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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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日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
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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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军事检察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
当前,随着新税制的实施运行,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特别是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来愈突出,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并对税制改革的成败构成严重威胁。有力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是各级检察、税务机关的共同任务。在查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紧密配合开展协查工作,对充分获取犯罪证据,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加快办案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犯罪案件,以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开展协查工作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的检察院办理发票案件协查中转环节偏多,拖延了办案进度。二是有的检察院对外地委托协查的材料,存在“就协查办协查”的问题,未能根据协查材料提供的线索主动发现和查处本地用票单位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三是有的税务局对在发票协查中发现的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线索,未能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停止抵扣或补税罚款处理了事,造成对用票环节犯罪的打击不力。
为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发票协查工作,努力形成合力打击的良好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发票协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有组织、多环节、跨地区的智能型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组织的查处措施,才能适应反发票犯罪斗争的需要。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把发票协查工作当作反发票犯罪的重要对策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打破地区和部门间的界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外地检察、税务机关来人来函请求协查的事项,力求做到单单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于以各种借口拒不协查、阻挠办案或有意拖延、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检察、税务工作的职能和手段,进一步理顺协查工作关系,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打破部门界限,减少中转环节”的原则组织发票协查工作。检察机关查处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需要查明发票有关情况的,可以直接函请有关地区检察院办理协查事项;如检察机关协查有困难,可以转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手段给予认真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函复请求协查单位。税务机关发现和查处的案件,如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各级检察机关要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受理或立案侦查。
三、加大对用票环节的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损失。利用非法取得的进项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活动,是伪造、倒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赖以存在的市场,对这两个方面的犯罪活动必须同时给予有力打击,才能有效遏制其发展蔓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协查工作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取得的进项扣税凭证抵扣(退)税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停止抵扣(退)税并进行查处;对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必须移送检察机关按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要立足于查清本地区开票单位和个人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及时侦结起诉。同时要根据发票的非法流向,通过发票协查或其他方式,主动将案件线索向有关涉案地的检察、税务机关通报,推动各有关地区协同作战,有力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


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9〕4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

  2.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资组织架构。

  2.1资产管理部门

  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符合下列条件:

  ——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

  ——研究、投资、交易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

  2.2投资经理

  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

  2.3防火墙机制

  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投资经理与基金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与交易人员;

  ——投资管理人员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人员;

  ——清算人员与核算人员。

  2.4投资场所

  拥有足够的股票投资场所,确保集中交易办公区域完全隔离。

  3.专业队伍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3.1人员数量

  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资规模为5-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

  3.2从业经历

  专业人员从业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8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历及相关专业资质;

  ——投资经理具有3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5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有良好的过往业绩表现;

  ——主要研究人员从事行业研究3年以上,或者具有所研究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

  4.投资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规则。

  4.1基本制度

  建有股票投资基本制度,至少包括股票投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会议制度、文档管理、绩效考核、清算与核算、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及危机处理等。

  4.2决策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决策体系、授权管理、实施与控制等。

  4.3研究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研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研究管理办法,包括投资策略、行业和个股研究,投资报告制度,调研管理等;

  ——股票池管理办法,包括股票池产生、调整与维护、对投资决策的实质影响以及对投资操作的制约作用等;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包括选择标准、研究服务质量评价等。

  4.4交易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集中交易与公平交易,交易权限管理和交易监控等。

  5.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下列量化支持的技术系统,使之对投资管理产生实质影响:

  ——研究分析系统,至少包括资产配置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个股估值模型、内部研究报告系统等。

  ——信息资讯系统,至少购买2种研究资讯系统,力争获得10家以上国内主要券商、2家以上境外大型券商研究服务支持等。

  ——交易管理系统,具备授权管理、合规控制、组合管理和交易功能等。

  ——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财务核算系统,每日进行清算和估值,实现报表自动生成等。

  6.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风险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压力测试系统,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2: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机构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受托管理系统外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信用风险

  由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破产,可能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

  2.2信用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岗位,分析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确的符号表示。

  3.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3.1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

  设有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信用评估部门,与固定收益部门、基础设施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信用评估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

  ——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的信用评估人员。

  3.2防火墙机制

  下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4.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信用分析,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至少具有4名信用评估专业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部门主管具有4年以上信用管理经验或者主要评估人员具有4年以上专职信用分析经验。

  5.管理规则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则,相关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5.1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建有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信用评级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并已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5.2信用评级基础制度

  建有信用评级基础制度与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议事规则、信用评级操作流程、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防火墙制度。

  5.3管理规则基本要求

  信用风险管理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应当明确董事会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权责界限和运作流程;

  ——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应当明确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

  ——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主要人员和相关职责、相关会议与具体运作、等级确定程序;

  ——信用评级方法细则应当要求形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的信用分析框架;

  ——信用评级操作流程规范应当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讨论审改、报告发布等基本环节;

  ——尽职调查制度应当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应当包括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范围、内容、时间等基本要素,应当特别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时,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议事规则及相关程序;

  ——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应当规范信用评级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报告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每位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管理方法;

  ——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当明确信用风险敞口计算方法与报告规则;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时,相应的管控机制和止损措施。

  5.4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建有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国际国内通用标准,分投资级、投机级和违约级三档,并对每一等级分设若干细化等级;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具有明确定义并保持稳定,不同评级符号对应不同信用风险或者违约可能;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对应关系明确。

  5.5增信措施评估原则

  建有科学合理的增信评估准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方保证担保增信方式,明确规定担保人资质、担保人资产流动性、担保人财务弹性、担保条款、交叉担保效力影响增信的程度等。

  ——评估抵押、质押方式增信方式,明确抵押或者质押资产性质、抵押或者质押比例的充足程度、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流动性,以及具体的抵押质押条款等。

  5.6评估信息收集机制

  建有明确的评估信息收集机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专人负责或者明确分工,信息收集工作已经实现常态化、持续化;

  ——拥有包括网络、报刊杂志、受评对象、主要数据供应商等信息收集源;

  ——采集信息可以标准化储存和检索,注有出处和发布时间。

  6.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信息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

  ——包括信息集成、评级结果输出等模块;

  ——信息集成模块包括评级报告库、财务报表库、发行人日常信息库等,能够持续累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信息系统开始应用,并对信用评估产生实质影响。

  7.运作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信用评估,且符合下列条件:

  ——有记录显示,信用评估已经成为固定收益投资的必经环节;

  ——有记录显示,固定收益投资之前,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均已使用评估报告;

  ——有记录显示,发生信用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时,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并上报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政府部门。

  ——主要原始资料、评估工作底稿、访谈调研问题清单或者其他替代程序、调研报告和讨论记录、首次和跟踪信用评估报告等业务档案保存完整。

  8.特别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系统外的资金,除符合前述标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信用评估部门设立2年以上;

  ——信用评估部门至少有6名专业人员,且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部门主管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或者管理经验;

  ——开展信用评估后,买入的企业债券100%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

  ——持仓一年以上的企业债券100%进行跟踪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