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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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四、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城郊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设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按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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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8年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2008年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常政发〔2008〕20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常发〔2006〕1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0家企业为2008年常州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授予“高速列车动车组用制动夹钳和踏面清扫器”等80个项目为2008年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29项、四等奖31项。
  希望全市企业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为榜样,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常州经济社会的科技成果,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

  附件:1. 2008年常州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名单

     2. 2008年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72777d20-50a5-43cc-a655-7d0dccf4c677/43f7a885-9103-4987-aea9-7b1577299dd6.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常州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江苏新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3. 江苏远宇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4. 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5. 常州市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6.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7.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8.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 常州市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10.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法:到底什么叫“至上”?

侍丹青


  经济危机不见底了,楼市疯狂涨价了,上海小高层倒塌了,中央高层震惊了,最高法也就出台文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

  从这篇文章(权且称其为“文章”,因为看不出任何法律职业的色彩)中,可以很肯定地看出,最 高法已经摒弃了“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老教条的东西了,转而“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文章通篇冠以“依法”的字 样,但是内容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是否“依法”暂且不论,起码最高法已经表明了其面对当事人时自身鲜明的立场。

1. 尽力维持哪些合同的效力?

  文章第一条讲到,要“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效力”;第九条讲到,要“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 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政府的利益和生产型企业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与之对应,开发商和厂房业主的利益需要“依法”地让位。

2. 什么时候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以前不知道财产保全措施为什么要慎用,看看文章第三条就明白了:“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看来最高法为建设部等部委服务已成定局,相应地,债权人需要“依法”地承担可能
的损失。

3. 针对上海倒楼:别让购房者解除合同

  上海倒楼事件还没有彻底了结,购房者要求返还房款的事情还没有正式启动,最高法的这篇文章就 直接定性了——不要让购房者解除合同。对此,该文章第七条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 ”处处都是“依法”,但是这句话显然立场鲜明:不解除合同是原则,解除是例外,与法无关。

4. 都是违约,为什么彻底相反?

  文章第七条说,“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紧接着第八条又说,“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都是违约,为什么前后如此相悖?

  很显然,最高法的立场在开发商和银行的边上;相应地,购房人需要在左边开发商不交房、右边银行催债的情况下,“依法”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舍小家顾大家。

5. 一句话结尾

  如果这篇文章是其他部委颁布的,那么完全可以接受,因为行政部门确实需要讲求社会建设的效率;但是最高法写出这样一篇文章,不免让人心惊胆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