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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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2004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第八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九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以3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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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暂在罗蒂芬克医院,为更好地发挥中国医疗队的积极作用,需要逐步改善该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将中国医疗队迁往一个更为合适的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为保证工作需要,中方每年无偿赠送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工作期间,如有伤亡,塞方负责一切善后事宜和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死亡人员抚恤金或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罗 嘉 廷           杭·A·B·卡曼达
      (签字)              (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证监发字[1997]4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

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

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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