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1988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略二、略三、会议认为,审理涉及去台人员和台胞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法律原则:
(一)关于婚姻问题。因双方分居大陆、台湾所产生的婚姻纠纷,人民法院应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对双方分离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请求撤销判决的,如双方均未再婚,可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如一方或双方再婚后其配偶已离异或死亡,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对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或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果大陆一方要求与再婚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财产已由原配偶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家庭生活的,应说服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如争议财产数额大并且标的物仍在的,可酌情予以分割。
(三)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来大陆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定居大陆的去台人员,要求子女赡养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责令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前,不承担对生父或生母的赡养义务。被收养的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回大陆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去台人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根据养父母、养子女和生父母三方面关系的实际情况慎重处理。
(四)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对在大陆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判决中保留给自己的继承份额的,按执行程序处理;对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五)关于房产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产,如属于落实政策的房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如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有关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去台前出典的房屋,如土改中已经解决或典期届满后承典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不再变动;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回赎的,应予准许。去台人员和台胞所有的房屋被他人侵占或者处分的,应本着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屋去台前委托公民个人代管,现在仍为个人代管,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解除或变更其代管关系的,一般应予准许。
(六)关于债务问题。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现去台人员主张债权或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该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合情合理的处理。
(七)关于证据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四、关于会见在押未决犯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回大陆探亲期间,要求会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在押未决犯的,一般可以准许。但会见的人犯所涉及的案件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会见的人犯必须是去台人员和台胞的亲属;会见时要有监管人员在场。五、会议认为,处理涉台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将重要情况、疑难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要加强与统战、对台办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互通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政治意义,加强领导,认真慎重对待,抓紧处理,切实把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一件一件地办好。对某些疑难案件,特别是有关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解决。上级法院要经常派员深入涉台案件多的地方,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以便把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得更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情况。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五)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省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内容附后)。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评;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综合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当年7月份进行半年考核,主要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报表和汇报调度为依据;年度考核以综合性考核检查、审核、评分为依据,在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
(五)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设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任务的考核工作,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积极配合考核。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全省城镇当年新增就业5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8.86万人、承德市
2.59万人、张家口市3.41万人、秦皇岛市3.17万人、唐山市6.74
万人、廊坊市2.39万人、保定市6.30万人、沧州市4.92万人、衡水
市2.62万人、邢台市3.13万人、邯郸市5.87万人。
当年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3.54
万人、承德市1.04万人、张家口市1.37万人、秦皇岛市1.27万人、
唐山市2.7万人、廊坊市0.95万人、保定市2.52万人、沧州市1.96
万人、衡水市1.05万人、邢台市1.25万人、邯郸市2.35万人。
全省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中:石家庄市
4.5%、承德市3.5%、张家口市4.0%、唐山市4.0%、廊坊市3.5%、
保定市4.0%、沧州市3.5%、衡水市3.5%、邢台市4.5%、邯郸市
4.5%
落实再就业政策
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就业实施办法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7月
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再就业优惠证》6月份前基本发放到位。
建立市级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开展活动。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月通报制度、宣传和咨询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市、县政府建立了落实再就业政策督导检查机制,对当地落实再就业
政策中出现的总是处理及时妥当,职责明确,落实政策措施到位。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Q〗强化再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
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
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制度健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多形式的岗位信息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网
络化建设。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3〕1
号文件关于“四统一”的原则进行整合成就业服务局,其人员编制和
经费落实;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在社
区居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工作落实。其工作任务和标准明确,
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此项工作在6月底前已经完成,并逐步发挥应
有作用。
组建小额贷款机构并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要求6月底前
足额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按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当地政府调整财
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再就业所需资
金的方案和列入预算的资金数额。
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
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确保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和社会保险费近旮足额代缴达到100%。
为就业困难、大龄就业对象提供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服
务,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落实。
建立对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救助制度,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
生活工作落实。
当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3万
人。其中:石家庄市5315人、承德市1550人、张家口市2050人、秦
皇岛市1900人、唐山市4050人、廊坊市1435人、保定市3780人、沧
州市2950人、衡水市1570人、邢台市1875人、邯郸市3525人。 注:各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具体数量是根据各市2002年底城镇从业人数情况和全省目标数按比例计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