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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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赵宝珍(女)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代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程振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松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周锦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连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任命许月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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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和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及时进行播发。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第八条 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4月26日印发的《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嘉政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浅议注重民事调解是创建和谐司法新路径

谷金成


  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人重要途径。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不少法官的惯有思维,法院要大胆创新调解理念,规范调节机制,夯实调解措施,边探索边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深化民事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司法之路。
  一、诉讼全过程均调解。要打破了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惯有思维,明确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主持调解新思路,并明确可以在立案、庭前主持当事人调解。在明确调解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的同时,还要专门规定庭前调解的启动程序及具体要求,使庭前调解能发挥更加实际的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是即立即调。案件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由审判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送达调解书,最快时仅用15分钟结案。二是上门调解,对于不便到庭的当事人,法院一律上门调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或困难群体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审判人员立即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实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三是机动灵活、全面调解。凡是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胆尝试调解,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均进行庭前调解。仅去年全年,我院适用此审判机制以来,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扩大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范围。围绕有利于实现调解这一目标,除承办法官外,根据案情需要和但是人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未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均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及但是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协助调解。这些规定,一是缓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审判压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对当事人由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开辟了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新路子。
  三、规范行使调解释明权。调解中,法官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起来。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共同或单独在场时作下列释明:一是蒋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阐明适用法律,告知类似案件的结果,供当事人参照和预测,合理引导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谷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