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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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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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7年6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地震监测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规划、市政、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工程应结合城区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九条 重要的交通、能源、通讯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地震部门审定,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并对下列工程组织抗震设防论证:

(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枢纽等重要城市生命线工程;

(三)抗震性能复杂的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抗震设防措施。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做好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抗震设防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的监督检查,有权随时抽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列为验收项目。

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在使用、装修、改造房屋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的;

(三)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其它工程。

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

第十九条 经鉴定确认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由产权人负责抗震加固。产权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抗震加固方案,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不能满足抗震要求且无加固价值的工程,应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或企业发展更新改造计划,不再进行加固。

对于列入改造计划的房屋应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抗震鉴定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抗震加固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恢复重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对已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不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房屋,不按规定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期限的;

(四)使用、装修、改造房屋过程中,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抗震能力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达不到抗震要求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地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资格证书、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市地震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公民自觉抵制和检举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完整、安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及受理
(一)公民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等方式举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提倡公民署名举报,不愿署名举报的,可以采取编码方式举报,即用阿拉伯字母任意编排一组6位数的号码,一式两份,一份随举报材料邮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由本人保存,作为举报核实后兑奖依据。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举报冒领基本养老金业务。无论是署名举报还是编码举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实行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擅自泄密的,依法给予处理。
二、举报奖励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6个工作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证属实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举报人按被冒领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兑奖。
(二)署名举报者,携带本人公民身份证件直接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兑奖手续。未署名的编码举报者,应提供本人保存的举报编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举报编码一致的,办理兑奖手续。编码举报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编码泄密的,不予兑奖,责任自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予以保密。
(三)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查处
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追回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