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0:40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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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驻外使(领)馆,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录取组织工作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教育部负责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的命制工作。

  三、各报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报名资格,防止以虚假身份骗取入学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维护港澳台侨招生的严肃性。

  四、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执行。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港澳台地区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人数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

  七、《新生入学通知书》由联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2.报名时间
  3月20日至4月10日
  3.报名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550,传真:87819345);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邮政编码:361006,电话:(0592)5703107);
  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14253,62121932);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289363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至15楼,电话:3969334),澳门地区报名工作由其统一组织。
  各报名地点备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4.报名方式
  ①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www.ecogd.edu.cn),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有条件的可上传本人照片等)。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并缴付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在香港、澳门各报名地点报名缴付港币550元)。此报名方式适应北京、广州、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报名地点。
  ②邮寄报名:不便径往报名地点者,可用通讯形式报名,将有关证明、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手续费人民币50元,香港、澳门报名地点为港币50元)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地点,报名地点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地点。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录取工作分本科一批、二批和预科三个批次进行。考生按录取批次填报学校志愿,每批次填报2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
  6月23日至25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23日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物理、历史
  24日      9:00-11:00      英语
          13:30-15:30      化学、地理
  25日      9:00-11:00      数学
  3.考试地点
  广州   由联招办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厦门   由福建省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四、录取
  7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到有关学校报名参加高考补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年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有关院校确定,考生本人应及早直接与要报考的院校联系。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欲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所登高校之外的内地(祖国大陆)其他高等学校者,须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地点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招办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录取情况以及招生学校的概况,联招办的网址是:www.ecogd.edu.cn。考生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上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高校信息,该网站同时向考生提供招生信息咨询服务,网址是:www.gatzs.com.cn。
  

附件二:

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学校名单

招生第一批次录取学校(93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东南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山东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华侨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厦门大学 暨南大学
福州大学 中山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汕头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星海音乐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武汉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云南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长安大学 东北大学
广西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招生第二批次录取学校(65所)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首都体育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华女子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师范学院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天津商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体育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扬州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宁波大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 集美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药学院
肇庆学院 广州体育学院 深圳大学
广东商学院 广州大学 五邑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湖北中医学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桂林工学院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沈阳药科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 湘潭大学 吉首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中医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


附件三: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30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暨南大学 中山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侨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青岛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中医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广西大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集美大学 苏州大学
扬州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附件四: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10所)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厦门大学附属中学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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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以不动产承租人名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既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法院查封前甚至查封后,炮制租赁合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成为一个难题。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是否不受任何限制,具有绝对效力,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自主交易的场合,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依国家强制力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行使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债务人自己处分标的物不同。因此,法院在拍卖被执行财产时,无需考虑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了强制拍卖程序中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既有利于维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与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以便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对于法院尚未知悉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一并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权利,以及不登记竞买将丧失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与当事人自行出卖毕竟不同,当事人自行出卖要受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且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只要拍卖通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也不考虑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
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房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
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代理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一),报证管办(证监会)。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二、三、四)。
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或经我会批准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业务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的情况,并报告我会,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以下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期货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期货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已经承包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指令必须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字,电话下单必须录音并补签字,场内出市代表不得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3、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4、任何期货经纪机构均不得接受被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与客户,不得录用、雇佣被我会或我会授权机构通报的有劣迹的从业人员。
5、任何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分仓、借仓等手段超限量持仓,不得为操纵市场者提供便利和条件。
6、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
7、期货经纪机构通过各种媒体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不得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内容。
三、证管办(证监会)要认真规范整顿辖区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
除期货经纪公司、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会员单位均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从事二级代理业务。
除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周围设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门不得挂牌,不得接受客户指令,不得提供结算服务。
证管办(证监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必须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不服管理的,上报我会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或其会员资格。有欺诈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严历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5号)及其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4〕96号)的有关精神,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行动,严厉打
击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绝不姑息。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将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现状和有关问题,规范整顿的工作要充分细致,方法步骤要积极稳妥,一经实施要迅速果断。要吸收一些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
,组成强有力的队伍,把辖区的期货监管工作切实抓起来,维护市场稳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或提交虚假报告的期货经纪机构,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我会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予以惩处。对于严重违规、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我会。



199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