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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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是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白城军分区、武警支队、铁路、电力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同志负责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0〕17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日以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第十条 信息报送反馈制度: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市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市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全市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六条 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针对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定期编发《安全共建简报》。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和通报全市安监工作动态。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共建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市)安委会、市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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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01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市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和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应当抄送市审计机关。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有关合同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概算批准、调整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及
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造价等建设成本真实性情况;
  (五)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未完工程、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情况;
  (九)执行环保法规政策情况;
  (十)建设项目法人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评审批复的依据之一。
  市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算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市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累计达到项目合同金额的90%时暂停支付资金,并依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批复结算工程价款。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并取得评审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投资评审,市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为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
  (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对依法应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些规定作出补充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五条所称“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是在目前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具备全面进行资产评估调整帐面价值的情况下提出的一项要求,具体核准工作应在企业各项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进行。
二、《办法》第六条中所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按以下主要内容报送书面材料。
1.考核年度(或承包期末)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3.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包括提出承包期内补偿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具体措施。
(二)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按照《办法》附件第一条规定计算企业国有资产时,要从国家固定基金科目中扣除已记入本科目但尚未归还的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数额。专用基金科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但未分配给职工个人消费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结余额。
商业、粮食承包企业计算国有资产时,除《办法》附件第一条中已包括的科目,还应包括以下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金(扣除代管集体企业股金、代管集体企业公积金)、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金、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等。
四、《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主要是指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的客观因素。包括:国家无偿拨入和调出的国有资产;不可预防和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国家统一调整物价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部分;企业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影响国有资产减少部分;以及其他经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增减客观因素。
五、《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有资产利润率,本应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状况。但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现状,国有资本金分离困难,为计算方便、可行,暂按国有资产利润率考核,其计算公式的分母为考核期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加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待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明确界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再作修定。
六、《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五款国有资产增长率的核定,主要依据企业下列情况:企业计划用利润归还贷款情况、企业留用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企业历年国有资产实际增长情况。
七、《办法》附件第五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问题。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管理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地确定。对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实行以下办法:1.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企业评比升级考核内容之一。2.承包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上缴利润任务,并同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如数返还企业超承包上缴利润应得分成;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扣减承包者的承包奖和5%的职工奖励基金(每个指标各占1%),并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八、《办法》下发前,已落实新一轮承包任务,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已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并且原则上符合国家统一《办法》精神的,可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落实新的承包任务,或已落实的新承包任务中没有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要按国家统一《办法》执行,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同级有关部门修改补充和签订有关承包合同。
附: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