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1:53:51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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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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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国家药监局


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申报单位:

针对目前新药申报中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新药申报的要求重申如下:

1、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凡申报中药和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和生产的,其申报
资料以“3+2”的形式整理,其中“3”指完整的三套资料,包括1-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
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2”指二套资料,包括第1部分技术资料(不需第
2、3、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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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申报资料的,如审评中出现延误时限等问题,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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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申报修改使用说明书的新药补充申请,其申请资料需报送一式四份及申请表五份,
其中两份原件。

3、凡生产批件中注有“按我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有关要求,继续完善本品说明书,4个月内报我局”的,请按新药补充申请 —— 修改使
用说明书申报相关资料(详见本通知2的要求)。

4、今后凡各省局(市、区)向我局或我司报送的正式申报资料和文件均应签署各省(区、
市)局印章,我局或我司才能受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2001年11月15日



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


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药监注函[2001]538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请示”(中检药[2001]669号)函悉。
你所反映进口“头孢氨苄”(注册证号:X980541)规定的检验标准为《中国药典》1995年
版,现《中国药典》2000年版已将该品种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为更好地控制进
口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同意对该品的进口检验按《中国药典》
2000年版的标准检验,并请你所提前通知药品生产厂及公司。对于标准修改后,首次进口
出现按原标准合格,按新标准不合格的情况,按原标准予以检验,并通知该公司今后按新
标准通关。

进口药品同类情况遵此处理。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