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1:43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1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建国以来历次强震的经验证明,凡是经过抗震设防的工程建设都能抗御地震灾害。为了加强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特制定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该规定业经第九次全国抗震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新建工程(含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下同)抗震设防的管理,以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地区(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条 建设项目设防烈度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设防区划执行。
第三条 经有权单位批准和颁发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各部门、团体和个人应在建设中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工程进行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设防标准等意见。
第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应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之一: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主管审查部门应吸收抗震管理部门参加,或请抗震管理部门组织专题审查。
第七条 各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问题的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抗震设防、抗震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会等。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保证建设项目的抗震施工质量,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在地和所属工程建设抗震构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应令其修补、返工、停工、直至追查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重要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抗震防灾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既要符合抗震要求,又要尽量节约投资。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抗震设防区的新建工程,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应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地震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应视其情节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简易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够便捷、快速地审理案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担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中,大量的民事案件是由独任法官通过适用得奖程序来审结的。因此,探索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独任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对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效率,大有益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独任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除了上文所述的基本能力外,尤其应注意加强必要的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和调解疏导能力的培养。
(一)必要的诉讼指导能力
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因此,《简易程序》第二十条对独任法官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释明义务作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1、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独任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为这些制度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2、独任法官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切实树立起服务型法院的理论。
(二)独立处断能力
它是指法官独自开庭和处理与庭审相关的有关事宜的能力,由于审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的,大多数的问题都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现得尤为突出;同时,快捷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捷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又会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有较强的、独立的指控调控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主持法庭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
2、把握好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让诉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3、对庭审中出现的有关程序问题,例如申请回避等,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
独任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的基本要求:(1)权威性;(2)协调性;(3)制衡性。
(三)调解疏导能力
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纷争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又是民事简易程序中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
1、正确理解《简易程序》中调解前置的意义
《简易程序》第十四条将六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这是由这六类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首先,《简易程序》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有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和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简易程序》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再次《简易程序》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未来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赔偿。最后,《简易程序》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2、具体调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调解自愿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自愿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在启动调解程序、选择调解时机和调解方式以及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等方面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诉讼调解自由。
(2)关于合法调解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合法原则,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一律不予确认。
(3)关于调解内容保密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保密原则,对于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调解内容,应确保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因此,在民事简易程序中,作为一名独任法官除了要熟悉《简易程序》外,还要熟知《调解规定》,平时要不断地总结调解经验,不断探索有效的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在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从当事人具体问题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当事人的期望值,平稳各方利益,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教委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
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199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