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5:21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04-07-07)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用word格式下载:
http://www.circ.gov.cn/policy/8haoling.doc
http://www.law-lib.com/law/doc/85643.doc



附件1: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附件2: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简明目录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8、保险公司的解散或者破产审批
9、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10、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1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1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1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25、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26、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27、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28、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30、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32、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33、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34、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项 目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5、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6、人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7、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8、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9、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0、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三、保险经营
项 目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3、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5、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7、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8、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四、保险中介
项 目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7、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9、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1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17、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8、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9、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20、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1、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2、外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内字〔2010〕12号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是州政府办公室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建立和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将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科室、中心和直属部门工作人员更加用心服务、细心服务、精心服务、责任心服务,切实履行好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职能,做到为领导服务,让领导满意;为基层服务,让基层满意;为部门服务,让部门满意;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来信、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接收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文电办理流程中,上一环节为下一环节的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本科室(直属办)工作流程和业务,了解其他科室(直属办)工作职责。

  (二)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的,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特别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10字用语即“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文明忌语。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各科室(直属办)要建立来电、来信、来访记录制度。

  (三)来访事项如属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和办结时间。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办理并回复。来电询问事项属于本科室(直属办)承办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解答。

  (四)来访事项如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不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转交相关科室(直属办)负责办理。来电询问事项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负责承办的,要将相关科室(直属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来电人。

  (五)来访、来信、来电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之其承办部门及该部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办文程序和办文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每一件公文。各类文件办理过程中,综合科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综合科收文后,按拟办意见转交各科室(直属办),各科室(直属办)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承担公文拟办、催办和拟稿、核稿及公文办理运行过程中的跟踪落实。首办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承办公文的办理运行情况,做到随时可答、件件可查,全过程跟踪,直至办理终结。

  (一)公文收文办理过程中,首办责任人应根据文件轻重缓急,做到及时拟办,主动与有关领导、部门联系办理,及时催办、催询,及时处理、答复直到文件办理完归档。

  (二)公文发文办理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拟稿送批,跟踪催询,直至领导审签完毕、文件印发。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六条 公文、会议及其他各类事项均应实行限时办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时限要求

  (一)公文办结时限的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遵照领导指示办理;文中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其他一般性文电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要在收文后15天内办理完结;发文办理最长时限为10天。同时,各科室(直属办)要实行缺位代办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印发的公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一周内发出。

   (二)文电送批送阅时限。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特提电报、特急电报、特急件做到即收即送;加急电报、平急电报、急件原则上当日内报送;领导要求加快办理的文电遵其指示办理;其他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送批送阅。文电紧急时要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手段,保证文电办理时限。

   (三)领导批示传办时限。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应及时传送到承办科室(直属办),需制发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制发领导批示。

   (四)公文拟稿、复核时限。一般公文拟稿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文件和大型会议、综合性文稿以及需要协调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文稿适当延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五)公文印发时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电报和特急件应在4小时内发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会务服务时限要求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限。会议通知经领导签发后及时发出,紧急会议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

  (二)会议资料准备时限。会议资料原则上提前1天准备完毕。

  (三)会场布置时限。会场原则上提前1小时布置完毕,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其他工作办理时限要求

  (一)调查研究时限。领导对调查研究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无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工作时间表明确完成时限。

  (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时限。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州政府应急办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和对口副秘书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州长报告。领导作出指示后,州政府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传达指示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明确要求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视情况予以明确并及时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科室(直属办)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生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该科室(直属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级,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

  (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语言粗暴,甚至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不认真对待或者答复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对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不如实记录并转交相关单位的;

  (五)对不按规定及时接收、登记、分办、交办、传批、传阅公文,不按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公室规定登陆网络收取、运转文件2次(含2次),或对受理的公文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催办2次(含2次)以上的;制作文件不仔细,被受文单位退文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对承办的会议,未按规定准备,影响会议正常举行或影响会议质量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表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牵头,人事科等科室(直属办)配合,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