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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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或模型;

(三)户外广告制作说明,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

(四)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交通、园林、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确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四)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五)伸出式招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出道路红线,底边距离地面净空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出建筑屋顶;

(六)在建筑屋顶设置招牌,其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主体建筑两侧墙面,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七)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予以核准设置;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擅自设置招牌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招牌设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招牌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区(市)县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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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经济运行高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经济运行高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经委制定的《辽源市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辽源市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市经委 2006年6月30日)



针对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基本完成,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工业经济主体的实际,为创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业经济运行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常态、科学的工业经济调度管理机制,确保“五大”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工业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目标,准确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翔实的依据。

二、调度原则

全市经济运行应遵循全面调度、突出重点;客观实际、翔实准确;明确责任、协调统一;经常性调度与专项调研相结合;激励与惩治相结合;滚动管理、逐年调整的原则。

三、调度范围

(一)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重点企业。

1. 市本级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2. 与市里有税收分成的县区工业企业;

3. 县区属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4. 规模以上国有改制后恢复生产的工业企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

四、调度体系

建立垂直和平行交错的立体调度体系。

(一)垂直调度体系以市经委为主体,负责调度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调度所属企业情况;

(二)平行调度体系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商务、工商、质监、中小企业、金融、供电、水务、供热、铁路等涉工部门构成,负责调度职能范围内的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向市经委报送相关资料。

五、调度方式

(一)调度例会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市经委每月召开一次工业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调度会议,分析上月经济运行情况,汇报指标完成情况,预测经济运行趋势。每次会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及重点企业要形成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日常调度与统计报表相结合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要按时限报送各种统计、财务报表和分析材料。每月11日、21日由综合调度员负责对调度的情况集中汇总后,分别反馈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三)专题调研制度。市经委着重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园区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日常调度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按各职能部门、行业、企业分别进行归纳整理,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分管范围组织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形成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与应对措施,报送市经委。

六、调度内容及报送要求

(一)调度内容。

1. 生产经营:

(1)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主要产品产量等;

(2)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总负债、银行贷款、产成品、应收账款等。

2. 生产要素:

原材料储量、价格,煤、水、电、热力、油、运输、流动资金需求情况等。

3. 项目及园区建设:

(1)开工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形象进度、设计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2)投、达产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3)园区建设投资情况、形象进度、设计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及园区建设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4. 技术创新:

(1)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实现产值、利税、完成投资;新产品、新技术在同行业中先进程度(国际、国内、省内);

(2)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完成形象进度及存在问题;

(3)企业同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等。

5. 节能降耗:

(1)规模以上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2)重点高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6. 交通运输:

(1)企业需经铁路运输的产品、运量、走向、时限及存在问题等;

(2)重点企业铁路运输需求情况;

7. 人才状况: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自然情况;

(2)企业各类人才需求情况及培训方式、方法、内容;

8. 重要事项:

对影响企业当期或预期经济运行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基建技改项目的建设、竣工、投产、达产情况;主要生产线的停产、检修、复产情况;各种突发事故、涉诉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完成年度指标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应对措施形成详细的文字材料,上报市经委。

(二)报送要求。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财务指标等法定报表:

(1)《工业企业产销总值及产品产量月报》(统计B201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2)《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统计B202表)和《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12日前报送市经委。

(3)《工业企业主要能源与库存》(统计P205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市经委。

(4)《工业企业水消费》(统计P206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半年报送市经委一次。

(5)《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P105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年年终前报送市经委。

2. 除按规定报送上述报表外,还应按要求填报以下报表:

(1)《工业经济运行调度情况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2)《重点企业经济运行调度情况表》,由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3)《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送市经委。

(4)《项目建设及投、达产情况调度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5)《重点高耗能企业能耗情况调度表》,由重点企业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6)《技术创新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7)《食品工业企业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填报,每月10日前报送市经委。

(8)《食品工业投资项目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9)《工业企业人才情况调查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填报,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经委。

(10)《工业企业人才需求及培训情况调度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3. 平行调度部门需要报送市经委的相关资料:

(1)工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每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

(2)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报送。

(3)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完成情况,每月15日前由市商务局报送。

(4)工业企业项目贷款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城市信用社报送。

(5)工业企业用电及重大项目供电建设进展情况,每月6日前由辽源供电公司报送。

(6)水资源供应及重点工业企业节水计划实施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水务集团报送。

(7)供热能力、供应及重点工业企业用汽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供热处报送。

(8)新注册工业企业情况,每季度末6日前由市工商局报送。

(9)口径外工业企业培育情况,每季度末6日前由市中小企业局报送。

(三)报送方式。

由相关报送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按时限报送。

调度电话:3514904 3524366

七、调度数据的运用

(一)建立综合分析上报制度。市经委对调度的月度资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预测经济运行趋势。创办“工业经济运行通报”简报,每月一期。

(二)建立企业评价制度。市经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日常上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类,评定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依据。企业综合评定分类分为重点支持企业、一般支持企业和不予支持企业三类。对不予支持的企业,市政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市经委将定期或不定期把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现状、研究解决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向企业反馈,以保证企业能掌握相关信息。

八、协调解决问题方式

市经委针对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情况分层次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一)专题协调。只涉及个别部门的问题,由市经委专门协调部门解决。

(二)召开协调会。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召开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

(三)现场办公。对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市经委提出建议,采取市级领导现场办公方式研究解决。

(四)上报上级部门。需报请省级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按市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上报上级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同时,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审查,严把保健食品广告准入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对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必须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申请人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交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每月要定期印发《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邮  编:100050。
  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附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