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39:09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市经委所属各局、总公司: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力争用三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从根本上缓解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矛盾,逐步消除通货膨胀,使国民经济走出困境。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的上述方针,我们要对目前的经济困难给予足够估计,在下决心过几年紧日子的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稳定大局,为此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企业因市场疲软,资金困难等原因发生开工不足问题时,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将部分人员从现有生产岗位撤离下来,但对撤下来的职工要加强管理,一般不能放假回家待工,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可以回家待工。
二、撤下岗来的职工应首先顶替企业原使用的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不能一方面存在待工职工,另一方面使用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因技术指导必须返聘少数退休职工时需经局、总公司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奖
励办法。
三、允许企业在厂内任务不足的情况下,适当收回部分扩散到外地的产品和委外加工任务。鼓励企业开办以安置撤岗人员为主的各种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
四、在采取以上办法后,企业要积极组织撤下岗来的多余人员,按照条件和需要分批开展政治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还要组织他们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凡企业因客观条件变化较大,造成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时,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但最多下浮20%,同时允许企
业从下列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
(1) 积极组织企业内部撤岗人员对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大修理工程,技措项目,基建安装工程进行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节约的人工费用(要单独核算)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2) 积极组织企业撤岗人员对社会提供各项长期、短期劳务(包括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每生产性劳务及各种服务性劳务,不得把企业所办第三产业的任务收回)。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按劳务净收入计算,在费用中提取
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各项经营奖金的提取比例,应按照参加经营劳动的收入多少、时间长短、条件好坏、干活轻重,以及领取经营奖金的职工包括各种经营奖在内的总收入与在岗职工总收入的平衡关系,以有利于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定。具体比例数,由本企业提出,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在提取各项经营奖金时,需要填写“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按上述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提取发放。违反上述审批程序提取的,银行部门不得支付。
五、借助企业生产调整,把企业内部的动态优化组合制度化。通过培训、考核,选拨精兵强将组成生产、科技和开发队伍,同时完善厂内劳务市场,发展行业劳务市场,使劳动力流动适应生产的调整和发展。总公司应特别注意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劳动力调剂,包括跨行业顶替农民工、临
时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
六、职工撤离生产岗位后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由企业酌定:对下岗人员培训学习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奖金;对开展各项经营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经批准回家待工的职工,发给生活费,其数额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不含22.5元的付食品价格补
贴)。
七、经委系统各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照此文件执行。
八、各局、总公司要加强领导,建立企业撤岗人员报批制度(每月一次),同时报市劳动局和经委备案。
九、本暂行办法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试行两年。



1989年1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加大监外执行监督力度的几点思考

李文海

  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管制、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的意义在于避免和减少又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确保监外刑罚执行的实效。监外执行的罪犯身份复杂,大多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因此监外执行带有较强的社会性,对其监督就比较复杂。本人长期在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工作,通过对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治理活动所积累的经验,并在查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大监外执行力度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以便于指导和促进工作发展。
  一、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对监外执行五种情形监督不力
  (一)对监外执行人员的底数不清楚。除了从本院起诉部门能了解部分情况外,法院怎么判监所部门无从知道,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而且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情况不了解,底数不明,心中无数。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数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证、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和法院的判决书等,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些法律文书监所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从中发现是否违法。如果有关部门高兴就配合监所部门,不高兴或不负责任提供有关情况,这还真拿他没有办法,所以就无法知道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表现如何,从而给该项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检察机关监督检察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监外执行检察是监外罪犯再犯罪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监所检察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对监管场所内的执行监督,忽视甚至无视监外执行监督。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往往处理不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敢或不愿检察纠正;
  2、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3、监督方法不科学,要么浮在面上,发现不了问题,要么一沉到底,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大包大揽,事倍功半;根据刑诉法及有关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改造表现等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应由执行机关即当地派出所来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而当前有的派出所单纯认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直接负责。检察机关规定的有些考察方式实际上造成了部门职责交叉,加之监所检察部门人力有限,监管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使直接考察监外执行罪犯显得力不从心。
  4、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因素。例如,《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认为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却没有规定决定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在作出决定或裁定后多长时间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有的在半年以后才送达甚至根本不送达,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严重滞后。
  (四)立法存在缺陷,未制定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目前对监外执行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执行主体不明确。如宣告缓刑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到底由谁组织实施监督考察说法不一、责任不清,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
  二、完善监外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路
(一)利用专项行动,夯好数据、材料基础
近年来,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几次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本次专项行动确立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准确掌握好监外罪犯的数据、材料,为以后进一步实施监督夯好基础。
  1、争取领导重视,加强协调落实
  检察机关应在专项行动当中,争取政法委的重视,由政法委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动员会议,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成立由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和工作要求,并从人员、经费、装备上为专项行动的开展给予充分保障;并由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综治办的牵头下,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协商、函来函往、编发简报等方式积极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联系。
  2、利用文件优势,准确掌握数据材料
  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的优势,指挥专项办工作人员以“分组包所”形式,分成工作小组分别到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社区民警将在册、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召回在《监外执行罪犯核查登记表》上签名,并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将收到的监外罪犯资料转交辖区派出所建档列管;对脱管、漏管监外罪犯较多的派出所进行多次检查、重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抓好落实。并将由派出所复制回来的数据、材料存在检察院,为以后更好地实施监督打好基础。
  (二)科技强检,建立数据库监控网络。
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在监外罪犯出来,公安机关建立档案时,检察机关复印相关材料并让监外罪犯填写《监外执行罪犯核查登记表》;罪犯到期时亦在上表中签名。鉴于监外执行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不易管理等特点,要靠科技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监控网络,运用包括管理软件在内的高科技手段,建立监外执行、考验期罪犯检察数据库,将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监管情况及个人表现等信息,均输入微机,掌握监外罪犯的底数,并做到适时更新,实现从源头到执行结束的全程同步监督。
  (三)注重监督方法,树立监督权威
  1、应当改变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效力状态。需要在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检察机关在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定手段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做出法律规定的反应,即制止违法行为或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然后将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做出进一步的审查。另外,规定如果发生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作为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追究该刑罚执行机关的责任。只有在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具有权威的情况下,检察人员才能利用这把利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应当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现在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常常难以堵塞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许多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和检察机关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所谓随时介入制度是指对于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介入并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察,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资料并接受检察,这种随时介入制度包括对监外执行的呈报和审理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将其与刑罚执行的定期检查结合,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而所谓监察机关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制度是指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在押罪犯也可以约见检察人员反映情况。这项制度有着赋予服刑罪犯“告诉”的权利的效果,它实际上是在监督过程中对服刑的罪犯的力量的运用。通过建立这两项制度,不但可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的渠道,制约刑罚执行机关滥用刑罚执行权,而且罪犯的合法权利也能获得更好的保护。应当扩大监所检察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查管辖权。应严肃查处监外执行呈报、审理和执行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将检察机关追究犯罪的职能和监所检察监督的职能结合起来是提高法律监督权威性,以达到净化执法环境的目的。
  3、正确定位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考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不是监外执行的考察主体,也不是监外执行的帮教组织,作为执行监督机关,要对考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和检查;明确目前的考察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一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监外执行考察不力的单位或者工作中的漏洞,也要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四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
  (四)、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平台。
  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缺乏一种改造教育的环境和平台,管理教育机关只管不教,大大的背离了刑法执行的宗旨。鉴于此种情况,应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24日起实施。



州长:吴泽刚

  2012年8月13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阿坝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文化产业、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阿坝州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阿坝州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西部开发开放,国家和省支持藏区发展,支持汶川地震灾区发展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给予减免。

  第八条 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我州确认需鼓励的产业可实行先征后奖办法,即: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统一由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进州新办投资企业以新《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扶持

  第十条 在阿坝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对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减免。

  (六)生产地不在阿坝州,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州内的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阿坝州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阿工业园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七)新建农牧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环评、勘测等方面的投入部分,政府给予30~50%的扶持。在企业正式营业后,由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兑付给企业。

  (八)对通过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形成大批量生产特色产品、创造品牌、带动我州现代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明显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十)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州、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用地优惠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执行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50万元;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完成投资规模;

  4.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5.按规定足额上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6.符合阿坝州鼓励投资领域。

  (二)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方式供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三)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七)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八)进入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总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四川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具有引领性、关键性、带动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科技项目,按照省重点项目准入条件和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十)特殊项目用地由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享受本规定第十一条供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审计局、州环保局、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应当享受的供地优惠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视情况分别予以收回土地、补交价款、征收闲置费等处理。

电价优惠

  第十四条 在阿坝州投资的所有企业享受阿坝州电价优惠政策。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

科技支持

  第十五条 大力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在阿坝州兴办科技型企业,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在州内转化。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并按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扶持企业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凡转化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项以上,并连续在2年内累计实现专利成果转化产值500万元、利润50万元以上者,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企业制订行业、新产品技术标准,凡参与行业技术制订,通过备案审查认定的,按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凡通过国家、省、州备案审查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凡通过国家、省、州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补助;新获州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企业,当年给予10~20万元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凡引进、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通过论证评估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纳入州本级科技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政府风险投资比例最高可占到项目总投资的40%,且风险投资不计利息,只收回投资本金,凡新认定的州级科技型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凡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金融扶持

  第十七条 结合投资企业多样化的融资服务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及贷款担保抵押方式,不断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适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发放额度,积极创新和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第十八条 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满足扶贫项目、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九条 凡上市一户企业,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整合现有资金,建立阿坝州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县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建立完善州、县两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阿坝银监分局牵头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引导支持设立小企业专营支行,稳步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小企业贷款体制建设、培训、平台搭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评比等,并由州财政拨付工作经费,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人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人才优惠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时免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全国考试;在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企业刚性引进急需紧缺、特殊岗位、重点项目所需学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执)业人才,在州工作期间,享受州内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并实行政府资助、奖励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以项目承包、季节性聘请、合作开发、兼职聘用、咨询评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人才派遣、学术交流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和重点项目专门人才。经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5~20万元的工作项目经费补助。

  (四)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智力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外,所承担的研发项目获国家部委、省厅局经费资助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同等资金量匹配资助。在本州立项的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州、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国家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企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实行“零”首付注册,工商部门可为其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但投资企业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一)放宽前置许可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暂不能提交前置许可或证明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

  (二)帮助市场主体融资。支持企业以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第二十三条 简化对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联合办件、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方式,实施“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听证、勘查、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公示等所需时限);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再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阿坝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州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他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符合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州人民政府个案研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各县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或支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已特别明确外,均由州、县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对低于标准地价的土地优惠和各项财政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企业在州内生产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须退还州、县财政补助或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州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