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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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汇发(2001)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制开发了出口收汇系统,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地区进行了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该系统。现就试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最先投入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各地外汇局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步启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是指在现行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上加贴或者加印“条形码”的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无须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原四个试点地区外汇局6月1日起不再需要在新版核销单“有效期”栏内加盖“联网试点专用章”。
(二)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和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最小数,由外汇局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三)企业申领新版核销单时不必当场在纸质单证上填写单位名称,只需在使用时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需审查纸质新版核销单、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
(五)出现新版核销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发单外汇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工作。企业持新版核销单到发单外汇局查询时,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则应当予以纠正;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者补充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确保新版核销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账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各地海关需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出口报关的有关手续:
(一)海关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实行“一张核销单对应一张报关单”的原则。
(二)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新版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
对于出口报关前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核销单,海关不予受理。
(三)各关应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核销新版核销单的作业方式,由计算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相关内容(核销单号、单位代码)进行自动核对。如果发生数据传输等方面问题无法自动核销时,也可通过外部网直接核查新版核销单电子数据,由出口接单现场对新版核销单逐笔进行纸质核销单与电子底账一致性(包括核销单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核查。
(四)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须在新版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中签章,并同时利用自动或者手工方式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五)对于全额退单的报关单,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须人工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退关”核注;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退关”核注。
(六)对于因填报错误而做退回处理的报关单,海关将对应的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恢复为“未用”状态。
(七)海关应当确保报关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账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签发报关单的海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八)如果发现纸质单证出具有误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有误,请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办厅〔2001〕49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办发〔2001〕5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鉴于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办理IC卡和申领新版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对尚未办理IC卡的企业,各地外汇局和海关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IC卡。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期间,对于未领IC卡或新版核销单的企业,仍可使用旧版核销单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按现行规定为企业办理验放手续。8月1日以后,旧版核销单一律停止使用,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五、为做好出口收汇系统的运行工作,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以附件形式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张贴于外汇局及海关办公场所。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自6月1日至8月1日,新版核销单与旧版核销单(即现行未加贴“条形码”的核销单)并行使用,旧版核销单将于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企业应当在9月1日前将空白旧版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6月1日起对全国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九)因特殊原因未能申领IC卡和新版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7月31日之前,仍可使用旧版核销单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月1日以后,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十)出口收汇系统的企业操作指南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的“业务指南”栏目中,企业可上网免费查询及下载。
特此公告。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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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锡兰


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3月11日)
             (一)我方去文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休·费南多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由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宣布,每一锡兰卢比的含金量改为0.149297公分纯金,因此上述协定第九条第四项中“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86621公分纯金”应改为“每一锡兰卢比为0.149297公分纯金”。
  如果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很感激。我并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做为上述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
                         奚 业 胜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奚业胜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
                          休·费南多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攀枝花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房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攀枝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东区、西区、仁和区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分别向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余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米易县、盐边县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分别向米易县、盐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城镇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分为设定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购买城镇住房后第一次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设定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统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的城镇住房,由原用地单位为房屋所有权人统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原用地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由接管单位统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原用地单位破产、撤销、注销的,由整栋楼房住户推选委托1一2人统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资料;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或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的住房,其分户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无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的住房,其分户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该楼房滴水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土地使用证上 只 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不再作土地使用权实际界线的明确分割。

  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相应核减,由原用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

  (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表。

  第十四条 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自动核减。

  第十五条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住房,双方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等协议,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住房,双方当事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等协议,缴税凭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出租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城镇住房,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不同意登记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将理由通知当事人;同意登记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有权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