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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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


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20日,邮电部

为加强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决定对通信领域使用的邮资票品实行封闭管理,即: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下称省局),省局对地市邮电局,地市邮电局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逐级的库存定额管理和邮资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
一、部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的库存定额管理
(一)邮政通信用邮资票品应包括普通邮票、纪特邮票、小型张(小全张)邮资邮简和各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等。
本规定纳入库存定额管理和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的是: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各种纪念、特种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及发往通信领域的纪特零枚邮票。
(二)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为库存最高限额,由该省局平均每季销售量和常备周转库存量两部分构成。常备周转库存量为该省平均一个季度的销售量,个别边远省可适当放宽到一个半季度的常备库存量。库存定额用金额表示。
(三)部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上半年度贴票收入和库存情况,核定次年度各省局库存定额及次年度申请计划。库存定额核定后,各省局对通信用邮资票品需求,实行差额请领。凡邮政总局主动下发的通信用纪特零枚邮票,邮政总局将在审批各省季度请领计划时作同面值等量冲减。
(四)凡规定纳入定额管理的邮资票品的下发,须开列正式通信用邮资票品发票单照。
(五)各省局库存定额变更申请及次年度通信用邮资票品申请计划单,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二、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对帐工作
(一)邮政总局建立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分户帐,并据此每季与各省局实行票品进销存对帐。
对帐公式为:A=B+C-D-E
其中A:本季库存票品总值
B:上季库存票品总值
C: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D:本期下发票品总值
E:本期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二)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每季汇总贴票收入与省局同期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情况对帐。
对帐公式为:G=H+I-J-K
其中G:本季汇总贴票收入总值
H:上季票品结存总值
I:本季收到票品总值
J:本季票品结存总值
K:本季注销、向上级部门退缴票品总值
(三)票品进销存对帐、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对帐的统一要求为:
1.各省局以实际收到邮资票品的日期为准,凡跨季在途票品均纳入次期统计。
2.库存定额核定后,因邮政总局每季发至各省局邮资票品以包为批量单位,其总金额与省局上期贴票收入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应与省内邮资票品库存增减金额相符。
3.省局须正常注销(销毁)的邮资票品及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损失的邮资票品,均须经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注销或销毁。
4.凡因遗失造成的邮资票品损失,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作注销处理。
(四)邮政总局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情况每年做一次定期对帐抽查。
三、省局对省内通信用邮资票品的管理
省局对省内地市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管理,应按部对省局库存定额管理办法实行。
实行库存定额管理后,省局应在其定额内,按季向邮政总局实行差额请领,并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内填报,于季末十日内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票品,省局可以传真说明情况(随后发正式文),邮政总局将及时下发。
省局票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各下属局的分户帐,每季以下属局的邮资票品进销存对帐及汇总贴票收入与同期票品销售收入的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按邮政总局对省局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办法实行。
四、通信用邮资票品调转销售管理
通信用邮资票品须转本局集邮业务部门销售的,应按面值或售价向集邮业务部门收款,并记本局贴票收入。集邮业务部门销售通信领域转来的邮资票品不记集邮业务收入。
集邮业务部门的邮资票品转邮政窗口销售的,记本局集邮收入,不记贴票收入。
五、城乡委代办点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
建立健全通信用邮资票品委办代办的审批手续及销售业务档案,对每个点的领取邮票日期、品种、面值和手续费等项目做详细记录。
委代办点销售邮票一律实行费用自筹代垫。手续费按销售邮票面值的5%支付,并在通信企业内部会计报会邮02附有2(2)即“收支差额明细表”内“业务费”项目内增设“其中:邮资票品代办手续费”项目中列支。
六、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纪特邮票和不适应邮政资费的邮资票品管理
省以下各级邮电企业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中,凡已超过邮政窗口销售期的纪特邮票和已不适应邮件贴票使用的邮票(指两枚邮票不能拼成一个现行资费单位的邮票)以及此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如本局或其它集邮业务部门需要,可按面值、售价出售,记入记贴票收入,余下部分按退缴手续,逐级退至省局票库。
省局票库对省内各局退缴的邮资票品应全部清点,单列退缴帐目登记,票品封存待销毁处理。对省局票库内上述票品亦应在注销后转省内票品退缴帐。省局票库要销毁的邮资票品应报邮政总局批准,经批准后,销毁票品须在省局财务、审计部门会同核查后,共同监督销毁。邮政总局可随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七、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自行调拨
通信用邮资票品禁止省际、省内各局间自行调剂,如确需调配使用的,省际间须经邮政总局批准,省内间须经省局主管部门批准,并均在批准单位办理退缴、核发手续。
八、统一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式
为加强逐级对帐工作,便于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地市以上的局统一使用《通信用邮资票品季报表及请领单》省局应在季末十日内,一式两份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日期向部邮政总局报批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制度》的省局以及未在1996年4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省局,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省局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二)凡未按期向邮政总局上报《通信用邮资票品年度请领计划》、《通信用邮资票品进销存统计报表及请领单》的省局,除限期改正补报外,省局应记票库负责人生产质量事故,部将在全国通报。
(三)凡瞒报本省通信用邮资票品损失千元以上的责任者,应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予以损失金额的50%以上经济处罚。
十、各省局根据此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于1996年2月底前报送邮政总局批准。
十一、本规定由邮政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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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3/P020090327605910164126.xls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91)第134号《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计算被盗的装配过程中产品零部件的价值,凡市场有该零部件零售价的,应按作案当时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计算;零售价不明的,应请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或者请主管部门估价。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问题的请示 闽法研字〔1991〕第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理盗窃案件中,遇到了被告人盗窃正在装配过程中的物品的情况。对这种行为定盗窃,审判实践中没有异议。但对如何计算盗窃数额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厦门市黄文彬、蔡宏斌盗窃申诉一案。1988年3月中旬,原审被告人黄文彬在驾驶厦门工程机械厂汽车运载装载机轮胎到厦门市看守所过程中与在看守所服刑的蔡宏斌(在看守所被安排装配轮胎)结识。厦门万胜贸易有限公司需要轮胎锁圈,该公司副经理吴××托黄文彬帮助解决。黄就向蔡提出索讨装载机轮胎锁圈。之后,二人相互勾结,于1988年3至4月中旬,先后4次盗走看守所为厦门工程机械结构厂装配的40只图号404505轮胎锁圈和2只图号404502C—503C内轮缘,藏匿于厦门市万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部仓库。在此期间,黄文彬先后3次共给蔡宏斌人民币400多元及进口健牌、国产鼓浪屿牌香烟各一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全部追回发还失主。对该案定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如何计算被盗窃物的价格,进而认定其盗窃数额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厦门工程机械厂的成本价即轮胎锁圈每只价格65.87元,内轮缘每只75元,来认定盗窃数额共计2784.8元。其理由是:黄、蔡二人盗窃的轮胎锁圈及内轮缘,是做装载机轮胎的零部件,而且这些被盗的零部件尚在看守所装配轮胎总成的过程中,并未作为销售物品,处于不同阶段便会有不同价格。厦门工程机械厂虽曾把锁圈和内轮缘作为轮胎和零部件放在本厂经销部少量零售,自定零售价锁圈每只143元,内轮缘每只128元。但由于该锁圈和内轮缘在厦门及本省系独家经营,其“零售价”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案发后委托物价部门核价,物价部门明确表示不予核定。显然,以厂家自行随意确定的销售价(成倍超过成本价)做为该产品的市场价,进而认定盗窃数额是不合适的。厦门工程机械厂根据厂内产品的核算出具证明认为这些零部件的直接损失按成本价计算为妥。根据1984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解释,计算被盗物的数额“一般应按实际被盗物市价计算”。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目前在无市场价可参考的情况下,又属于装配过程中的零部件,生产用原材料,应以企业成本价计算,以实际损失计算较适宜,也即以成本价计算盗窃数额较确切。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厦门工程机械厂在市场的销售价即锁圈每只143元,内轮缘每只128元,来认定盗窃数额共计5976元。其理由是:两高《解答》规定:计算被盗物的实际价格,应按作案时间和地点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国营商业的零售价计算。价格不明或难于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被盗物的实际情况估价。本案黄、蔡二人盗窃的锁圈及内轮缘虽然系在看守所装配轮胎总成的过程中,但其盗窃的物品锁圈及内轮缘具有商品流通的属性。一段时间来,厦门工程机械厂经销部也有经销锁圈及内轮缘,是以单个工业成品在进行出售的,至今也仍有销售。案发后该厂销售部出具的证明,作案时当地的零售价分别为锁圈每只143元,内轮缘每只128元。这应视为作案时的国营商业零售价,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核定。所以,对于盗窃在装配过程中的零部件物品,应当按照市场上零部件的销售价格来认定,不能以生产零部件的成本价来计算,也不能以装配总成后的成品来计算。因此,原审法院以被盗窃时经销部1—6月份销售锁圈、内轮缘的平均价来认定其盗窃数额有一定道理。鉴于销售部的零售价没有经物价部门核准,而是以厂方利益自行浮动随意定价,是否合理,可以委托物价部门鉴定,或者根据锁圈、内轮缘的生产成本、税收、运输费、营业利润等综合因素,参考其经销部1—6月份市场销售价格,来认定其实际价格,而不好以厦门市仅此一家出售锁圈、内轮缘而否定其市场上实际价格,进而以其成本价来认定盗窃数额。当前,在价格开放的情况下,厦门物价部门的同志已表示厦门市物价放开后,物价部门不管这类产品的定价。说明这类产品不必经主管部门核定物价。但是,按两高《解答》,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估价。因此,只要是该零售价合理的,应予承认,而不能以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而否定其市场价格。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按锁圈、内轮缘的成本价来认定盗窃数额。是否妥当,请批示。
199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