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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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要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严格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程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准入涉及的有关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要件和登记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品运输的市场主体,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文件,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文件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或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部门的通报,及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积极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道路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行业内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企业。

  三、综合运用监管手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强化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强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一)深入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外其他零配件或者不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二)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要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加强品牌汽车备案管理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场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含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认真核查企业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以及守法经营等情况。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应报废汽车、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四)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域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发挥协调组织作用,推动执法信息共享,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形成“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及时予以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为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及时把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信息录入监管平台。要将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对市场主体全方位多维度的科学监管,鼓励和支持守信企业,切实加大对因从事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而失信的企业的惩戒力度。要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对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充分发掘“黑名单”的惩罚性、警示性功能。要加强企业监管执法数据的综合运用,将有关信息通报给行业管理部门,努力促成各部门共同防范失信者扰乱管理秩序的格局。同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非法违法经营的特点,反映企业生存状况,从信息引导的层面,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责任考核,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优势。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举报,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大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意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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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包括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已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入中试到产业化前期,经过短期培育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转化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转化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组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转化项目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四)对转化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转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审定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成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转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市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方案;(二)受理、审查、论证市转化项目,提出年度转化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转化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受理国家、省转化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初评工作意见。
  第八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管理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转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用途、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转化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转化项目评审等与管理转化资金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节能及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农业科技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范围主要包括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良好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实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校承担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项目,可视为农业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扩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规模适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科技意识;
  (五)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
  贷款贴息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应当是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申请项目时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书、贷款付息单等证件。
  无偿资助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的自筹资金(含融资)不少于总投资的70%,申请项目时需提供有效的资金证明。
  每项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匹配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七条管理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申报。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评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符合转化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转化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两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已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转化项目的申请:市属单位和企业通过市科技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和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乡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或《新乡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按照转化项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配套能力、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共同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管理办公室接受转化项目的申请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审慎、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通过管理办公室提出,专家个人不得直接与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报送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将会签的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转化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合同签订后,转化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转化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化项目完成或者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分别两种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作结题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转化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及设备试制费;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实施项目直接关联并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承担转化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作实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转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三十六条凡经被撤销或终止合同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已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建立转化项目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项目实施的考评结果将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各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且有关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转化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转化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 年三月二日


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人才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 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历年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由原单位负责补缴。
(二)个人帐户补缴办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应按11%的规定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实际缴费不足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并补缴。
(三)被保险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企业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国家和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进行调整时,按统一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补建个人帐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