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钢铁项目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六、有色金属项目
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七、黄金项目
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 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八、建材项目
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3. 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4. 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5.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6. 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7. 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8. 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9.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0. 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1.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2.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3.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4.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5. 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6. 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17.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18. 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19. 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轻工项目
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4.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5.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6. 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7. 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8.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9.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0.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 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3. 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14. 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
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1.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十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1.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十四、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 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 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 赛车场项目
5. 公墓项目
6. 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一、煤炭项目
1.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2.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 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 氯化汞触媒项目
3. 斜交轮胎项目
4. 力车胎(手推车胎)项目
5. 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6. 以滴滴涕为原料的三氯杀螨醇生产项目
7. 以六氯苯为原料的五氯酚钠生产项目
8. 林丹生产项目
9. DMT法聚酯装置
10.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1.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2.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三、信息产业项目
1.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2.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四、钢铁项目
1. 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3.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4.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五、有色金属项目
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 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4.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5.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6.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六、黄金项目
1. 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七、建材项目
1. 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
2. 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
3. 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4.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6.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7. 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八、医药项目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 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 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 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 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2. 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3. 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4. 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5. 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6. 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7. 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8. 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9.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10.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1. 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12. 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13. 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14. 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 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十、船舶制造项目
1.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2.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一、轻工项目
1. 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 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 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6.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7.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8. 镉镍电池项目
9.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10. 原糖生产项目
11. 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
12.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3. 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4. 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5. 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6. 白酒生产线
17.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8.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19.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二、纺织项目
1. 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三、烟草项目
1. 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四、消防项目
1.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 灭火器项目
3. 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 防火门项目
5. 消防水带项目
6. 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 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五、其他项目
1.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 高尔夫球场项目
3. 赛马场项目
4.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
5. 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6. 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规发〔2008〕98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批后管理
第五条 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建设工程自放线后进入批后管理程序,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
(三)实施建设位置复验。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复验建设位置,同时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将《依法建设保证书》存档联收回。复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后,方可同意其继续施工。
(四)建设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进行主体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立案查处。
(五)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进行竣工检查。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检查意见后报市执法支队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各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检查由分局(执法大队)负责按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实施。
第六条 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案卷。要求一案一卷、资料齐备、及时归档。
(一)批后管理案卷的立卷时间自该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该工程竣工检查合格为止。
(二)批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批后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情况必须按时如实记录。
(三)批后管理案卷的必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下:
1、依法建设保证书;
2、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
3、正负零验收单;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6、《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
8、竣工测量定位比较图;
9、其他应当存档的重要资料。
(四)市局将定期组织对批后管理案卷进行检查。
第三章 竣工检查
第七条 规划竣工检查的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根据批后管理检查情况,认定是否具备竣工测量条件。符合条件的,向市勘测院开出《竣工测量通知书》,建设单位凭《竣工测量通知书》向市勘测院申请竣工测量。市勘测院现场竣工测量后出具竣工测量成果和定位比较图(一式两份),定位比较图分别送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管理处。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实施竣工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及时填写《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执法支队审核,审核后及时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程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规划竣工检查的标准
(一)单项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合格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单体符合已审定签章的图纸;
2、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
3、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
4、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成片开发小区的规划检查除必须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还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规划检查合格:
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4、建筑外墙尺寸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
6、增设隔热保温构件的。
适用前款规定,须经审批处室会审,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单及审批图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建筑立面形象、色彩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2、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处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3、电梯等内部附属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安装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增设无烟灶台,影响建筑立面形象的;
5、建筑工程附着未经审批的广告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须及时转入处罚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第十条 巡查的范围
(一)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对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并责任到人,巡查的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广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其它重要地段。
(二)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对负责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巡查次数每10天不得少于一次。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周应安排一次巡查。巡查责任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裙房完毕、标准层、主体封顶前、外墙装饰以及平面布置可能出现变化的楼层时,要适时进行查验,及时掌握动态情况。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并有建设单位签字,每月月底将巡查结果报市执法支队。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重大的违法建设工程,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及时报告市执法支队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上报市政府。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市执法支队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提请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报市规划局并提请市政府,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协同查处,必要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2、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9、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巡查责任单位发现属于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新建、在建违法建设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务中心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由局长代表室牵头,市执法支队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完毕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送市政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一份送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及联合验收书面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 市勘测院在建设工程放线时,必须通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派人参加,并同时报市执法支队备案。批后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做好登记。放线完毕,《建设工程放线结果报告单》经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后,审批处室方可进行下阶段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监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是否按时、按规定设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处核发工作联系单后应将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转送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审批资料转送、分发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应包括单体建筑审批图纸、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承诺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批后管理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超越、滥用职权或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监管责任人如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上述相关过错的,同时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依照本办法承担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人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我局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监察及批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