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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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凭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国土地有偿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第五条 原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货款的;
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资经营、租赁承包、组建企业集团、出售、兼并、分块经营的;
 (六)机关、事业单位改为经营性公司、企业的;
 (七)商业、服务、旅游、金融、电信等经营性用地的;
 (八)法津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经营性用地的。

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出让金或者土地租金。
 (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
 (二)减免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金又进行转让的。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津规定征为国有后,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 (一)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 (二)乡(镇)、村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租赁承包、出售、兼并、分块经营,其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依法征为国有后实行出让。

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下列建设用地不征收地租: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
 (二)出祖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
 (四)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五)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 (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七)违约责任;
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情。

 第十条 土地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计算。

 第十一条 土地租金的核算。
 (一)同一土地级别、同一地段、同一用途的土地、土地租金标准相同.
 (二)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地价标准计算,然后核算总的土地租金数额。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属于一宗地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部分出租且地上建筑物为单体的,按单体建筑物所占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为多层并出租的,按其楼层的不同,分别计算,出租底层的,按基底占地面积计算;底层以外楼层出租的,按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分别计算。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用途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差计算。
 (六)以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减免或者未足额支付出让金进行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标定地价的、其土地受让人按规定应补交土地租金。

 第十二条 土地租金按年度义交纳。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非法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联营联建的,视为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六条 阻挠、防碍土地租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3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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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²006]¹²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²006年7月¹7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决定。
市级有关工作机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检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就业资金及其他重大资金安排;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等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六)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七)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八)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九)确定和调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十)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十一)金保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十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事项。
除前款已有明确规定的外,重大决策事项与一般行政事项的划分,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报局长决定。
第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重庆劳动保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局长、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八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政策法制处、规划财务处等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资金、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相关机构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由局长提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
(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三)经过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局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局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位及其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的执行,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 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 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 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 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 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 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 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 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 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 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 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 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 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 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 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 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 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 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到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过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l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5)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1ay Forest Industries Ins.):

  依照规定,本案应诉公司在答复与本案有关文件时应使用中文。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全部使用英文回答间卷,并且答卷中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尽管外经贸部在初裁后考虑到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考虑了其英文答卷,但该公司没有报告任何一笔国内销售,也没有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在初裁后亦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所以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计算和确定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正常价值。

  6)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imited):

  初裁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国内销售方面,对与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销售凭证、课税证明、销售分类明细账等等进行了核对,从而确定了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同时,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1997财务年度的报表进行了审查,认定调查期内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并且该国内销售量亦满足数量要件。因此,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价格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和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及其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本裁定中继续使用上述各应诉公司在出口价格方面所提供的数据。

  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出口证明文件,如提单、运费、付款证明等,而且在初裁公布后,亦未就此提供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出口价格资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用、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4、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3549.481吨、114270.252吨和175967.70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22.348吨、19206.786吨和25236.42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4718.267吨、67739.178吨和78767.02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三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

  随着国内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保持一种稳定增长的趋势。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九家新闻纸厂在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产量也相应稳步增长,1995年比1994年增长2%,1996年比1995年增长6%,但是1997年由于受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出口新闻纸的猛烈冲击,九家新闻纸厂总产量比1996年减少154932吨,减幅达20%。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4年、1995年国内新闻纸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1995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4年增长4.3%,总销售收入比1994年增长36.18%;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5增长3.2%,总销售收入比1995年增长25.34%。但是由于 1996年,尤其是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大量进口的 影响,国内新闻纸的销售出现大幅度下滑,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 的总销售量比1996年减少幅度为22%;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的 总销售收入比1996年减少26%。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

  在1996年、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市场低价 出口后,国内新闻纸产业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降价,由此国内 新闻纸价格出现下滑。1997年,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国内九家新 闻纸厂新闻纸销售价格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1996年第四季度平 均价格在6300元(人民币)/吨左右,1997年四季度平均价格仅为 5700元(人民币)/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9.1%。

  从1996年三季度开始,九家新闻纸厂新闻纸每季度平均价格 逐季持续下降,下降幅度1997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最为显著,分 别为3.75%、2.92%。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

  自1996年下半年,受被控倾销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九家 新闻纸厂库存量急剧增加,1996年库存比1995年增长417.1%, 1997年库存继续大量增长,1997年末库存比1996年增加幅度为 175%。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日益明 显,各新闻纸厂家的开工率开始下滑,尤其在1997年,开工严重不 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开工率仅67.83%,比1996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26569万元,比1995年增长了98.8%。从1996年下半年起利润出现下降,尤其在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比1996年大幅下降,总计减少24734万元,减少幅度为88%,多数陷入严重亏损境地,国内新闻纸产业陷入全面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自1996年、1997年以来,国内新闻纸产业严重开工不足,大量裁员,1997年第四季度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失业率达17.94%。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方面,1996年年平均工资比1995年增长了20.8%,1997年1_11月平均工资比1996年同期下降了15.8%。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美国、加拿大拥有每年约1532万吨的新闻纸生产能力,占世界新闻纸生产能力约40%。其中加拿大拥有约902万吨的生产能力,美国则拥有的630万吨生产能力。韩国则拥有约103万吨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每年约出口新闻纸770万吨左右,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85%和15%左右。

  在库存方面,韩国1995年8月的库存为13367吨,1997年8月为46952吨,增长了251%。截止1997年11月份,美国库存量约88000吨,加拿大库存338000吨。由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大量低价倾销,导致中国九家新闻纸厂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锐减,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为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则为68.70%;而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新闻出版业也随着不断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也稳步增长。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为82.71万吨,1996年为90.25万吨,1997年为105.76万吨。1996年中国新闻纸的总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增加了9.1%,1997年的总需求量比上一年增加17.2%。

  ---消费模式变化

  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中国境内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国内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进口被控倾销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很大相似性。事实表明,如果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产品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1997年下半年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但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基本未形成直接影响。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及其相关经济带来的损害可予排除。

  国家经贸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基本停止,九家新闻纸厂生产下降趋势形势得到遏制。

  销售量出现回升。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企业销售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加,新闻纸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销售量增加17%。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销售量增加10%。

  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1997年第四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92%,1998年第一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87%,第二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94%,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69%。

  库存开始下降。1997年比1996年库存增长75%,而1998年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7万吨,减少9.5%。

  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1997年第四季度开工率为56.73%,1998年第一季度为56.78%,第二季度为62.13%,第三季度为63.06%。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lidated)的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间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则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