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和《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3:38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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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和《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和《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生产,保证制品质量,我局制定了《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及《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是永久性治疗用植入体内放射性制品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放射性密封籽源和涂布放射性核素的各种制品生产的全过程。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中心承担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GM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GM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
http://www.sda.gov.cn/gsa0561/f1.rar
     2.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http://www.sda.gov.cn/gsa0561/f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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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5月30日制定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溪河水源林,是指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起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
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包括:从化市东明镇、吕田镇、良口镇、桃园镇、温泉镇和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及黄龙带水库管理处在规划线内的水源林。
第三条 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从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环保、国土、公路、矿产、水利、供电、公用事业及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水源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计划。把水源林的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水源林保护和建设资金。
第六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效益补偿制度。对因划定水源林而影响经济收益的山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对水源林区海拔800米以下的针叶林、疏残林、过熟林或病虫害严重的林分,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逐步建设成以常绿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
第八条 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保证发挥生态效能的前提下,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出不高于15%比例的林地,有规划地发展经济林。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水源林区设立永久性标志,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 在水源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采石、采矿、取土、开垦、筑坟;
(三)打枝、采脂、狩猎;
(四)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水源林采伐。确因需要卫生间伐或更新改造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镇集体林区,由县级市林业部门申请;
(二)黄龙带水库管理处管辖的林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市属国有林场由本场提出申请。
上款第(一)、(二)、(三)项的申请,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林用途。确需将水源林改作其他用途的,必须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市、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及水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源林严重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破坏水源林,或刁难、阻碍、围攻和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6日

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村卫生站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层,也是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五级 联动”机制的最基础一级,是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基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基层 预防保健任务。为落实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对村卫生站实施公共卫生工作给予 补助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应坚持以奖代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分 段实施的原则。补助经费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坚持任务考核合格兑现。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 于村卫生站完成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报告等任务,也可用于 为村卫生站统一提供设备、资料等。此经费专款专用,只能于村卫生站公共卫生工作,考核 兑现后的剩余经费应继续用于此项工作,不能用于其它。
  第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村卫生站的布局与设置,结合农村卫生改 革政策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或确立一所村卫生站, 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并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条 村卫生站主要履行下列公共卫生职责: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接受定 期检查考核。
  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 任,按时完成预防服药和协助做好计划免疫接种任务。
  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妇女“五期”卫生和劳动保护。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蝇、灭鼠及饮水和粪便管理等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动员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村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补助经费筹集办法。对全市村卫生站全年给予辖区农业人口人平0 50元补助,其中市政府给予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为上年农业人口人平020元,区县 政府为年人平020元,乡镇政府为年人平010元。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补助经费进行专账管理,确保村卫生站补 助落实到基层。
  第七条 补助以村为计算单位,每年考核合格后兑现一次。由区县卫生行政 部门凭乡镇的考核情况对村卫  生站实行集中支付补助,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村。
  第八条 区县应制定村卫生站公共卫生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 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卫生、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抽查区县落实情况 ,区县检查乡镇兑现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