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31:38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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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按照部关于安全基础建设的统一部署,以安全标准线建设为载体,全路在2-3年内要建成10条安全达标线,今年首先在京哈、京沪、京广、陇海四大干线建成。通过建设安全标准线,进一步提高设备质量,使安全技术装备有大的提高,强化安全落实机制,提高班组作业控制能力;

使达标线的安全初步达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同时大力改善现场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达到外美内实的要求。
为了推进电务系统安全标准线建设,依据通信、信号《维规》、《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和《电务系统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一、安全指标
1.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事故。
2.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
3.信号故障率≤3.5%。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5.消灭通信责任行车事故。
6.消灭通信大通道责任中断事故,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7.通信长途电缆故障平均延时;光缆≤8h;同轴电缆≤6h;对称电缆≤4h;冰冻期间各延长2h。
8.消灭电话差错;消灭电报事故和差错.
9.通信一类障碍率≤2‰.
10.消灭无线通信一类责任障碍.
二、主要质量指标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2.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100%,信号机设备优良率80%。
3.联锁道岔合格率100%;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道岔转辙设备优质率80%。
4.轨道电路合格率100%,轨道电路设备优质率80%。
5.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带超速防护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机车信号出库合格率100%。
6.无线列调机车台、车站台运用良好率98%,机车电台出库良好率100%。
7.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数字段合格率100%。
8.电缆保气消灭零气压,干线电缆保气率90%,地区电缆70%。
9.干线电路听音一类率98%。
10.电报、电话优质率,时限率达部标100%,确报优质率达部标100%,时限率由路局自定,涉及邻局由两局商定。
三、管理工作“四化”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制度化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达标线上的电务段必须自上而下,从段、领工区(车间)至工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制。
2.严格执行电务部门“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十二严禁”和“通信电路十不准”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3.认真坚持电务施工的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施工报批制度。当前应重点突出小型施工的作业安全控制。
4.强化作业控制,建立防止各类大事故的卡死制度,落实好要点作业登消记制度、控制台铅封管理制度、计数器管理制度、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制度、继电器室封连线管理制度、双人维修作业制度和现场作业专人防护制度。
(二)设备优质化
1.要做到室外设备的基础硬面化,无人站地面、内壁瓷砖化,设备内部配线端子标记化,设备防尘、防潮、防水的密封化,设备铭牌、名称标记准确、清晰。
2.进一步提高设备可靠性,积极采用冗余技术和可靠报警装置,实现故障多发设备的双套化、关键设备故障的报警化,为状态修创造条件。
3.“结合部”的设备管理要制度化。例如:联合整治道岔及高强度绝缘、螺栓管理做到工电车各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形成制度。
4.对经常更换检修或断路测试的器件应实现插接化。
5.严格采用部认定或审查鉴定过的产品及器件,杜绝非标设备在电务关键设备上使用。
(三)作业标准化
1.认真执行“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和“多巡、多测、少动、合理检修”的维修方法。
2.严格按照设备作业细则和通信线路径路进行检修和巡回,落实设备包机人责任制。
3.对关键设备的薄弱环节制定检查、测试方法。
4.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四)班组管理规范化
1.计划管理:严格按计表进行检修,杜绝漏检漏修。
2.定额管理:按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3.材料管理:作到材料备品定置管理、定量管理,入、出帐目清楚。
4.质量管理:坚持每月质量分析制度,找出设备的薄弱环节,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质量攻关,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5.技术管理:设备台帐记录清楚,技术资料齐全,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坚持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提高检修作业的应知应会、事故障碍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管理:班组作业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无违章违纪,班组安全员具有明确的职责,并充分发挥作用。班组坚持月度安全分析。
7.民主管理:实行工管员分工负责制,调动班组每个职工的积极性。
8.充分发挥好班组长的核心作用。工班长应实行持双证上岗和预备制,落实好工班长的责权利。
9.班组除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外,还应因地制宜地配备一定的交通和通信设备。
四、工区环境标准
工区环境要达到“五化”。
1.环境优美化.
2.单身宿舍、值班室公寓化。
3.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配备厨房灶具、淋浴设施。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各局可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配置。
4.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
5.物品管理定置化。
五、各专业建线要求
(一)信号
1.设备
各局应重点解决自动闭塞、路网性枢纽编组站驼峰设备的失修,同时应按大修周期,认真安排好大站电气集中、成段电气集中大修。应制定出标准线上消灭设备失修的3年计划并分步实施。
2.室内环境及信号设备
2.1 室内环境要求
2.1.1 信号机械室内应具有较好的防尘、防火措施,地面、墙壁应有必要的防尘处理。地沟(走线槽)、引线口应有可靠的防鼠、封闭和防火、防水措施。控制台前后门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2.1.2 除寒冷地区外,机械室内应装设空调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2.1.3 防雷设备及地线应符合标准。
2.2 信号电源设备
2.2.1 电源调压系统良好,电气参数、电气绝缘符合标准。
2.2.2 电源屏熔丝、容量等符合标准要求,标记清晰,编号铭牌齐全,器材、器件无超期使用。
2.2.3 通风良好,并有防火措施。
2.3 控制台设备2 2.3.1 控制台盘面按钮、表示灯、光带完整,需加封的按钮及人工解锁盘按钮铅封完好,加封和计数器有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
2.3.2 新设控制台应采用密封按钮、发光二极管新型控制台。
2.4 信号机械室设备
2.4.1 主要信号设备器材无超期使用。
2.4.2 应配置集中监测设备(含轨道电器、电缆绝缘、电源接地等)。四大干线结合调度监督工程完成微机监测和联网,其余六大干线亦应纳入规划,分步实施。
2.4.3 熔断器应采用双套自动转换及报警装置。
2.4.4 阻容元器件应插接化。
2.4.5 设备及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封连线应编号、登记、加封,严格管理。
2.4.6 继电器、组合架(柜)、分线盘的铭牌、标记应清晰完整。
2.4.7 技术资料完备,做到图物相符。
2.4.8 信号设备新建或大修时应采用组合柜。
3. 信号室外设备
3.1 外观要求
信号设备基础应硬面化,排水良好;设备及箱盒的标记清晰,正确,密封、防尘、防潮效果良好。
3.2 轨道电路设备
3.2.1 轨道电路电气参数符合标准,对分路不良区段应及时登记核备。
3.2.2 应采用引接线过道电缆或引接线过道防护。
3.2.3 正线应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并有工电联合保证措施.侧线应尽量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
3.2.4 接续线应双套化.
3.2.5 积极推广使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安全标准线要求站内正线区段在近两年内必须全部装设粘接式绝缘轨距杆。
3.3 信号机设备
3.3.1 地面信号灯光全部实现激光或平行光调整,直线上列车信号机显示距离应达到1200m以上。
3.3.2 信号机灯泡应全部使用定点厂产品,按使用周期更换。
3.3.3 安装双灯丝转换报警装置,电路良好。
3.3.4 灯丝电压调整应达到规定标准。
3.3.5 电压不稳地区应采用稳压型灯丝变压器。
3.3.6 配线图、器材标牌、端子标记清晰正确,测试纪录完整清楚。
3.4 道岔转辙设备
3.4.1 挤切销应采用定点厂产品,按正线道岔半年、侧线道岔1年的周期更换。
3.4.2 应采用高强度接点组。
3.4.3 按周期进行工电车联合整治道岔并达到动作时间、动作电流、转换阻力的规定标准。
3.4.4 道岔安装装置应符合标准,正线道岔转辙机表示杆应具有锁闭功能。
3.4.5 动作杆头部直径必须不小于43mm。
3.5 室外电缆
3.5.1 电缆径路上的接续盒,应达到标记化、二次防尘、密封化的标准。
3.5.2 电缆径路标记完整正确。
3.5.3 信号设备新建站或大修时应采用地下电缆密封接续。
4. 机车信号设备
4.1 机车信号设备工作正常,器材、设备按周期检修。
4.2 机车信号设备安装符合标准,设备固定牢靠,防尘、防潮、防震效果良好。
4.3 绝缘特性符合规定标准。
4.4 严格出入库检测,测试记录完整。
4.5 严格执行各级添乘制度。
(二)有线通信
1.设备
有计划地解决设备失修问题,特别由分局管理的区段通信设备,应实现按期大修;标准线内的交换设备,应采用多种手段,在2年内实现程控化,其他设备定出计划,3年内消灭失修。
2.通信线路
2.1 干线电缆气压监测自动化,并100%配置微机气压监测系统,达到实际运用状态,2年内根据情况逐步实现逐级联网,2年内将充气系统改造为浮充制。
2.2 线路质量要达到中修标准,无人井地面、内壁瓷砖化,作到防渗水、防漏水,电气特性指标要符合《维规》的要求。
2.3 2年内解决复线上、下行绕行区段事故应急通信问题。区间通话柱线对要求2-4对。
3.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1 配备统一的标准综合柜,安装区转机、铃箱、防雷设备、电源系统等。
3.2 在自闭区间的通信机械室电源必须接自闭电源;在非自闭区间,接贯通线电源。
4. 车站专用设备
4.1 要合理安排轮修周期,检修所负责整个周期的设备质量;集中机、分机、区转机等车站主要设备的所有分盘、分机要做到每个工区备用。
4.2 配备统一的高频开关电源及免维护蓄电池,电池备用时间不小于6h。
4.3 已运用的声控记录仪要加盖加锁,电池备用,分局应有车务、电务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切实执行。
5.应急通信
5.1 “117”系统
严格执行《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机构、人员、设备要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及时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指挥中心设三方通话系统。
5.2 应急抢险要定期演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抢险器材等有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能随时携带出发抢险。
5.3 静止图象系统
严格执行《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6.通信站
6.1 按设备要求达到所需环境条件。
6.2 所有的遥测、遥控、遥信设备及故障定位和网管系统都要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定期检测。
6.3 各种地线符合部颁标准。
(三)无线通信
1.设备质量
1.1 站台天线的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站台和机车天线馈线余留长度每端一般不应超过0.5m(以不影响维修拆装为宜)。
1.2 车站设备防雷池线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3 机车和车站电台通话质量标准在场强覆盖范围内试验不低于五等标准的四等。
2.场强覆盖范围标准
2.1 场强覆盖范围
A制式:两基地台场强应连续覆盖;
B、C制式:站台场强覆盖应不少于两相邻站间距离的
2.2 最小接收电平在场强覆盖范围内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150MHZ非电化区段:6dBμ;
150MHz电化区段:20dBμ;
450MHz非电化区段:0dBμ;
450MHz电化区段:10dBμ;
2.3 区间场强覆盖率应结合(基本建设、大修、改造)工程,在干线达到100%,一般线路不低于80%。
3.其它
3.1 设备中修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到位,保证周期。
3.2 实现机车电台跨局(段)修。
3.3 车站设备备用率,主机和控制盒达到100%,2年内完成。
3.4 无线设备应由自闭线路或贯通线路供电,站台备用电池应达到100%,备用时间不小于6h。
3.5 倒修设备及备件应备用明确,性能良好。
六、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机制的建设,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执行。
七、电务安全标准线验收办法、时间,按照部统一部署,将另文通知。



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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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预防和治疗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
  (四)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第七条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第八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第三章预防和治疗
  第十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血防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血防意识;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期,集中开展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区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血防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应急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湖沼型、山丘型血防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模式。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在重点防治区,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区,血防工作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第十四条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存在权属纠纷等为由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并结合血防工作特点,积极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药物杀灭钉螺工作采取专业灭螺与群众灭螺相结合方式进行。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七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的渔民、船民集中的码头和集散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血防区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家畜粪便。
  第十八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水上作业人员的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免费向水上作业人员发放抗血吸虫基本药物;督促水上作业人员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人、家畜血防应当同步进行。
  血防区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家畜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
  第二十一条血防区有钉螺的草洲实行封洲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区放牧。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洲禁牧的范围、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的草洲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封洲禁牧重点区域设立围栏、开挖隔离沟,防止人、家畜感染。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洲禁牧长效机制,制定封洲禁牧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禁牧措施、监管职责和资金安排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封洲禁牧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封洲禁牧区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二十二条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草洲利用模式,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和扶持当地农民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结构调整,发展家禽养殖。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防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阻断标准和消灭标准的血防区,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措施,巩固防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疫情。
  血防区和非血防区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告知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应用技术研究,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提高血防技术水平。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安排血防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财物资助血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监督管理,统一下发的血防药品必须保证用于血防。
  第二十八条已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人,其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和经济困难的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给予减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济救助。
  第二十九条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关心从事血防工作的人员,采取措施改善血防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血防现场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重大疫情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乡、村级血防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人才市场会员制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人才市场会员制办法

(2003-04-09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广泛联系和多元合作,拓展人才中介功能,扩大服务范围,烟台人才市场(以下称“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二条 市场本着立足烟台,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的原则,广泛吸收会员。
第三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中介组织、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办法的,均可入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证件(复印件),经同意后,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在市场活动中应遵守市场的各项规则,接受市场的管理,按时缴纳会员费。会员费一年2000元。
第六条 会员在市场活动中如有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逾期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领递交书面申请,经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优先在市场内设摊招聘,优先获取人才信息,优先引进急需人才,优先参加市场组织的人力资源讲座和培训。
第九条 市场为会员的所有服务项目均按7-9折优惠收费。其中人事代理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按9折优惠;100-200人的,按8折优惠;200人以上的,按7折优惠。其余项目,均按8折优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