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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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维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下列经营性的体育活动及场所:
(一)体育健身、康复;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体育项目,由自治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体育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贯彻“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扶持体育活动经营者承担全民健身、培训体育人才的任务,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体育工作的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条件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三)具有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体育经营机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开办者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合法的资金检验证明;
(五)从业人员的体育专业水平证明。
第十条 体育经营机构申办者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的,由自治区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市(地)或者跨县的,由市(地)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三)前(一)、(二)项以外的,由县级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举办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和资金情况说明;
(四)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六)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拳击、武术散打、射击、攀岩、登山、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水下运动、滑稽体育表演等对安全性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对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审查。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和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由自治区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和《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获批准后,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体育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从事教练、裁判、技术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类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经营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十九条 国有体育场馆是国家投资用于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场所,应当坚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坚持向群众开放。
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所得的税后收益,应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建设。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售票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并对参与体育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有损身体健康以及渲染暴力、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体育活动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维护体育活动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和繁荣体育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地点、内容、时间的;
(二)聘用未取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练、裁判、技术培训、救护等工作的;
(三)从事有损身体健康以及渲染暴力、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为无《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19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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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威胁世界民主

杨涛


俄罗斯劫持飞机和劫持学校人质的事件的余音未消,东南亚这边,北京时间9月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市中心的澳大利亚大使馆门前附近发生一起剧烈汽车爆炸。据目击者和澳大利亚官方称,目前至少已造成11人死亡,160多人受伤。
而这时离“9.11”三周年纪念日只有二天时间,而距离印尼9月20日第二轮总统选举投票和澳大利亚大选分别还有11天和一个月时间。恐怖分子的指向非常明显,就是要用恐怖的流血事件来改变印尼和澳大利亚的大选,因为近年来印尼总统梅加瓦蒂加大了对恐怖分子的打击力度,而澳大利亚是美国的忠实的盟友,坚持在伊拉克驻军。《新京报》9月11日就报道,制造这一事件的“伊斯兰祈祷团”在互联网上宣布对爆炸案负责,称他们袭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澳大利亚支持美国发起的伊拉克战争,并威胁说如果澳不撤军,他们将发动更多的袭击。
在民主体制下,由选民投票来决定国家的元首和国家重大事务,而现在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各国的这种民主体制,在大选来临之际,频频制造流血事件,营造恐怖气氛,从而影响主流民意,改变大选结果,达到自身目的。西班牙“3•11”恐怖袭击发生在西班牙的大选前,这一袭击直接导致了美国在欧洲的忠实盟友??西班牙前首相阿斯纳尔的下台。我们不对阿斯纳尔政府的政策在道德和政治上作任何评价,仅从改变大选结果这一点上讲,我们看到恐怖分子已经开始娴熟地操纵民主体制为其所用,并品尝到甜头,世界民主体制遭受到恐怖主义的重大威胁。
 从表面来看,民主体制还是那个民主体制,无论选?,还是选民自身作出的决断,并非恐怖分子在代替选民作主。但事实上,恐怖分子已经抽去民主的实质,留下的只是民主的外壳。恐怖分子在用恐怖袭击主导民意,在用流血事件使民众的感性代替理性决定、制造一种茫然、短暂的激情和情绪时,事实上他们就已经操纵了选民的投票,一句话,这时是恐怖分子借助选民的手在投票。
自法国大革命以后,西方人一直对民主怀有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他们不想让这个世界损害了民主,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多数人暴政深怀恐惧,不希望民主损害了这个世界。因为民主是有缺陷的,一些西方思想家对于民众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来进行自我统治深表怀疑,特别是对于民众在情绪化、激情化和感性化下作出的判断更怀恐惧。一个能让民众有足够理性思考下的民主体制本身还只能说是人类所能创造的相对比较理想但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如果让听凭民众的情绪化、激情化和感性化泛滥,不仅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也从根本上损及大多数民众的长远利益,民众自身的决断完全有可能走向了民主的反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恐怖主义正是打中了民主体制的软胁,用恐怖袭击主导民意,制造民众的情绪化、激情化和感性化,操纵各国本应由民众进行自我管理的国家事务于自身股掌中。
  “9.11”事件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深刻地影响了民众的生活,恐怖主义渗透开始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也日益在威胁世界的民主,这不能不让我们引起高度的警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8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管理办法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管理的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重在长效的基本原则,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责任制,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养护分别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进行管养,逐步形成以县(市、区)为主,乡(镇、办)配合,专业部门参与,建设、养护、管理一体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快速通道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管理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管理任务



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维修和大中修工程;路面的清扫保洁;道路绿化管理;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沿线路容路貌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管理;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道路养护管理:快车道的维修、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慢车道、人行道的维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2.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快车道的清扫保洁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慢车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和果皮箱、公厕的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3.道路绿化管理:道路绿化隔离带、行道树、道路两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4.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附属设施,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5.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6.道路沿线路容路貌管理:沿线村镇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墙体立面、门店牌匾、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7.路名牌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8.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管理:由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负责。



9.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和决策,由市规划部门负责;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10.交通秩序管理:由许昌市、长葛市、许昌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11.交通设施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实施,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信号灯、隔离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标志,由许昌市、许昌县、长葛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12.公交站点管理:公交站点及公交车辆的运营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



13.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等地下管网管理: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三、管理标准



(一)道路养护管理



1.道路主路面达到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病害率≤2m/百m,不允许超过0.3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2.道路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人行道上无雨后积水,病害率≤2m/百m,不允许超过0.5m的单个坑槽、沉陷、油包。



3.道牙石、树池石平整顺直,无歪斜、无缺失,无大于10cm的破损,病害率≤1m/百m。



(二)道路保洁管理



1.主路面、慢车道保洁管理



(1)道路无扬尘、积土,道路上无污水横流、漫溢,道牙无明显污渍,无向雨水斗、明沟扫倒尘土、杂物。(2)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隔天冲刷道路,洒水降尘,逐步实行道路高压冲水和机械化清扫。



2.人行道保洁管理



(1)人行道上无污水横流、漫溢,无油渍;无向绿化带和花坛倒尘土、杂物;无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现象。(2)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每天一清扫,全天保洁。



(三)道路绿化管理



1.行道树养护管理



(1)树木缺株在1%以下,无枯枝和树挂,树上无乱钉、乱扯、乱挂现象,行道树病虫害控制在5%以下,按照绿化标准补植行道树,植树成活率达98%以上。(2)发现树木损坏或死亡,必须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能补栽的要在48小时内补栽。



2.道路绿化带管理



(1)根据植物生物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植物生物自然、大方、美观;绿化带内无杂草、死株、断档;无垃圾积存,可视范围内无纸屑、塑料袋等杂物;无多余积土。(2)发现绿篱损坏或死亡,必须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能补栽的要在48小时内补栽。



3.道路两侧绿地管理



(1)道路沿线两侧绿地有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绿地内无裸露地面、枯黄;无杂草、杂藤攀绕树木;无树木死亡、倒伏、枯枝,树木保存率99.8%以上;绿篱模纹无死株、断档;人工铺栽草坪杂草率不超过5%;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栽植绿化,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8%;道路两侧绿地无污物、垃圾,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冬春季无焚烧草皮现象,各种园林设施完好。(2)发现绿地被践踏、烧毁,要于12小时内作出处理,尽快进行修补。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1.路灯管理



(1)道路照明设施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灯率达到98%以上。(2)按规定时间亮灯、灭灯,各路段亮灯、灭灯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45分钟内进行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



2.灯杆线杆管理



(1)灯容灯貌合格标准为98%。(2)道路两侧无电力电缆、电线乱扯乱拉;灯杆、电杆、灯具设置规范,无歪斜、无残留绳头、无锈蚀、油漆脱落、乱贴小广告等现象。(3)电力控制箱、变压器、检查井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胡喷乱贴广告现象。



(五)道路容貌管理



1.广告设施管理



(1)沿街门店外无乱设小灯箱、小招牌。(2)户外广告设施保持完好,画面清晰完整、整洁、美观,无脱色、无损坏、无胡喷乱画,无不规范用语、用字广告。



2.无胡喷乱画



(1)道路沿线建筑物、墙体立面无胡喷、乱贴小广告。(2)道路沿线门店橱窗玻璃、立面无乱贴宣传画。



3.无乱堆乱弃



(1)道路两侧门店前无杂物,无乱堆、乱放、纸箱等废弃物。(2)道路两侧无建筑垃圾堆放现象。



4.无乱搭乱建



(1)无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2)道路沿线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美观、整洁,外装修无脱落、无退色、无残墙断壁。



(六)道路环卫设施管理



1.果皮箱管理



(1)在每个公交候车亭设置一个果皮箱。(2)果皮箱箱体整洁,无残缺、无污渍、无破损,完好率达80%;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箱体周围整洁无杂物。(3)果皮箱上广告画面完好,无胡喷乱画。



2.公厕管理



(1)道路沿线公厕(含加油站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制度上墙。(2)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无积灰、污迹、蛛网,厕内照明灯具完好,按时亮灯、灭灯;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尿碱,洁净见底;厕内无纸片、烟蒂、粪迹、痰迹、苍蝇;厕内基本无臭味,厕外整洁卫生,无垃圾积存。



(七)道路排水设施管理



1.市政排水管涵应顺直、严密、无渗漏,无折角、错台、挡水墙及阻水杂物。



2.排水井盖框与路面平齐且完好,井盖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



3.踏步石完好、牢固、清洁。



4.井壁无破损、脱落、裂缝,井内管头与井壁平齐光滑,流槽光滑不阻水,工作台平整、清洁、无淤积物。



5.井内无阻水杂物,淤泥低于管涵高度的四分之一。



6.进水井应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管头与井壁平齐不阻水;井口低于路面0~20mm,但应与路面顺接而无明显错台;篦子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无缺损;排水畅通,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四分之一,沉泥井内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7.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疏通或抢修。



(八)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1.路名牌管理



(1)按要求规划设置路名牌。(2)路名牌式样美观、整洁、醒目,设置牢固,无倾斜、移位、残缺、破损,内容完整、指示准确、用字规范。



2.公交站点管理



(1)道路沿线设置公交站点,配套建设候车站台、站牌等服务设施,整体形象美观,无残缺、破损;(2)站牌设置规范,站牌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3)候车站台无乱扯乱挂,广告设施完整、画面清晰。



3.交通设施管理



(1)信号灯完好率100%,若有损坏及时维修。(2)交通指示牌设施完好。(3)执勤岗亭整洁卫生。(4)行车线、斑马线完整清晰。(5)交通护栏设施完好,无损坏,定期刷新。(6)各种交通设施无胡喷乱画。



(九)交通秩序管理



1.行人与车辆通行管理



(1)出租车按站点停靠上下人,无随意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遵章率达到95%以上。(2)公交车按站点上下人,遵章率达到96%以上。(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信号行驶,机动车遵章率达到95%,非机动车和行人尊章率达到85%。(4)规范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的通行管理,严厉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2.车辆停放管理



(1)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停放的原则,规划停车位。(2)停车线清晰,每年刷新一次。(3)停车入位、朝向一致,指示牌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完好。(4)停车场(点)整洁卫生,无果皮、纸屑、杂物等。



四、考核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主体



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对象



在许长城际快速通道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任务的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道路养护管理;道路保洁管理;道路绿化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道路容貌管理;道路环卫设施管理;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方法



按照内部责任分工,完善考核细则,建立督查台帐,实行百分制考核。规范督查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日常督查情况记入考核台帐,每两周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综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新闻发布会排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联席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五)结果运用



将此项工作纳入推进区创建工作排名,考核结果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发布,并做为年终实施奖惩的依据。严格落实奖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扬,排名末位的单位负责人做表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