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部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应按部国际合作司要求,遵照“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于上年末(或当年初)认真编制当年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国际合作司,其中出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人事教育司,分别由部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商财务司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和出国(境)任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拟定部全年的出国(境)计划,报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章 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五条 组团单位根据部出国(境)计划,在填报《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下简称“任务审批表”)时,应明确本次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部机关外事费以及各司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含有外事活动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没有外事活动预算的一律不得用于出国(境)。
第六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部机关外事费的出国(境)团组(简称“计划内项目”),任务审批表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报部国际合作司,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明确具体项目名称,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先报部财务司审核。部财务司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年初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中是否含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中的出国经费能否满足本次出国(境)任务的需要等。
任务审批表经财务司审核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核或审批。
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任务审批表在送财务司审核前由人事教育司先行会签。
第八条 上述范围之外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需视经费情况,并事先征得部国际合作司和财务司的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务审批表,任务审批表报批前须经财务司审核。
第三章 出国(境)经费核算流程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办理任务审批表的同时,需认真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经部国际合作司签署意见后,连同部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部确认件和外部门的任务通知书)一起送部财务司办理出国(境)费用的预借手续。
出国(境)人员可预借以下费用:国际旅费 、国(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及公杂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境)外住宿费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对因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且组织方要求统一安排住宿导致的住宿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组团单位事先出具超标说明,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及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确认后方可办理预借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礼品或宴请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执行;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回国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出国(境)任务在国家规定标准内选乘相应的国际交通工具,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如需在一个国家多城市间旅行,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预借手续,不得报销多个城市的联程机票或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的一周内,根据出国(境)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逐项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连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团组人数在2人或2人以上时使用)、相关支出票据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经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确认后,到部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审批行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增加途经地点和其他非公务旅游景点,不得增加国(境)外停留天数,否则部财务司有权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部出国(境)计划的安排和外事经费的使用接受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部分及有关支出标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n12528992.files/n12528991.doc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代人民币费用报销表)
3. 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能够自觉、自动地履行,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法院对此实施刑罚打击的极少,根本没有起到以刑罚惩治这类犯罪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执行难多年来一直不能得到解决。
导致上述问题有多种因素,而法律条文设置时对该罪规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综合各方研究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因此,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置法院判决、裁定于不顾,采取各种各样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而法院对其无法实施刑事处罚。2.罪名不够严谨,认识上有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其实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司法文书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3.法定刑过轻,罪罚均衡方面有失偏颇。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没有区分案情,有失公平。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而同判的现象发生。4.程序方面存在着规则倒置问题,追诉渠道不顺畅。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而,法院既已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还有何用?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法院将处于什么地位?有些法院在追诉这类犯罪方面因碍面子而有畏难心理。另外,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要求宽松,再审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影响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学者们提出了完善意见:1.修改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一切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于其中;2.追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启动程序应规定以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受损害的是权利人,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3.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对此类犯罪享有侦查权。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公安刑事侦查的脱节问题,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提起公诉;4.量刑处罚幅度应区别对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划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拉开档次,相应科刑。
在执行领域,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赋予法院强有力的强制权力,形成长期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落实的环节上做得不够好。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诉意思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中,对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喊的多做的少,无原则的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甚至在关系、金钱、人情等面前将违法犯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更严重的削弱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刑罚措施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直接导致一些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进而让许多原本对法院的执行有点“惧怕”心里的被执行人敢于试探性的抗拒法院的执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执行人则会更加放肆地去违法。长期以来,在他们做出拒不执行行为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能不能构成犯罪在头脑中已经没有了印迹。严格执行法律动了真格就能解决问题,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规范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才能受益,社会才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院还应将在执行过程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势态。酒驾在我国也曾像执行难一样是个难治的顽症,在醉驾入刑后,全国各地加大力度对酒后驾驶进行严查,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并在媒体进行规范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效果是醉酒驾驶入罪强大的刑事惩罚措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十分明显,酒驾醉驾行为大幅减少。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借鉴这一做法。
总之,笔者认为,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一是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以解决法律规定不十分完善的问题,使追诉活动顺畅、有序;二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动真格的,见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不仅要有杀鸡给猴看的小动作,更要有“杀猴给鸡看”大动作;三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形成一个严打“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关系、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