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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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4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的快速、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机要科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分办。
(二)径送各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科室按程序先送(或请来文单位送)机要科签收、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公文。由机要科签收,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由机要科签收,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机要科归档。
3、省直部门公文。主送件由机要科收文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办理完毕后送机要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上级领导讲话、任免通知、决定、参阅件等,由机要科呈送领导传阅。
5、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办理;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
6、请示、报告类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综合科。
7、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的公文。机要科按业务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分发督查科。
8、直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由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秘书科办理。
10、出国(境)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外经科办理。
11、信访件和接待事项的公文。转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12、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二)印制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上报公文和抄告件根据工作需要,视内容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大专院校。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的公文由其分管科室专人领取分送。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调研员的公文自行到机要科领取。各科室的公文由科室专人每天上午、下午不少于2次到机要科领取。
4、机要科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上级来文,机要科及时收文送主办科室,由主办科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涉及几个科室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会文,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再根据领导阅批意见予以办理。
2、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党群部门的来文,机要科及时收文送主办科室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3、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4、公文办理时,主办人员要签署姓名,公文办毕后要向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将公文及时退还机要科归档。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交机要科留存归档;需几个部门办理的,应同时复印分送,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送部门办理的公文,应有部门的办理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文件及时退还。
5、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由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交机要科留存归档。未经办公室领导或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6、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机要科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由主办科室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7、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8、急件必须及时逐级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如领导外出,主办人员要设法报告领导。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主办科室负责拟稿;部门的代拟稿应有领导授意,并由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附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交本办对口科室核稿;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签收的公文不能作草拟稿。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由相关科室呈送会签,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转送相关科室呈送会签。
2、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办科室须送综合科会签;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督查科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3、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局负责讨论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签,再呈常务副市长审批,重要的呈市长审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4、公文内容涉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主办科室要征求意见并做好会签。如会签文件份数不足,应请来文单位补送或复印。多个部门会签的文件要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会签返回的公文,必须有会签部门意见和领导同志的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科室要加强对会签文件的跟踪督办,文件会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法制局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签,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副县级干部出国(境)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正县级干部出国(境),由市长审签。
(7)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或经市政府领导授权,所发公文可由副秘书长签发。但文中应冠“经市政府批准(研究、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等字样。
(8)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受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也可签发。
(9)市政府部门发文,凡文中有“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或涉及重大政策等其他市政府必须掌握事项的,应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发出。
(10)市政府办公室《参阅文件》、《调查研究》、《文摘选编》、《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分别由调研科、督查科、信息中心负责编辑,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六点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政府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则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科室和机要科分别进行核稿。公文内容、文字表述由承办科室负责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机要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等级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机要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机要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科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由机要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时限
1、总的时限要求: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分办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主办科2天,包括科与科之间会文和文稿草拟;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阅批1个工作日;部门会签5个工作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1个工作日;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普发公文校核1个工作日、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校核1工作日、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按领导要求时间办毕。请示公文要在收文之日起1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未办结的应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3、上级普发性公文传阅一般在2个月内办结。特提公文随办随结。
4、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办公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八)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副科长出差,由科长负责,科长出差由指定的副科长或本科人员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出差,报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审批。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控制重复和不必要的行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或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上全文刊登的文件,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翻印。凡是能用口头、当面协商或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以及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与问题,市政府不行文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不予转发。各部门需要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应当直接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不代呈代转。省政府部门主送市政府部门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成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除正、副职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成员及其调整均由非常设机构自行发文。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均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通知中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
6、市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7、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到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依据列明,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8、各部门呈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4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4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特别有规定,以及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9、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10、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11、各科室办文人员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审呈批公文,凡签批程序不符要求的公文,主办科室不能送发,机要科不予发出。
12、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
13、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14、各科均应建立公文办理登记薄,公文运转过程、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等,都要有完整的记录。
15、所有公文半年清理1次,次年3月底前全部归档。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市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来文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时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宜春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章。
(二)宜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宜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宜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宜府党组字: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报告。
(六)宜府办发: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以及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等公文。文种用通知。
(七)宜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八)宜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九)政务通报: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十)宜府办党组字: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
(十一)宜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经费划拨。
(十二)宜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科办理)。
(十三)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办公室调研科办理)。
(十四)会议纪要:适用于各类专题会议记录整理。
(十五)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4、贺电、贺信等;
5、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式样)
附件: (式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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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研究开发单位,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参予申报时应随该项目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工程类)》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3、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奖(技术与产品类)申报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报告一式2份;

  (三)有关材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2、推广应用所需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编制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或相关文件资料;

  3、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4、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两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5、获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四)介绍技术与产品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图片。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向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第二章对申报项目和申报单位的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另行制订发布),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建设部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技术性异议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建设部科技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建设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工程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8 20
二等奖 6 15
三等奖 4 10


  (二)技术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4 10
三等奖 3 5


  第三十条 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7〕114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口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统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中,从事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纳入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由大连市人事局统一规划,并与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等专业。每个专业划分中级、高级两个级别。

第六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初步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的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具有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和指导培训的能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指导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统计调查的方法、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手段,初步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高级指导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知识,掌握统计调查、信息化管理应用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对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指导能力。

第七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并根据本人情况,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2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通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后,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3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作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上岗资格和水平认定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取得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岗位和专业技术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工作,根据《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在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大连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监督、指导和发证等工作,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考试考务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咨询指导”2个科目;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计划统计基础知识”、“社会调查研究”和“计算机应用”3个科目。

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到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名。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全部规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大连市人事局授权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凡组织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