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1:07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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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税政策,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
;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区临时工程建设。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试油工程。
(四)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
(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
投产或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是指为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工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污水处理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聚合物)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入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碱、表面活性剂等,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不再办理税款退补。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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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深人发〔2005〕87号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 2005 〕 1 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 , 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 观、公正 ,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
   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 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分布、申报人数和选拔数量,给各评审组分别下达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控制指标。
   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 , 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 员 、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进行检查、验收和发证的通知

卫生部 核工业部


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进行检查、验收和发证的通知
卫生部、核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制订《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检查验收细则》,作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进行检查验收,核发《许可证》的依据。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步骤:先由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按照《细则》自查,然后向所在省、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条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中,核工业部归口组织管理全国同位素的产、供、销和进出口的规定精
神,由核工业部审查同意,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然后由所在地的省、市卫生厅(局)发给《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凭《许可证》向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
二、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是药品生产企业兼经营,因此凡生产放射性药品(包括放射免疫试剂测定盒、配套使用的非放射性制剂)的生产企(事)业都必须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同时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检查验收和发证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1986年6月30日止,凡经检查验收达不到《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

附件一: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检查验收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及《放射防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作为检查验收和核发《二证》的依据。
一、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企业的管理办法,组织生产和经营。要具有完整的生产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二、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1.企(事)业领导班子必须有事业心、熟悉业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技术,符合“四化”要求,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要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服务宗旨。
分管生产、技术和质检的负责人必须是与医药专业或与放射化学专业有关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并且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管理知识、有管理企业、组织生产的能力,具有解决生产和检验过程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生产、技术、质检等部门负责人必须是药师或工程师,熟悉本专业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
3.主要岗位的生产操作工,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质检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熟悉与生产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检验操作。专业性的质检、化验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上。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位。
4.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所有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并能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规定。
5.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本企业在编职工总数的20%。
6.企业对职工要有提高技术业务和文化教育的培训计划和实施办法。
7.企业内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并有一套能坚持执行的生产、技术、质量、计量、设备、安全卫生、“三废”治理、经济核算和奖惩等项管理制度。
三、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1.放射性药厂必须有整洁的环境。生产区、生活区分开,尽量减少露土面积。
2.厂房、车间布局要合理,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生产车间要设有与所生产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防尘、防菌、防交叉污染的设施。
动物房内必须清洁卫生,应有给水、排水、排污、采光、通风、保暖、降温等设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饲养规程。
3.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按其所属类别,要在污染源的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作为定期监测放射性物质对周围环境可能污染的范围。在监测过程中,当发现该区的空气、水和农牧产品中的污染超过容许剂量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污染范围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甲级工作场所及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较多的工作场所,其地面、墙面和天棚应以易去污的材料装修;甲、乙级工作场所均应有淋浴设施。
5.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合理地组织气流,室内换气次数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规定》第43条规定。
6.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性质配备必要的通风橱、操作箱等设备。通风橱操作口的截面风速不小于1米/秒。密闭操作箱内应保持10—20毫米水柱的负压。
规模较大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将通风系统合理组合,严防污染气体的倒流。排风机应设在靠近排气口一端,排气口须超过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屋脊3米以上。
7.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水,要有相应的设施,并符合《放射防护规定》第30条要求。
8.操作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放射防护规定》第26条规定的数值以下。
9.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必须按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三废”技术处理、排放、运输和贮存等有效办法。
10.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人员,应根据不同工种需要,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场所还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生产人员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气体、蒸气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供给高滤效能的口罩;在严重污染的条件下,应根据需要供
给呼吸面罩,隔绝式呼吸器、气衣等装备。
11.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精干的防护监测机构或设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经常性的辐射监测和放射性卫生防护工作,建立监测档案。进行卫生防护宣传和教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区放射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2.必须具备生产各种放射性药品的工艺规程和相应的设备。设备布局要合理。要有健全的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档案。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泄漏率要控制在2‰以下。
13.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地。成品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化验合格证,并由生产车间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存放。
成品库应有销售记录。退货和不合格药品,应贮存在指定地区,并标有明显标志,留待处理,处理时要有详细记录。
四、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药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
1.必须设独立的平行于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直属厂长(或副厂长)领导,技术上受总工程师指导,业务上受当地药检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质检部门要有比较健全的自检、互检和专业检验相结合的质量检查网。负责原料、辅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项目检验。
3.质检部门必须配备能满足生产成品所需要的检验设备和实验动物。精密仪器、仪表、衡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修和定期核验。
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原料、辅料及出厂成品,经检验均应符合法定标准(药典、部颁)或达到产品鉴定通过时的指标(指体外放射免疫试剂测定盒)。包装材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或有关规定。要严格把好各道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原
辅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中间体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出厂。
5.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如质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质量档案制、计量管理制、质量事故报告制、用户访问制、留样观察制等。
五、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必要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技术厂长)为首的生产技术指挥系统。
2.必须制定完整的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
3.生产原始记录必须完整、及时、清楚、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生产原始记录最少保持1年。
4.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应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剂型和规格设计合理实用包装。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贴标签并附说明书,印有规定的放射性标志。
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注册商标、产品批号、用法、剂量、主要成分、效期、禁忌症、出厂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
6.安全第一。安全工作必须由生产厂长分管,设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并具有安全消防设施。

附件二: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盖章)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企 业 | | 企 业| | 隶 属| |
| 名 称 | | 性 质| | 关 系| |
|-----|------------|----|----|----|-----|
| 厂 址 | | 开 办| | 电 话| |
| | | 时 间| | | |
|-----|---------------------------------|
| | 姓 名 | 年 龄 | 职 务 | 技术职称(或文化程度) |
| |-----|-----|-----|---------------|
| 厂 | | | | |
| 级 |-----|-----|-----|---------------|
| 领 | | | | |
| 导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
|---------------------------------------|
| 质 | | | | 大 专 | |
| 检 |总| |其|-----|------------|
| 科 |人| | | 中 专 | |
| (组) |数| | |-----|------------|
| | | |中| 检验工 | |
|-----|------------|--------------------|
| |职工总数| |其中| 男 女 |
| |----|-------|--|-----------------|
| 人 | 文化 | 大 专 | | 技校(初中) | |
| 员 | 程度 |-------|-----|--------|-----|
| 情 | |中专(高中) | | 小 学 | |
| 况 |----|-------|-----|--------|-----|
| | | 总工 | |工程师| | 会计师 | |技 师| |
| | 技 术| 程师 | | | | | | | |
| | 职 称|-----|-|---|--|-----|-|---|-|
| | | 总会 | |助 理| | 药 师 | |技术员| |
| | | 计师 | |工程师| | | | | |
|-----|----|----------------------------|
| 全厂占 | | 建 筑 |M平方|车 间 | M平方 |检验室| |
| 地面积 | | 面 积 | |面 积 | | | |
|-----|----|-----|---|----|------|---|--|
| 仓 库 | | 动物房 | |其它 | |
-----------------------------------------

续表
-----------------------------------------
| 固定资产 | | 主要设备 | | 流动资金 | |
| (万元) | | (台件) | | (万元) | |
|----------|--|--------|--|-----------|-|
| | | | | | 总产值 | |
| 84年总产值 | | 84年利润 | | 85年 |-----|-|
| (万元) | | (万元) | | 预计 | 件 数 | |
| | | | | |-----|-|
| | | | | | 利 润 | |
|----------|--|--------|--|-----------|-|
| 生产品种 | | 其中体内 | | 其中体外 | |
| 总 数 | | | | | |
|---------------------------------------|
| | |
|主| |
|要| |
|生| |
|产| |
|设| |
|备| |
|-|-------------------------------------|
|主| |
|要| |
|检| |
|验| |
|仪| |
|器| |
|设| |
|备| |
| | |
| | |
-----------------------------------------

续表
-----------------------------------------
|企 | |
|业 和| |
|自 | |
|查 意| |
|主 | |
|要 见| |
|情 | |
|况 | |
|---|-----------------------------------|
|省 | |
|或 检| |
|市 查| |
|联 验| |
|合 收| |
|验 意| |
|收 见| |
|小 | |
|组 | |
|---|-----------------------------------|
| | |
|核 审| |
|工 查| |
|业 意| |
|部 见| |
| | |
|---|-----------------------------------|
| 卫 | |
| 生 | |
| 部 | |
| 审 | |
| 查 | |
| 批 | |
| 准 | |
-----------------------------------------

-----------------------------------------
| | |
| | |
|省 市| |
|卫生厅| |
|(局)| |
|发 证| |
| | |
| | |
|---|-----------------------------------|
|发证 | | 发证 | | 领证人| |
|时间 | | 号码 | | | |
|---|-----------------------------------|
| 说明|1.申请表需附企业对照《细则》的自查,自改总结。 |
| |2.申请表和总结一式三份。 |
-----------------------------------------



198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