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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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北京等城市组织开展地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建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市政管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地铁安全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地铁安全检查,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总的看,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加强地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地铁安全工作明显得到加强。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工作,现将各省市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通报如下,望各地结合当地地铁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一)排查隐患,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北京市针对已投入运营使用的地铁1号、2号、13号线以及在建的地铁4号线、5号线、10号线和八通线等,对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逐条排查、梳理,特别对早期建造的地铁1号、2号线中存在的严重隐患,如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线路设备等设施设备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投资36.6亿元,用4至5年时间完成改造。上海市对已投入运营的三条地铁、一条轻轨和一条磁浮线进行检查,并对消防通道、消防给水、防排烟系统、交通组织等情况进行实地测试,对需要立即整改的设施设备、设计和建设、运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整改项目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紧落实整改。广州市对检查中的问题,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就完成了对部分问题的整改;其余问题,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由有关领导督办,限期整改。此外,为保护乘客安全和节省能耗,广州市还采用了屏蔽门系统。重庆市检查了设计文件在施工和设备招标中的落实情况,以满足消防、防灾等各项规定和要求。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进行了设计技术条件的深化和落实,确保硬件系统的完整、可靠。

  (二)加强地铁法规制度建设,为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上海、广州已出台了地铁运营管理的地方法规;南京、武汉分别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地铁管理办法》及《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争取尽快颁布;重庆市也将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明确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管理内容,将运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纳入法制轨道。《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正在审查之中。

  (三)地铁建设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把好施工安全和质量关。南京市地铁指挥部在地铁全线建立了安全监管体系和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天津市针对地铁施工初期阶段的情况,为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成立总监办,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施工,认真检查各个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开展“放心桥”竞赛活动,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理单位组成检查评比小组,对各标段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提前开展运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相关安全措施,制定运营方案和安全责任制。重庆市正在建设地铁2号线工程,为实现2004年运营的目标,自2002年起就开始制定运营方案并重点考虑防空抢险的运营安全方案,今年又对补充完善的运营方案提出新的安全要求,进一步落实了运营准备和运营工作的安全责任制。此外,该市在运营方案中还制定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应急方案全面覆盖各种突发事件,将指挥、调度、协调机制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南京市为实现2005年开通运营的目标,已开始编制应对突发事件方案以及运营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对未来地铁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下的运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南京、武汉还在地铁公司设立了安全稽查部,负责全线运营后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与质量检验。

  (五)进一步对规划、设计、设备的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重庆市组织设计单位对地铁运营安全系统设计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充分考虑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对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补缺完善,同时,结合国内外地铁运营管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预警、处置救援预案和指挥协调机制。天津市对地铁1号线的有关安全设计重新审查,对车辆、信号系统以及设备安全防护系统等从技术标准、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反复优化,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认真落实。深圳市早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加强了地铁运营安全的研究,不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还大胆借鉴了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地铁安全设计,提高设计技术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六)建立健全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机制,加强演习、演练。北京市由分管副市长任地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了地铁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体系,完善先期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预案,详细量化预案反应时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铁综合安全检查,先后进行了9次联合演练,做到一旦发生恐怖袭击和灾害事故,能够及时、高效、有序、科学地实施处置。广州市针对当前国内外地铁安全形势的需要,计划在车厢内安装监控探头,在车站内配备必要的防排爆、防生化袭击器材,重点车站安装安检设施,以加强地铁安全防范工作。上海市在已制定的《关于处置城市轨道交通火灾、爆炸、毒气案(事)件的总体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消防、反恐等一系列应急处置预案。

  (七)加强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重庆市提前将上岗人员送往上海地铁公司进行运营岗位培训,并将运营安全和应急应变能力作为重点考核科目。武汉市选拔学员赴上海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深圳市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就将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派出专业骨干人员赴香港、上海和广州进行专题培训,既培养煅炼了人才,又完善了地铁运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做好地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当前,地铁安全工作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薄弱环节,无论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安全隐患。各地建设、市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地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有关省、市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本地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铁建设、运营等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并加强对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地铁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建立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制度,尽快在地铁规划、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管理等阶段开展安全评价,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新修订的《地铁设计规范》已于今年5月正式颁布,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新规范,认真对照新规范中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对地铁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审查、调整;制定培训计划和宣贯要点,推动地铁设计新标准的全面贯彻执行。

  地铁施工工法多、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制定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抓好特殊工法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环节的安全施工是地铁建设工作的重点。目前,有关城市正在实施地铁建设任务。为此,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尤其要认真分析、总结一些城市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教训。一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铁施工验收标准,对影响周边建筑物与气、水、通讯管线安全的情况要预先进行充分考虑、研究,对可能影响结构稳定性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施工工艺和专项施工方案要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二是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严密监控,同时制定并检查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做到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报告、处理险情。

  各地要加强对地铁建设活动的监督,落实设计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施未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施工建设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营。

  (三)切实加强地铁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地铁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规章制度。要加强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各类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明确各级领导和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定期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定期演练,确保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车站、列车的安全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抓紧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要督促企业建立起高效、协调的防灾应急机制,制定日常运营事故处置预案,做好各项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现场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地铁公司与公安、消防、武警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模拟防灾合成演练,确保应急协调联动。

  (五)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地铁乘坐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地铁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编制安全知识宣传材料,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安全乘车和自救知识,规范乘客乘车行为。要保持车站、车厢内、疏散通道、平交道口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明显、清晰,使广大乘客能够熟悉和掌握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法和自我救援知识,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定期针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不同情况进行演习,重点演练救援和协助乘客逃生,提高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和处置初起灾害的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安全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地铁安全工作的水平。地铁建设和运营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各地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及时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多环节的安全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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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党[2010]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中组发[2008]10号),结合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把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让党组织放心、广大老同志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单位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利用部属高校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加强对离退休干部问题的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供领导决策参考。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充分征求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认真接待和处理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信息宣传,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形成定期组织表彰活动的制度,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六)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坚持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和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定期联系和走访慰问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单位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七)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权利,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五好”支部创建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报刊、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九)完善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始终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现有经费渠道,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十)健全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制度,参照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医药费用资金按时足额安排到位。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十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二)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

  (十三)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的资源共享作用,吸纳人数较少的直属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学习和活动。

  (十五)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置教学科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六、发挥离退休干部积极作用

  (十六)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积极发挥作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应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进行指导。

  七、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提倡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

  (十九)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一)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八、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建设

  (二十二)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保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不断改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和展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对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代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进出口企业代码在海关、出口退税、外汇管理等进出口环节的应用,保证进出口企业代码及有关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决定自1999年起建立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授权审批机关名单见附件一)批准或备案登记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必须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参加每年的年审。
二、年审内容
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授权发证机关名单见附件二)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主要是查验《资格证书》列明的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等项目是否变更(年审申请表见附件三)。凡所列项目已作变更的,授权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应的计算机数据并通过网络上报外经贸部。
三、年审的时间和程序
(一)每年1--4月,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企业凭经过年审的《资格证书》参加当年的海关年审。各类进出口企业须在每年1--4月期间向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领取年审申请表,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年审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对经过年审的企业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栏内加盖年审印章并在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程序中记录年审情况(年审印章格式为“××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局〉年审专用章”,授权发证机关应于1999年1月1日前将年审印章印模交外经贸部及当地海关备案,印章样见附件四)。
(二)企业参加海关年审时,应向海关提交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年审的《资格证书》;对于《资格证书》未经当年年审的企业,海关将不予受理年审。
四、凡1998年12月31日前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于1999年4月30日前未参加年审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
五、企业因《资格证书》所列内容变更换领《资格证书》的,授权发证机关应在新证书的备注栏中列明换证原因及历年年审情况。
六、企业遗失《资格证书》,应立即向授权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授权发证机关凭遗失声明补发《资格证书》。
七、授权发证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的年审总结报外经贸部。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截至当年4月底本地区已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数量(按企业类型分类统计)、已申领《资格证书》企业数量、已参加当年年审企业数量、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并须于1999年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本市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全部移交给所在省外经贸委(厅、局)。具体移交办法另行通知。原在上述城市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资格证书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代码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外经贸部授权的审批机关名单
一、五个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一)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本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根据外经贸部授权,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量内自行审批本特区生产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二、上海市外经贸委:
(一)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自行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子公司,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二)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自行审批浦东新区内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和上海市外贸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子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会同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自行审批区内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各边境省、自治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自行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国家重点联系的千家企业中的地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工作。

附件二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注:原授权发证机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的发证工作截止至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三 ( 年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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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 企 业 |文| |
| 名 称□ |--|------------------------------|
| |英| |
| |文| |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企 业 类 型□ | |法人代表□| |
|------------------------|------------------------------|
| 注 册 资 金□ | |
|------------------------|------------------------------|
| 主 管 部 门□ | |
|------------------------|------------------------------|
| 企 业 地 址□ | |
|------------------------|------------------------------|
| 进出口经营范围□ | |
|------------------------|------------------------------|
| 进出口商品目录□ | |
|--------------------------------------------------------|
|注:表格中各项如在上年度有变化,请在□中划√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件四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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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委(厅、局)年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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