情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市、县(市)区联动接警中心或市、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 公民有义务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对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要认真受理,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事件的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及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和当前处置情况及请求事项等,如实登记,分类整理。县(市)区接警中心接到的灾情,除本级负责处置的情况外,一律向市联动接警中心报告。
              第三章 分警程序
  第十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接警后,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种类、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向有关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分警。情况重大紧急且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协调的,要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
  十一条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县(市)区以下政府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市、县(市)区接警中心接警后,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分警,同时向相关分指挥部报告情况。
  十二条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或当时不能判明预警级别的事件),市联动接警中心直接分警到有关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分警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煤区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分警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旱灾、洪灾、台风、冰雹、沙尘暴等灾害,分警到市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
  (四)发生火灾,分警到市消防灭火指挥部。
  (五)发生森林火灾,分警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生产过程中的其他事故,分警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七)发生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分警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八)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活动),分警到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九)发生交通(包括铁路交通)、空难事故,分警到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发生建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分警到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一)在农副业生产中发生重大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对灾害性植物的防除,分警到市农业救灾指挥部。
  (十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分警到市重大动物疫情救灾指挥部。
  第十三条 发生Ⅱ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市联动接警中心直接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分警,向省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Ⅰ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由市联动接警中心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省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第四章 处警程序
  第十五条 市联动接警中心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及各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要设专线值班电话,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六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要按各自的分工正确处警,安排值班备勤人员,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各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分警电话后,必须立即向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政府有关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置,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派出现场指挥部,调动第一响应特勤队伍赶赴现场处置,或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判断情况,下达命令。
  第十八条 各级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和结束时,要逐级随时报告情况。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向直接上级补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指挥中心、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正确掌握接处警内容、程序、分法和要求。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业务不通、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