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 事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人部发[2003]49号
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年以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搞好安全生产体制建设、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加强队伍建设,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经过评选,共表彰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40名。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二年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局)评为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或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特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四)在安全生产体制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科技进步、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各推荐1名候选人(如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不推荐);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评选重点应面向基层;
(三)严格评选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对推荐的人员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
(四)已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以上待遇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此次评选;
(五)各级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被推荐的人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呈报先进事迹并认真填写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以内)。先进事迹材料、呈报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应于12月20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局组成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领导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64463024、64463150(带传真);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政编码:100713。
(二)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
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二00三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
附件1: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显政 国家安全监管局局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副组长:赵铁锤 国家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成 武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田玉章 国家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吴晓煜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黄玉治 国家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司司长
田淮俊 国家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书记
苏振林 驻国家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局长
陈 光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办公室
主 任:吴晓煜(兼)
副主任:陈 光(兼)
刘继文 国家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司助理巡视员
刘建华 驻国家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副局长
金磊夫 国家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主任
成 员: 杨庆生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安元洁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处长
高世民 国家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司二处处长
吴孟胜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助理调研员
赵歌今 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助理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