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2:08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1984年1月6日)

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国要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
和国防现代化,必须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
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相比,还是落后的,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没有准确的统计,计划经济就难以搞好。经
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统计。经济越搞活,越需要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统计信息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
统计工作现代化,是整个信息工作现代化的重点之一。
目前,还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
认真抓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二、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统计工作现代化,就是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计算技术,来改革和完善
我国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做到数字准确、资料丰富、信息灵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必须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
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
服务优质化。各级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目标作出具体规划,组织实
施,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有关
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整顿中,要把建立健全计量、检测、原始记录等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制度和
数字质量检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是否实现了这些要求列为验收标准之一。

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充分发挥现有电子计算机和
数据传输设备的作用。争取在几年内县以上各级统计局要配备微处理机,逐步建立
健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
三、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在国务院领导下,
负责领导全国统计工作。地方各级统计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双重领
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二)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经费。为了保证全国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
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所需统计事
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
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下达,有步骤地实施。
(三)充实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力量。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
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
来。省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也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充实
和加强。一定要迅速改变目前许多部门统计力量过于薄弱的状况。
(四)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力量。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
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统计局领导。
(五)做好城市和农村两支抽样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国家统计局设调查总队,
各省、市、自治区和抽中的县设调查队。
(六)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
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
四、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
(一)大力发展和改革统计教育。有关高等院校要设立统计系或者统计专业,
扩大招生名额,并适应提高统计研究生的招生比例。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中等统计专业学校,或者在财经学校中设立统计专业。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干
部“四化”的要求,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统计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和
教育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统计局要逐步充实统计科学研究所的
力量。中国科学院要加强数理统计研究机构。要集中一批专门人材,开展统计科学
研究,尽快提高我国统计科学水平。
(三)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新增和补充业务人员,应从大专和中专毕
业生中选调;如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应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现有统计人员不
具备专业知识的,要分期分批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不合格的应予调离。
(四)要保持统计专业干部的稳定。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
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五、设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
为了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一确
定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制度和分类标准,成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
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
标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经济专家、财政专家、统计专家若干人担任。
六、认真宣传和贯彻《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
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以
身作则,模范遵守,如实反映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维
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
人不得侵犯。
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统
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计算技术建设。同时,要定期检查和讨
论统计机构的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并帮助他们解决
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广大统计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深入细致、
勇于创新的作风,提高责任感和光荣感,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
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1〕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内铁矿石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第四条 矿山企业的划型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确定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科学安排、讲求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包括:
  (一)矿山建设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新建矿山或对原有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
  (二)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铁矿石品位,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节约资源能源,实施的采选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项目。
  (三)环境改造项目。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治理、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支持项目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以及以前年度投入但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
  第八条 对矿山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项目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度安排和年度考核指标等项内容。
  (二)《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附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
  (四)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概预算资料、项目实施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矿山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附注)。
  (六)矿山企业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项目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将项目支持计划通过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财政部履行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按申请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
  (二)企业对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是否规范;
  (三)项目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实际投资额和计划投资额是否有重大差异;
  (四)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确实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财政部安排本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上一年度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同时,本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1〕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度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www.gov.cn/zwgk/2012-11/19/content_2269624.htm



附件:
XX 年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资产及生产经营情况 申请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件 项目实施目标 建设周期 计划总投资额 截至上年底投资实际完成情况 本年度计划投资额 本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数额
企业名称 "本企业
性质" "控股股东
名称" "控股股东
性质" "控股股东
持股比例" "上年末
资产总额" "上年末
净资产" "上年度
利润总额" "上年未在职
职工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法院系统实际,现就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重中之重来抓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从政法系统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政法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载体。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强化思想认同上下功夫,在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在拓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上下功夫,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融入干警的思想和行动,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相关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上来,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使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正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方面目标任务进行。一是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三是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严格执法的意识,提高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

  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正确引导、分类施教,依靠群众、开门教育,注重实践、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人人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新进干警的教育学习。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干警的特点,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践,引导干警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上。

  三、认真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一)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体干警为对象,以领导干部、一线干警、青年干警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为主要内容,采取研读文件、讨论交流、宣讲辅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切实在强化思想认同、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要组织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理论研究,为学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继续举办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班,增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他们谋全局、抓大事、带队伍、善管理的实际能力。高级人民法院要抓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其他新任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基层法官全员轮训时,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必修内容进行重点培训。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所有2009年以来新进青年干警进行一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培训。

  (二)认真组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专题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广大干警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片,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政法委举办的专题学习,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专题片,接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教育,增强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坚定性。

  (三)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法院文化作品;结合各地法院具体实际,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法院院训、法院精神;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传播,使之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内部刊物,增加各级人民法院网络的文化含量,加强法院内部环境的文化塑造,积极营造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围绕宣传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法官誓词,推行法官宣誓制度;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题举办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研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竞赛,组织创作反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电影。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落实法官宣誓制度,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活动。

  (四)表彰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今年第三季度,中央政法委将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表彰一批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届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做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评选推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重大先进典型报告团,举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报告会。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组织先进典型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引导广大干警领会、感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按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坚持专题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培育干警职业精神和职业信仰,促进干警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去。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第三季度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组织干警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意见建议,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利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信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审务督查制度,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认真总结近年来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解决执法办案中的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六)努力提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广大干警执法办案的核心能力。要在认真搞好各级各类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岗位、服务实践、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庭审观摩、 “裁判文书无瑕疵”活动,评选优秀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办案标兵、岗位能手,促进干警进一步提升岗位业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交叉挂职,坚持新招录干警下基层锻炼,实行法官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搭建紧贴审判的团队学习平台,健全完善岗位学习的组织推动、检查考核、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合并办公,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活动,及时编发教育实践活动简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抓好本院活动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加强对联系点开展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实践活动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各地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协调推进,正确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全员参与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坚持以往好的做法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教育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切实把主题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上。

  (四)搞好宣传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审判》杂志、《政工通讯》等载体,开设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及时反映各地法院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院系统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新闻宣传和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开展。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各地法院开展活动有特色、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