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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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质字〔2012〕4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0〕33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守信(A级)的制造业企业,均可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要求,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体系认证的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3.下列企业暂不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矿山井下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已认定为“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企业;
  (3)其他不宜认定为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和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请(2012年5月21日—6月20日)
  企业参考《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见附件1),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6月20日前将申请表(纸质文本3份、Word文本1份)报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
  (二)地市推荐(2012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设区市局接受企业申报后,立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与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本2份、Word文本1份)一并报省局质量处,逾期不接受申报、更换材料。
  (三)资料审查(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省局质量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并分送至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
  (四)征求意见(2012年7月16日—7月31日)
  将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有关情况在江西质监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环保、安监、检验检疫等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五)意见核实(2012年8月1日—8月14日)
  对网上公示异议和有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形成拟认定为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名单。
  (六)会议审定(2012年8月15日—8月31日)
  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异议、意见的核实情况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公告和表彰(2012年9月)
  公告和表彰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信用江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的重要性,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专人负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推动企业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抽调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信息核实和跟踪监管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服务企业
  各地要及时掌握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省局质量处反馈。省局将根据有关情况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要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工作按要求开展。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向企业收费或搭车收费。要注意严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将企业申报信息外泄,不得擅自发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信息。

  附件:1.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
     2.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
     3.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5/65601.shtml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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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以下称《通知》的精神,落实《通知》中关于“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的规定,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扩大出口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现将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援外优惠贷款
(一)援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份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其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我国政府从援外费中对承贷机构进行补贴。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银行。
(二)主要程序
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可能,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就提供“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范围、承贷行、转贷行等签订政府间框架协议。我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在两国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前可以先行探讨项目供我国向受援国提供“优惠贷款”时参考。我国企业在受援国
考察项目前,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外经贸部和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分别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推荐。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中方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供项目考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企业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双方企业草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对方政府主管部
门或银行出具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证明等。
承贷行和转贷行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需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还需提供其法定名称、地址、章程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近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资料等。
双方银行就评估确认的项目签订借贷协议。贷款条件及使用、贷款的支取、还本付息、项目评估费、银行管理费等具体事宜在借贷协议中规定。
银行间借贷协议签订后,转贷行与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签订“优惠贷款”转贷协议并由企业提供还款担保。对于合资合作项目,合资企业的双方合作伙伴即为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对于提供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项目,中方供货企业可由承贷行和转贷行商定。
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在政府间协议和银行间协议的范围内实施项目,并接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转贷行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按期向承贷行偿付“优惠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一)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在受援国经营有市场、有效益并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主要程序
企业拟使用“基金”赴受援国考察项目,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申请“基金”的借款单位须系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申请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方对借款项目投资金额的60%,其余部分需借款单位自筹解决;企业申请借款时,须提供不可撤销还款担保。
借款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意见、项目合资双方签订(或草签)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外经贸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下达援外任务书、借款批复等;借款单位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及境外注册手续后,在外经贸部的监督下实施项目。
以上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计财司)联系。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号《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由于情况的变化,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
(二)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