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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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地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为确保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按规定分成比例,中央分成所得部分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直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勘探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费用。
第八条 国家计委、地矿部根据财政部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预算共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具体程序是: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主报国家计委,抄报地矿部;由国家计委与地矿部共同组织审定后,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计划下达。财政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拨款。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定,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由地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申请,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附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下达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支出预算,由地矿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六类“专项支出”中增设第284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下设“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和“其它支出”两个项级科目,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办理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国家计划,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预算科目也按本办法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地矿部、国家计委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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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3〕2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10所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临汾地区卫生学校
临汾地区洪洞农业学校
临汾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
临汾地区工业职工中专学校 山西省
2 巢湖职业技术学院 巢湖卫生学校
巢湖财政学校
巢湖农业学校 安徽省
3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淄博稷下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淄博卫生学校 山东省 民办
4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随州师范学校
随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随州工业学校
随州卫生学校 湖北省
5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四川省
6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教育学院
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 四川省
7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农业学校
六盘水市财经学校
六盘水市卫生学校
六盘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贵州省
8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铜仁地区财政学校
铜仁地区卫生学校
铜仁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铜仁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贵州省
9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技校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新疆
10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阿克苏地区农业学校
阿克苏地区农业机械学校
阿克苏地区财贸学校
阿克苏地区卫生学校
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
阿克苏地区艺术学校 新疆
11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戏曲(艺术)学校 北京市
12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 黑龙江省
13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安徽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省 合并更名
14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
15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建筑职工大学
新疆建筑工程学校
新疆城市建设学校
新疆建筑材料学校 新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定主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四)跨区域(含“一城三星”都市区和白洋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选址。
  (五)在保定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对工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的选址方案;在保定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内,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控制的绿化、工业、基础设施等属于强制性控制的不兼容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项目选址方案。
  (六)依据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
  (七)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10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八)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九)古城区内对文物古迹、传统历史街区产生影响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十)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又确需对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选址或规划方案。
  (十一)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求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第五条 对于已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规划进一步深化设计的方案,以及按第四条规定之外无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后,上报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大、政协、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公务人员委员若干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交通局、文化局、财政局、水利局局长(主任)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区、县(市)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组成规划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包括规划、建筑、工程、环境、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委员的调整换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审议(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三)负责组织规划委员会要求的有关规划公开展示工作和协调处理公众意见。
  (四)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社会人士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本市实际情况,热心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敢于坚持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本人自愿,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书面推荐;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候选人名单,报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有效期5年。其名单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资格,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内外有关专业资深专家中进行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发放聘书,有效期5年,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评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了解所审议的城乡规划重大项目与所监督指导的实施方案相关背景资料、数据的知情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六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名。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在专家库中根据评议事项需要确定,并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会议由专家推选的主任委员主持,与评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根据各项会议审议(评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1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审议(评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提请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对于需要专家委员会评议的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联系有关专家协调筹备会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方案,需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公示,并汇总整理意见。
  (三)对需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办公室将项目简介、专家评议意见(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四)办公室负责将审议(评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5天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五)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介绍审议(评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进行审议(评议)后,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前退场。
  (七)会议表决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及应出席人员的1/2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长起草,在会议上通过后,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必要时可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 凡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对于规划方案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将审议(评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