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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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6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机制转换、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战略上调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使那些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退出国有序列,以达到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效益和控制力,整体搞好国有经济的目的。现结合全市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试行办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一)实行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对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搞好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通过扩大招商引资、企业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吸引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境内外自然人参股、债权转股权和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等办法,按照确保出资人到位和股权多元化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将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并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确立内部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实行分立重建新企业。结合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对部分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利润,但因债务负担重而经营亏损的企业实行分立重组。重建新企业须与主要债权银行商定,按“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将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分离出来。新建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比例
分担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社会保险欠费及老企业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合理确定银行债务与有效资产比例,并重新办理相应抵押。新企业要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组建。新建企业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还,返还款及国有股分红所得要用于归还分担的老企业
社会保险欠费和银行贷款本息。
  (三)实行企业出售。结合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选择一批属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要分别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按其资产( 含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评估值与相关费用之和确定拍卖底价。为降低收购成本,收购方也可采取租赁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企业和个人均可投标购买,原则上一次付清收购款。如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要付收购款总额的30 %,
一年内付70%,二年内付清。凡一次性付款者可优惠10%。
  拍卖所得转财政专户,其中,处置国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职工安置,其他资产拍卖所得按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欠款和欠税及其他债务的偿还。
  经享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承债方式按净资产数额出售,并办理好债权、债务移转手续和相应的财产担保手续;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要依法办理相关的处置手续;经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商定,相应的债权也可转为股权。为鼓励收购方接收安置
职工,可按一定标准抵扣出让金。
  (四)实行企业整体转让。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资产( 含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总额与负债总额大体相等,即资产负债率100%左右的企业,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将资产与负债一起整体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资信良好的国有、外资、私营企业或原企业经营者、工程技术人员。
  (五)实施企业破产。结合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实施破产,实行“关门走人”,使其有效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转移集中。列入国家重点行业的重点脱困企业,符合破产法定条件,且能在破产后寻求优势企业购并重组或有条件自救重组的,可在商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后,向国家申报《计划》,并在《计划》批准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首先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其他企业如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优势企业愿意购并重组的,经与主要债权银行协商同意,可依法申请破产,或由主要债权银行提出破产,并依据《破产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在公告破产后,由政府收回原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安置职工。
  (六)实行租赁经营。对不具备改制、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条件而又一时难以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招标竞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承租者,并由企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对部分或全部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租赁合同要明确租赁期限,租用资产数额(如设备台套、厂区、厂房面积、折价金额等),租赁费数额(应高于出租资产的应提折旧)及收取办法,职工的分流安置办法, 社会保险费上缴及偿还欠费办法,企业流动资产、水电、电话等公用设施使用及核算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七)实行“民有民营”。部分产品有市场、债务负担重、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可自愿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新企业接受原企业出资人委托,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通过协议对原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在托管经营期间,原企业所有制
性质、隶属关系、资产负债及债权债务关系、职工身份、财税解缴方式不变。原企业债务由委托经营利润或清收债权、转让资产等收益逐步偿还。新老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分别以其实有股本(资本)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老企业的经营目标、职责及考核兑现标准通过协议确
定。职工择优上岗(可以是新企业的持股人, 也可以不是新企业的持股人), 下岗职工进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基本生活费按国有企业办法筹集。
  二、经营者的激励办法
  (八)设置职位配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按实际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设定风险抵押的前提下实行职位配股,其配股额度为国有独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5%左右,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权的15%左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享受职务配股额度的50%,其余部分根据职务、贡献、技术与管理素质等,配股给企业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职位配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配股持有者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收益的多少由出资人考核认定。配股持有者如因职务变动,其配股额度由出资人收回,改为继任者持有;其配股收益如已转为在企业股份,仍由其享有股权。对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也可不实行职位配股,相应收益由企业用于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奖励。
  (九)实行利润分成。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绩经出资人考核认定,按企业纳税及国家规定提留后利润额的30%实行奖励。
  (十)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凡生产经营困难、连年亏损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责任目标依据前三年实际经营亏损额的平均值、全市扭亏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由出资人确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出资人考核认定,对完成减亏或扭亏目标的,视其完成情况由出资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实现扭亏为盈的,再按盈利企业规定实行奖励。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收入的兑现。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收入在12万元以内以现金兑现,超出部分作为对企业的投股,并享有股权。如完不成考核目标,则按同比例抵扣其职务配股和对企业的投股。没有股份的,则抵扣其风险抵押金。
  (十二)承租者的激励。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只要承租者按合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其税后利润在按国家规定提留后,全部归承租者所有。
  (十三)激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措施。积极推行改革,通过联合、合资、改制、转让、破产、重组等形式,将企业搞活的法定代表人,如在这次改制中被控股方通过董事会解聘或由兼并、购并方解聘,其工作另行研究。
  三、企业的扶持政策
  (十四)返还困难企业上交税费。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特困企业,在规范改制或改变经营方式后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其应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地方收取的其他各项税费,经市政府批准,可在1-3年内实行先交后返还,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权。
  (十五)职工的分流安置。实行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所需职工从原企业中择优选聘,被聘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被分立重建、租赁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与原企业签订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待遇,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原则筹集,企业自筹部分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时间内由市财政兜底;企业出售或整体转让后未被收购(受让)方录用以及个人不愿留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作为善后工作用出售或变现资产收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 对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可到市劳动就业局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十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分立重建后的新老企业、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和租赁经营企业的出租方应分别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出售企业和破产企业应从出售收入或资产变现中划拨一部分交新组建企业,专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出售企业也可
根据收购方对离退休人员所负的责任,按一定标准抵扣出让金;整体转让企业的受让方对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费用,从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或出售企业收入的财政专户中拨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将随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向社区移交。企业在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约束机制
  (十七)企业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偿还欠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要积极偿还。出售企业的收入必须首先补齐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不足的差额欠费由收购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整体转让企业的欠费由受让方负责偿还。租赁经营企业的欠费由出租方用租金收入偿还。
  (十八)企业须优先招聘下岗职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需增加定员时,除少数技术和管理骨干外,须在全市范围内优先从下岗职工中选聘。
  (十九)企业须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要在认真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会同银行妥善处理好资产负债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二十)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在放开搞活中涉及国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要按国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运作,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权属与价值的评估确认及新用途的规划确定,并主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处置。
转让土地使用权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登记、换领土地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有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减、缓、免”,也可实行大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二十一)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出资人及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五、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法
  (二十二)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在市经济和改革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统一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办公室从各经济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年富力强的同志,组成若干个精干、高效的工作指导组,抓点带面,并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分立重建、出售、整体出让、租赁经营、民有民营及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风险抵押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办公室制定,经市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运作程序。企业进行改制、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破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经市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改制和搞活方案及其后的规范运作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出资人及银行同意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或国资委授
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工作要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市委有关全会精神,发动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参与。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要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择试点,制定《预案》,精心论证,稳妥实施。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近期下发)的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剩余的明年上半年完成,市属国有中小型非工业企业明年年底前完成。
  六、其他
  (二十五)现已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丰原生化、八一化工、华光玻璃、灯芯绒、物资、圣泉等六户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另行研究。这六户集团公司和蚌埠卷烟厂法定代表人的奖励仍按市委蚌发〔1998〕105 号文件执行。
  (二十六)市属国有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及县(区)属国有中小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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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共性与差异

于 朝(yuxllg@sina.com)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共性
1.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进行的社会活动,同时,审计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 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6)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机妇[2011]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妇女组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形势任务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直属机关妇工委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妇女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要求和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充分发挥妇女组织优势,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岗位建功为重点,服务于女干部的成长、成才,服务于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注重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团结带领女职工为完成部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一、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妇女组织作用

  要自觉把妇女工作放在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在党组织统一部署下,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着力围绕提高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创先争优;围绕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创先争优;围绕全面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创先争优。以“巾帼创新功、岗位争优秀”为主题开展各类活动,引导动员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各项活动,参与到直属机关开展的纪念建党90周年等活动中,在活动中学习提高,在活动中岗位建功。

  注意总结、发现和树立妇女中的先进典型。直属机关妇工委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座谈体会,通过机关信息网、情况交流等形式大力宣传女干部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激励女职工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努力为女职工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始终把提高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培养女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帮助女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激励女职工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引导女职工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陶冶个人品德。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直属机关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通过辅导、讲座、论坛等形式,开阔女职工视野,帮助她们不断提高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的能力,处理好学习、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根据女职工需求和工作实际,以三八妇女节等节庆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活动为平台,加强女同志之间的交流、沟通,为她们互相学习、增进友谊创造条件。

  三、积极为女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各单位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要密切联系妇女群众,把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体现妇女群众的意愿和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经常性联系女职工的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体察她们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她们的需求和想法,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排忧解难,努力把妇女组织办成妇女之家,使妇女工作干部成为她们的良师益友。对女职工中的特殊群体给予关注,与工会组织一起,继续开展对困难女职工的“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病弱女职工、残疾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的实际困难,当女职工在婚姻家庭、子女入托上学及赡养老人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想方设法给予关心和帮助。对因病住院及孕产期女职工给予关心。继续做好“央务鹊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参与范围,搭建长期服务平台。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妇女组织活力

  进一步明确妇女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和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妇女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断加强直属机关妇女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妇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注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政工作所急、妇女所需、妇女组织所能的结合点上开展工作,在发挥各级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作用上作文章,使妇女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切实加强妇女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适时组织妇女工作干部基本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通报各类信息,使妇女工作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善于并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为妇女工作开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