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0:03:04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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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我部于八月中旬和下旬在湖南省长沙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分南北两片召开了全国商业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建国四十年来我部召开的第一次专门研究商业法制工作的全国性会议。会议回顾了前几年商业法制工作的概况
,交流了各地开展商业法制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商业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商业法制工作的任务,研讨了如何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请你们认真研究会议有关文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商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商业法制工作的领导。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的各级领导同志,要彻底破除那种“法制工作是公、检、法部门的事,与从事商品购、销、调、存的商业部门没有多大关系”的旧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商业法制工作,既是流通领域进行治
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也是商业工作从部门管理逐步过渡到全行业管理的需要。要把法制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来分管,并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抓紧建立健全商业法制机构,加强商业法制队伍建设。今后,商业部门将要逐步过渡到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行业的商品流通实施管理。省级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既要负责起草或参与研究地方商业法规和规章,又要监督下级商业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又要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参与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这就要求商业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当的专业人员。务请你们充分重视这一点,以免造成今后工作的被动。希望你们在加强商业法制工作领导的同时,
重视并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凡是既无专职又无兼职法制机构的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都应当考虑如何建立法制机构的问题。要针对商业法制工作的特点,把那些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懂得法律知识的干部,充实到法制队伍中去;并从加强培训入手,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
努力提高商业法制干部的素质。
三、结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加强商业立法工作。商业立法是商业法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商业法制的一个薄弱环节。除了部机关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草拟全国性的商业法规外,还希望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省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商业主管部门,按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草拟地方性商业法规和规章,解决本地区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以弥补全国性商业立法之不足。同时,希望各地商业部门采取提出立法建议、代部草拟法规、帮助部里修改法规草案等形式参加商业部的立法活动。此外,希望各地商业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商
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把有关的商业法规具体化,便于广大干部职工掌握,更好地贯彻实施。
四、深入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是保证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商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既包括配合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又包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进行的自身执法检查。希望各地商业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执法检查员,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要
针对薄弱环节,确定检查重点,并把日常的检查活动与必要的突击性抽查结合起来。要通过执法检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引导商业单位和干部职工以法治商,依法经商。
五、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正确处理商业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商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商业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各项法规在商业部门得以实施的重要一环。希望商业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将那些熟悉业务、懂得法律的人员
充实到法律顾问机构中去;要搞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办事程序以及审核、汇报、归档等制度。企业的法律顾问,要抓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并把工作重点从主要承担诉讼代理转向参与领导决策
;既要调解好本地区各种内部经济纠纷,又要加强跨地区的横向协作,使不同地区之间的商业经济纠纷尽可能通过内部调解解决。
六、深入进行商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商业法制理论研究。商业法制宣传教育,要分层次分行业进行,尤其要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要灵活多样,易于为干部职工所接受,并且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质量,要求在学习中边学习,边检查执法
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制订改进措施。在学习告一段落或结束后,要对各级干部进行考核,检验对有关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检查干部是否依法办事。考核工作要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在有条件的商业部门,要结合立法、执法实践和存在的认识问题,积极开展商业法制理论研究。要通过
商业法制理论研究,把商业法制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以上各点,请你们抓紧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我部政策法规司。



198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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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37号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7年我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以来,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很大反响,为引导我国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目前,我局已正式命名了32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数量也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程序,以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协助指导辖区城市和城区的创模工作。

附件: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正式申报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制定规划
申请创模城市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制定创模工作规划。经城市政府正式批复后,报送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依据规划实施创模工作。

三、现场调研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模工作。

四、考核验收
创模工作达到要求的,经省(自治区)环保部门推荐,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增加“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考核内容。
3、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5、考核组提出并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五、通告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国家环保总局将在《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期间收到的需要进一步核查酌办。

国家环保总局将公示转交省(自治区)环保部门查实。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将查处意见以正式文件公式形式反馈国家环保总局。

六、审议命名
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总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七、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国家环保总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对该城市市委书记、市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及奖金;对该城市主管环保的副市长、环保局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和证书。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定期复查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为了促进城市政府扩大、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九、自愿承诺,持续改进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建成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仍需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工作绩效。国家环保总局鼓励已经取得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政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1979年4月25日,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政治处四月十三日来函询问有关贯彻执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套级?我们意见: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工资标准,比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即一级的,按营职干部(即行政二十级);二级至四级,按连、排职干部(即行政二十一至二十三级);五级至八级,按班长、战士级(即行政二十四级以下)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六),如何套级?据民政部优抚局答复称:不论工资多少,均按工勤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调入干部执行其他部门工资标准的,如何套级?我们意见:如是工勤人员,即按工勤人员的抚恤标准执行;其他职务的人员,可比照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金额套级。
四、供销社工作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后,遗属困难救济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