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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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1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确保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促进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
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原则上在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1至2所医疗机构定点就医、购药,由选定
的医疗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服务及健康指导。
第四条 异地定居的离休干部不能在市区内选择定点医疗机
构的,可在定居地就近选择一所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市医疗
保险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人数每年核定一次,离休
干部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在当年12月底以前,由所在单
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后,从次年1月1日
起转入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第六条 离休干部持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印制的《离休干部
就医证》、《专用复式处方》、《病历本》(以下简称“三证”)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需要住院时,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证
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住院和备案手续。征得医疗保险中心
和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转诊、转院诊断治疗,可开设家庭病房。
治疗期间可自主选择医师、药师,可指定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
到定点医院为其诊断治疗。确需外购药品时,要经定点医院同意。
异地定居就医人员住院或转诊、转院,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
在单位和市医疗保险中心。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简化就医程序,做到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诊治、合理用药,以
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专
门服务机构和门诊,实行一条龙服务,满足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的
需求(具体医疗服务办法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八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执行。住院实行“费用一日清
单制”,出院和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结算凭据要经患者审阅签字。
第九条 对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采取不同方
式结算报销,实报实销。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由
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疗保险中心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审
核办法审核,与定点医院按季结算。异地定居人员及外购药品的
费用,个人先垫付,原则上按季度由所在单位持离休干部“三证”
和诊疗记录、收费明细、检查报告单、结算单据等原始凭据到市
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要按规定就医购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结算和报销:
(一)与本人疾病不符、凭据不全不实或不遵医嘱发生的费
用;
(二)无处方、私自修改处方或无合法证件医师开的处方以
及自行开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
(三)“三证”转供他人使用或遗失后未及时挂失、补办期间
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就诊,在外地购药发生的费用;
(五)使用自费药品及使用应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总额按年末人数核定,列入财
政年度预算,按季拨付给市医疗保险中心。资金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年终决算时,结余
部分可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通过调整预算等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
理,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就医证件的核发、定点服务、人数核实、
组织体检、资金管理、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为强化服务、简化
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尽快实现微机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老干、财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
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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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1991-5-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

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布施行。为了便于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权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辖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设分局,又设工商所的权限问题

〖HT〗《条例》第二条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这里所指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包括由区局改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适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顺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势建立起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的人、财、物及业务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有权独立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切职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商所即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分局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而直接设立工商所的权限问题

在近年来的城市体制改革中,将一些县或县级市改为了省辖市。由于城市规模较小,为了减少领导管理层次,有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区一级分局而直接设立工商所。这样的工商所即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

三、关于工商所办案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对集市贸易中的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相当数量的工商所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办案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工商所办案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规定时,要从严掌握,同时要明确工商所的办案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所办案的领导和管理。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8〕7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阳观光旅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内旅游奖励
旅行社从衡阳市以外组织境内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到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或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下同),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二、入境旅游奖励
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2个以上(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景点但不住宿的,按4元/人给予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车队和旅游包机奖励
(一)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0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专列的,按每3趟另行奖励1万元。
(二)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6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大巴车队的,按每5趟另行奖励1万元。
(三)从省外组织一架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阳旅游,飞机在长沙黄花机场或永州凤凰机场起降,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架50人以上旅游包机的,按每5架次另行奖励1万元。
(四)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衡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组团的旅行社20元/人。
(五)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奖励。
四、会议会展奖励
凡旅行社引进省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与会代表在衡阳城区住宿2晚以上且游览城区3个以上景点(含3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衡阳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会议会展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给奖,但不能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重复给奖。
五、市场开拓促销奖励
(一)凡衡阳旅行社与衡阳市旅游局签订责任状,同一旅行社一年内在湖南、广东省以外的同一省级市场或同一境外市场(以国家和地区为单位,下同)组织超过10000人次来衡阳旅游(含城区至少4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80元,且住宿一晚),全年保底奖励10万元(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等专项奖励)。
(二)衡阳旅行社主动开拓新市场(2008年境内除湖南、湖北、广东、上海外,2008年后新市场一年一定),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同一旅行社一年内接待同一省级新市场或同一境外新市场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年底按10元/人另行给予奖励。
(三)衡阳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积极参与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按该企业所承担经费的10%给予奖励。一家企业每次参与活动最多奖励1万元。
六、旅游地接排名奖
(一)本市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必须在城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景点,且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在全市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
(二)湖南省内各市州的旅行社中全年送往衡阳游客量总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送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送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该项奖励后,其他奖项(含各旅行社、宾馆)不得重复奖励。
(三)衡阳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和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宾馆(由市假日办、市旅游局确定)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3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市城区四星级和待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奖励资金的来源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期)议定,奖励资金从旅游景点门票收益中的超基数收入部分中分配。老景点门票收益均以2007年收入为基数,新景点门票收入按2008年收入为基数,其中超基数收入的30%由政府安排用于旅游促销、对外宣传,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的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操作程序
(一)本暂行办法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程序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无误后报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兑现奖励。
(二)旅游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按要求填报相关奖励审批表,并提供景点门票存根发票、宾馆住宿发票和交通消费凭据。
(三)旅游景点对旅游团队可实现5免1的现场折扣,免票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奖励依据需凭购票凭据、住宿发票、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作申报奖励依据。
(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奖励半年一奖;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一次一奖;市场开拓促销奖和旅游地接排名奖一年一奖。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取消旅行社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排名奖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