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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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

根据财政部(87)财文字第556号《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血、废氨水、废酒精等废料;马、牛、羊、兔等动物的下脚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以回收价值扣除按规定支付的废料回收奖励后的净值冲减成本费用”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做好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回收工作,结合生物制品企业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实施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生物制品研究所。
二、废料回收工作组织实施
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均应由废品仓库统一管理处置,并单独建帐,待处理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余额应全部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能由仓库统一处理的(如煤渣、马粪等)由使用部门处理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
三、各类废料回收提奖的比例:
(一)废包装纸箱 15%
(二)废包装木箱、蛇皮袋 10%
(三)废塑料血袋及输血塑料管等 10%
(四)废塑料针头 20%
(五)废塑料瓶 10%
(六)废动物 20%
(七)废酒精、苯酚 10%
(八)废胺水 15%
(九)废血 10%
(十)废安瓶及血浆玻璃瓶 10%
(十一)废煤渣 15%
(十二)动物粪便 15%
(十三)废胎盘渣 20%
(十四)废金属材料 10%
四、奖金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废料回收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的发放应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要搞平均主义分配,具体办法由各所自行制定。
奖金发放的范围,主要是与废料回收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五、监督与管理:
实行废料提奖办法后,各级主管部门和财会部门,要严格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弄虚作假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个人或部门私自处置废料,不上交本单位财会部门的,一经查出个人或部门按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除追回奖金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种废料处理后,按比例分得奖励金额,凡分给个人部分应合并计算个人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照章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各所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废料回收奖励的管理办法,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备查。
八、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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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的通

绍市委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已经市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表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建议人选;市委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群众团体正职推荐人选;明确为正局级、主持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人选。省管领导干部兼职、垂直管理部门正职人选不列入全委会表决范围。

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和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的主要程序是: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四)与会的全委会成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

(五)到会的委员当场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拟任(推荐、建议)干部表决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建议)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

(七)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建议)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以及与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适用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前要按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市委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上不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九条 在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0日 [1999]民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门[1998]沪高民他字第29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数额的分担,请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