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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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兴市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是吉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吉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经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的质量业绩综合评价。获奖单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吉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吉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四)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负责制作奖牌(奖杯)、证书,制订、发布市长质量奖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国家标准,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吉安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并可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下列损害市长质量奖标志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市长质量奖证书、标志;
  (二)市长质量奖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三)市长质量奖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违反前款任一项的,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冒用质量标志”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具有市长质量奖评定性质的活动,违者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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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


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安全、检察、法院、人防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上述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投资方向调节税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安全、检察、法院、人防类税目注释
测绘类
测绘:是测量和制图的总称。
测绘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道测量和遥感、地图、制图等多种手段,提供品种多样的测绘成果,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
本税目所称测绘设施:是指国家各级专业测绘机构的测量与制图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测绘仪器修配室、测绘生产综合作业室、资料档案室,地图、仪器、材料库房,地图印刷设施,测绘仪器设备,质量计量检测设施,测绘基准及检定场,计算机、测绘科研业务用房及设施。
地震类
地震:地球岩层内部发生错动引起的地表的震动。可分为天然地震和人工地震。
本税目所称地震为国家有关部门以减轻地震灾害为目的对天然地震进行科研、监测所需设施的简称,可分为两个内容:
1.地震台网建设:是指以监测地球物理场、地球化学场、地壳变形场、地震活动动态、宏观现象及其对建筑与设施的影响为内容而设立的观测及传输通讯系统。
2.地震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是指用于地震科学研究、分析预报、监测数据传输接收处理中心、工程地震和地震灾害对策研究等地震科学有关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各类地震观测台、站和观测点及观测场地、观测线路、观测山洞、观测井、仪器墩、观测室、记录室、各种观测标志、钻孔、传输接收处理中心、子台以及安装的仪器设备、通讯交通、电力电源的用房和科研人员工作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和台站、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
技术监督类
技术监督:是以国家有关法律为准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各种计量检定、测试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为手段,以科学、公正的数据为依据,对标准化、计量、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称。
本税目所称技术监督站是指国家设立的以技术监督为职能的各级专业机构。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计量检定测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纤维检查、条码监督检测、能平衡测试、防伪及监禁性抽查、受托检验、社会公证性仲裁检验、质量认证、衡器检测、技术监督情报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检察类
检察:监督,侦查,检验,调查。
本税目所称检察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职务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以及审批搜查、逮捕、监督审判和劳改机关的活动等所需要的设施。
侦察设施: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的刑事、经济、法纪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为查明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而采用的专用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预审室、暂押室、赃证赃物保管室、举报控告申诉接待室、武器弹药室、服装保管室、诉讼案件档案室、法医室、文检室、痕检室、化验室、刑事技术录像室、刑事技术音像室、监视控制室、司法会计室、刑事侦查微机室、侦查通讯调控室。
人防类:
人防:即人民防空。
本税目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战时供人们躲蔽敌人炮火或防毒气、核辐射、冲击波和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 、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隐蔽防护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是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防护工程的口部伪装房,人防通讯指挥设施。
安全类
安全:即国家安全局采取的保护措施。
本税目所称安全、技术用房:是指国家安全机构为了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各种特殊工程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侦察用房,安全技术专业车库,信息通讯用房,业务技术用房,技术保卫用房,看守所,微机信息中心,安全保卫用房,枪支弹药、被装、专用器材的仓储设施。
法院类
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税目所称法庭:是指法院专门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羁押区、旁听区,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工作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羁押室,灯光、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调解室、休息室、接待室及人民法庭的工作设施。
海洋类
海洋: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及海底等几部分组成的统一体。通常所称海洋,仅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大连续水体。一般海洋中心部分叫“洋”,边缘部分叫“海”。
本税目所称海洋可分为三个内容:
海洋考察:是指人们为认识海洋环境及其变化规律,了解海洋资源状况,按照确定的目的,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资料、样品、标本并进行处理、分析的整个活动过程。
海洋监测:是指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可比的采样和检测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要素、陆源性入海物质质量和海上有害物质,以阐明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为海洋管理、海洋环境预报、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以及进行海上安全监督。
海洋科研机构:是指为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探讨海洋规律,为海洋管理、海洋环境预报、开发和信息服务,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的各类科研院、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海洋考察、监测、监视设施和业务用房:实验室、化验室、验潮井(室)、测波室、电讯室、测风室、气压室、预报室、填图室、天气图传真接收室、资料档案室、标本陈列贮藏室、遥测波浪接收室、业务值班室 、仪器计量检定室、仪器设备库房、测温采样室、码头、气象观测场、
模拟海洋实验设施、海洋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的观测室和设备、岸台、卫生地面接收装置、固定或浮动海洋平台、浮标、潜标、深潜器、海岛或沿海突出部用水装置、风能或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热水器装置、电台、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及海洋考察、监测专用飞机、车、船和专用码头、
车库、机房。
海洋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片资料档案室、标本陈列贮藏室、仪器设备库房、海洋仪器研究试制及维护设施、活体培养设施、模拟海洋实验设施、为海洋开发的实验、化验、测验、中试计量设施和用房、电台、浮标、卫星地面接收装置以
及海洋调查专用车。
公安类
公安:由国家各级公安机构负责的公共安全事务。
本税目所称公安是指公安设施,具体内容有:
1.看守所:即看押被拘捕对象的处所。
2.收容所:全称收容审查所,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收容审查措施的处所
3.拘留所:全称行政拘留所,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施行行政拘留处分的处所。
4.公安技术用房:即公安机关用于刑事侦查、政治侦查、治安、交通管理的各种专项技术设备的用房。
5.消防设施:指预防、控制、扑灭火灾的各种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上述“三所”人犯监舍、放风场、伙房,浴室,医务室、干警管教室、预审室、探视室、值班室、武警营房、警戒用地、食堂、车库、采暖设施;公安通讯指挥设施、现场勘查、痕迹、法医解剖、化验技术用房;照像、录像、录音的技术处理用房;交通指挥调度设施、有线、无线报警
设施、警备车库、贮存保管枪支弹药、被装、油料的设施,资料室、档案室、微机室、消防车库、油库、注水设施、辽望塔、训练设施、消防战士营房。



1995年1月9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办发〔2005〕54号

  市级各部门: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15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工矿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原市政建设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停止收取。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
  (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m2。
  (二)拆迁房屋重建,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
  (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办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输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审批程序:由市建设局、天然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出需建设的具体项目及需补充的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对政府投入或补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价格成本管理和专项审计,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杜绝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不使用专用收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给与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