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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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还包括:
  (一)水线牌(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网、围墙等设施的标志物和警戒装置;
  (二)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
  (三)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哄抢、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共同搞好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建筑含有各种噪声源和振动源的设施时,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一米范围内测得噪声高于六十分贝的;
  (三)在距离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和发射中心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排出较大量烟灰、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四)影响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及维护;
  (五)在广播电视台、站节目制作、播出以及收讯、监测等技术区周围,设置无防范的电磁辐射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工作;
  (六)在中波天线五百五十米范围内兴建建筑物,以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其高度超过仰角三度。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攀登广播电视塔桅和线杆及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二)在微波、调频传送通路及卫星地面站电波通路内建筑影响或阻挡电波通路的建筑物;
  (三)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架空广播电视线路两侧各二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帆船通过跨河架空广播电视线路时,在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免桅航行;
  (六)在水下电缆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水域内进行危及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七)在架空传送线路附近兴建建筑物,屋脊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一米,平顶屋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二米,建筑物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一米,烟囱或排气管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二米。


  第七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筑路、开渠、挖塘、建筑施工、爆破、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如与广播电视线路交叉跨越,以及架设在广播电视监测、收讯、发射天线周围,对广播电视播放效果有影响的,必须事先和广播电视部门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九条 在建筑施工、农田作业、水利建设、运输等过程中,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设施主管单位。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情节轻微,对广播电视设施没有造成损坏的,予以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凡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或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凡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后果严重,或任意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上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部门收到赔偿款、罚款后,开具收款证据。赔偿款只能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不准挪作他用;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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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禁止购汇提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
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鉴于目前购汇提前还贷问题比较突出,现将外债管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借款利率
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2、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3、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方可为其补办外债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意见书。
4、外汇局应当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
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
5、债务人向外汇局申请还本付息时,应当提供相关贷款专户开户银行的入帐通知。外汇局确认债务资金到位后,方可核发“还本付息核准件”。对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自营外汇贷款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所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银行对帐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等材料
;对有自有外汇的,外汇局应当要求其先以自有外汇偿还。
6、外汇局应当加强对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监管,对购汇偿还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跟踪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购汇提前还贷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7、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对1998年外债登记及偿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银行要严格控制人民币贷款投向,防止客户购汇提前还贷。
1、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购汇还贷。
2、各银行不得向境内中资机构发放以外资金融机构或者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人民币贷款。
3、各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7月31日前为客户办理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和分支局、所在地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1998年8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自产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大连上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港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中汽沪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城市车辆青岛有限公司
宁波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申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港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深圳市深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日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广汽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俊田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众大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聚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银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