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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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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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任务

(一)评委会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设二个小组:资格评审组、技术评审组。资格评审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技术评审组对技术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1.资格评审组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市政局、房产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共7~9人。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企业信誉、资金情况、履约能力、开发业绩)进行评审,验证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是否属实,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2.技术评审组由技术专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组成,由市建规委、人事局、国土局、市政局、房改办提名并经市房委会批准共30人组成专家库,在每次评审时随机抽出5人,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主要任务:

1.在评标前充分了解和熟悉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实施细则;

2.在评标过程中,如需要投标人对其标书做出澄清或解释,可通过招标人指定的联系人向投标人提出要求;

3.按照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附件等内容进行审议和评分。

二、评审、评标办法

(一)投票为记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否则投票作废,重新投票。

(二)评审、评分工作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合格后,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投标人投交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后,进行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审议和评分。

(三)对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评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该投标人的有效评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有效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如得分相同,技术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四)技术标书评标打分原稿需经评审组成员签字,并交招标人存档保存。

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资格评审。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主体资格。投标人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2.开发业绩。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累计房地产开发量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3.管理能力。投标人确定将持有资质证书等级高且富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成员,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4.履约能力。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记录,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重大违约是指单项合同违约赔偿金超过三百万人民币的违约事件。

5.法律方案。投标人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和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主要条款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更改的条款和条件。

6.企业诚信。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二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效投诉在2%以下,没有因不诚信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7.资金情况。投标人具有建设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在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证明文件,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以上资格评审内容如有一项没有通过,则不通过资格评审。

(二)技术标书评估,满分为30分。该项评估由技术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总平面规划布局,5分。要求总平面规划布局符合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在满足技术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优化。

2.环境设计,满分5分。要求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建筑、小品、绿地系统、路灯、消防系统等布局协调优美。

3.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满分3分。要求建筑立面设计、空间组织有个性特色,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良好。

4.配套设施齐全,满分3分。要求投标人组团配套设施项目齐全、布置合理。

5.户型和户型组合设计,满分5分。要求投标人户型设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户型组合设计合理优化。

6.结构、建筑、材料品质等设计说明书,满分5分。简单明了。

7.施工组织方案,满分4分。要求投标人建议的施工组织方案体系完善、内容全面、措施可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求。

(三)商务标书的评估,满分为70分。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主要评估投标人投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

各投标人所投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销售价格,投标人有效销售价格评估计算:

SPX =70×〔1-(PX-PM)/PM〕2

其中:S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得分;

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PM为通过评估的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通过以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个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相加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6〕59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8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三)省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其他有关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包括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的净额。
  第四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实施产权转让的单位分别填制省级收入缴款书,自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起十日内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省级企事业单位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资本享有的部分,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清产核资等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净收益,依照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执行。
  第六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经省财政厅确认入库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转让交易确认书,有关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