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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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安生[1995]687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我部修订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并制订了《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经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补充,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中有关电力部分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5年11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第三条 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 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送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 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 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电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归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并有权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事故后,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个人意见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配带“安监”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工资、奖励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局)可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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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 指标体系(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现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为指导,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坚持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为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评价依据。
  二、体系框架
  该评价指标体系由“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组成。
  (一)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旨在全面、有效、及时地反映我市城市创新的整体推进情况,由三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3个(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绩效),二级指标9个,三级指标44个(详见附表一)。
  (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旨在监测、评价各县(市)区、高新区的创新能力,由19个指标组成(详见附表二)。
  三、实施方法
  (一)数据来源。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市统计局负责加工整理;现行部门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报表制度难以获取的资料,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门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最终数据的审核、汇总及评估。
  (二)计分方法。综合评价分为总量评价与增幅评价,其分值各占50%。具体方法是:分别按不同群体进行排序,按名次排序递减计分。以2005年为基期进行首次评价。
  (三)评价频率。鉴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及评价指标数据的相对稳定,每年进行两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现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充分发挥考核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济发〔2006〕9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新型城市作为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战略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本办法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考核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鼓励先进的原则,注重以整体创新能力评价为主,鼓励增加社会科研投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水平的提高,通过考核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说明
  按照《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创新型城市建设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及时调度和通报主要考核内容完成情况。
  五、考核的实施办法
  从2006年起,每年考核一次。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自查申报,如实总结完成考核内容的具体情况。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认真核实评定。六、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同时作为对县(市)区、济南高新区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在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