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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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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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以发展高创汇型旅游行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度假区的企业必须是现代化、外向型、高创汇、高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度假区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大连金石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金石滩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度假区内的财政工商、劳动人事、土地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海关、外汇管理、银行、保险等部门经批准在度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项目;
(二)宾馆、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兴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或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度假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项目需要用地的,应依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企业应建立财务、会计账薄。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会计帐薄。对进出口免税及海关按保税货物办理的物资,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薄。
企业应按规定向度假区的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终止营业等,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薪水以及他们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内企业所有外汇管理,应由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负责。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件、辅料、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度假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度假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
转售。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度假区内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大连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8日
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王瑜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主角。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财产,财富的多少以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以及质量来衡量;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市场的竞争不再比拼谁的资金实力强,谁的生产规模大,而是看谁对知识产权运用得最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哪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少,质量差,那么其核心竞争力就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地方而言,知识产权同样是该地方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6、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最大限度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组成当地产业群聚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内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对外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使得产业群聚形成一个强大的合力得以与大型跨国公司形成抗衡;
……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可以适用于行业协会以及大型集团企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