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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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
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
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
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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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协税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处、财政局)、市税务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五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制度建立(40分)
未按照怀政发〔2007〕1号和怀政办发〔2008〕14号、15号文件要求,制定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管理办法的,每项扣8分;未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16分。
2、责任落实(60分)
未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每项扣2分;未与所属相关协税部门签订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每项扣2分;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期督查、通报考核情况的,扣5分;未按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兑现奖惩的,每项次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完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计划任务的,每项扣10分;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和会议纪要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考核内容
1、职责明确(20分)
未明确信息联络责任人的,扣10分;未明确协控联管责任科室的,扣10分。
2、制度建立(20分)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未制定先税后证制度,市公安交警支队未制定先税后检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制定先税后审制度,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未制定涉税信息传送操作规程的,扣20分。
3、责任落实(60分)
未按期按质提供相关信息的,每项次扣1分,扣完20分为止;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综合治税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的,每缺席一人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市国土、房产部门未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未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执行先税后审制度的,每次扣3分, 扣完30分为止。
(三)市税务部门考核内容
1、制度建立(25分)
未制定推行依法治税和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具体实施方案的,每项扣2分;未制定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5分;未制定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考核办法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协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扣5分。
2、职责明确(5分)
未成立依法治税和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每项扣1分;未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每项扣1分。
3、责任落实(30分)
未按期督查、通报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每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未按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考核办法追究责任的,每项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未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台帐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未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每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收入任务(40分)
未下达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计划的,每项扣5分;未完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任务的,每项扣15分。
第七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评分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对督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或处罚:
(一)考核得分按百分比计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二)对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对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市直相关协税部门,按等级给予一定的协税护税奖(协税护税奖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工作经费)。
(四)对考核在60分以下或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和会议纪要的,实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并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
(五)对不执行协控联管工作制度,造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流失的市直相关协税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流失税款,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信息的,由财政部门按次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3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