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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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八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符合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政府直线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

的事项;

(二)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下阶段工作部署;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解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到会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要进行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经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经统一核稿后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视情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健全市政府学习制度,通过定期举办讲座或干部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三、市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收到各部门、各单位直接送来的邀请函件,应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离台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台外出(除参加省会议外),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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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09 〕 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5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 2008〕134 号)及国务院第51 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 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 · 12 汉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矛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生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