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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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9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契税征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4]202号)的规定,结合市区契税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域、江海区域和新会区域。

 第三条 蓬江区域和江海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江门市财政局,新会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新会区财政局。

 第四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按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其计税价格为承受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竞价(含挂牌)方式出让的,其计税价格确定为竞价(含挂牌)的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 (五)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土地价格。

 (六)经拍卖行拍卖成交过户的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拍卖成交价。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土地方面由征收机关依次按照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确定,房屋方面则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环节:

 (一)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分割为单独用地证的)一并发生转移时,房屋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

 (二)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即未分割用地证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按土地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土地转让契税。房屋所有权转移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房屋契税。房屋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则扣减房屋所占有土地的价格确定;没有包含土地价格的,则按房屋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 办理别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参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 办理厂房或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具体确定为:

 (一)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 (二)土地转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时间。

 (四)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签发时间。

 (五)商品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的时间。

 (六)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的签订时间。

 (七)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房屋交换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的时间。

 (八)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须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区域的契税征管机关业务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 纳税人须如实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如发现纳税人所申报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不实或虚假的,将依法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契税减税、免税、不征的项目: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七)个人于1999年8月1日后购买普通住房,按现行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 (八)合法夫妻之间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契税;夫妻因离异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属于财产分拆,不征收契税。

 (九)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不征收契税。

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不征契税的项目。

 第十三条 市区契税的减免、不征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具体申报审批制度由江门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 第十四条 以下减免项目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 (一)第十二条的第二项减免项目,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确定后,符合省规定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直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进入减免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程序。

 (二)第十二条的第七项减免项目,直接进入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程序。

 第十五条 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制发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 第十六条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契税减免申报资料除《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

 前款所称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是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企业法人变更的工商证明、以及受理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契税减免申报人须如实提供减免申报资料,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将依法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契税减免审批权限:

 (一)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土地、房屋所在区域的契税征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手续。

 (二)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土地、房屋所在区域的契税征管机关初审后,经江门市财政局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以上规定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或相关减免审批)手续后,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审批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审批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管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前款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和省有关契税征收的政策、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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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川办发〔2001〕61号)精神,结合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保证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和部门办公室应明确1名领导负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并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三)迅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在时限内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对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办室按本细则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区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派人深入实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到一事一报,专项专报。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的贯彻和交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内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输入党政网专业栏目内,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上主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务督办工作职责。
  (三)作风上严谨。要有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2004年9月16日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加强班子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工作的程序
(一)征求意见。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照党员干部、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总结撰写个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要送市委领导和市纪委审核。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述职述廉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形式进行。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全体人员,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负责人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县(市、区)委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县(市、区)政协办公室和县(市、区)纪委机关全体人员,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市、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本单位机关全体人员和直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
(四)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组织与会人员就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落实整改。对干部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人要认真进行整改。
三、述职述廉的方式
(一)市、县(市、区)委常委会,市、县(市、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一次。
(二)市、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换届前一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一次。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四、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述职述廉工作由市委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述职述廉前的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的组织工作,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和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报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需一式三份送市纪委,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综合,然后分别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述职述廉情况和报告存放于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