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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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4年2月3日,广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十二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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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目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专项业务由省、地、县三级行营业部集中办理。
(四)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单独计算,单独列账,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一并缴存。
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的净额。
(五)专项业务设置“现金”科目,但不单设现金库存,其现金收付业务由常规业务出纳统一办理,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专项业务不单设联行往来科目,其款项汇划由常规业务联行专柜统一办理,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专项业务涉及的各项税金单独缴纳,呆账、坏账准备金单独计提,与专项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项手续费收支单独列账。
(八)专项业务不单设“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科目。
(九)专项业务损益类“业务管理费”科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除“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以外的账户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专项业务的会计凭证装订在常规业务凭证之后,会计档案与常规业务一并保管。
(十一)专项业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凭证。专项业务涉及的存款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专项业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自下而上单独上报,定期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归并。
(十三)专项业务开户企业查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关业务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三、接收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账务。接收日,对应接收的专项业务要认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由会计部门负责各科目与分户之间的余额核对,信贷部门负责内外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先处理,后接收。
2.认真核对账据。各贷款账户应与借据(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对,对有账无据、借据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的,先完善,后接收。
3.认真核对账实。对抵押贷款应与抵押品、质押品逐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先处理,后接收。
4.认真做好存款企业的开户工作。对接收的存款企业,先开户,后补办开户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接收的存贷款科目账号延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有的科目账号。
(二)账务平衡
各接收行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先由常规业务专柜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设接收专户)过渡,并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划转到专项业务专柜。
专项业务专柜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科目平衡。
(三)会计处理手续。
1.接收存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
贷: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贷:XX存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2.接收贷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贷: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XX贷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3.资金清算。双方账务移交完毕,总行根据各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审查确认后,对各分行下达清算资金通知书,逐级清算资金。
(1)各省级分行,各直属分行收到总行清算资金通知时,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分行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户
(2)各二级分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3)各市(县)支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接收贷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管辖分行户
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接收存款户)
(4)专项业务专柜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4.接收存贷款业务及资金清算统一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并注转账原因。
5.专项业务账务接收完毕,应编制接收日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办理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专项业务日常会计处理手续比照常规业务办理。
(二)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
1.清算原则。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因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原因引起的资金存欠,必须每日清算,具体清算方法根据业务大小确定可以采取逐笔清算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逐笔登记,汇总清算的办法。
2.会计处理手续应用举例。
(1)某日,常规业务出纳专柜代理专项业务收入现金10笔1000000元,付出现金8笔800000元,营业终了,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0
贷:现金 800000
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业户 800000
(现金付出业务事先已记账)
贷:XX存款——各存款企业户 1000000
(2)某日,常规业务柜组代理专项业务柜组汇出资金10笔2000000元,汇入资金1500000元,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500000
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500000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20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
各汇出款项企业户 2000000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500000
XX存款——
各汇入款项企业户 1500000
(3)采用汇总清算资金的,现金收付业务应附“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转账业务,应附“资金清算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权属于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六、本办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1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103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单位是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按规定比例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存款。
104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常规业务存放和拆放的款项。
217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1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
算。
222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3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4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1 扶贫贴息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2 扶贫贴息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3 扶贫贴息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4 扶贫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不贴息扶贫贷款,包括一般扶贫贷款(即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不包括人民银行划转老少边穷、县办工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
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5 扶贫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6 扶贫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1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2 农业综合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3 农业综合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4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5 农业基本建设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6 农业基本建设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7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8 农业技术改造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9 农业技术改造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1 蔬菜批发市场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菜篮子”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
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发市场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发市场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4 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65 科技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1 林业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2 林业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3 林业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4 治沙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1 其他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4 委托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正常、逾期和呆滞、呆账贷款明细账。
301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
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04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
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07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
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11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4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含台资企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
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7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51 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一定的贴现率对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本科目按贴现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352 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
353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
354 应收贷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别设置明细账。
356 坏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57 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调拨省(市)分行专项业务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所辖分行设置明细账。
358 其他应收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359 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
401 单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2 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3 国家专项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专项业务的支农专项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15 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借款资金。本账户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416 再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款项。
417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核算本行常规业务向专项业务存入或拆入的款项。
431 委托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用于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本科目按存款种类和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34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待解付的汇款及采购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采购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451 应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存款户设置明细账。
452 分支行营运资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实际收到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所属分(支)行设置明细账。
453 其他应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暂收上级行或所属行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456 应缴税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缴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需要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由常规业务费用统一缴纳,具体分摊办法另定。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1 总行实收资本
本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602 资本公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取得的资本公积。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603 本年利润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损益类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或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 利润分配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按应缴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总行专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设置明细账。
四、损益类
701 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3 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4 营业外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7 业务管理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8 其他营业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缴纳的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10 营业外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表外科目
801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滞、呆账贷款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802 人民银行划入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8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行或代理发行的但尚未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核算有价证券调入、调出、发行等业务过程中,按有价证券面额进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代保管其他单位的有价物品。本科目按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账。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单位或个人向本行专项业务承借抵押贷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806 银行承兑汇票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承诺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汇票承诺到期承兑时,记收方,到期承兑时,记付方。
807 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808 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809 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810 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811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812 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813 呆账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账贷款。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各项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报表“年末数”填列,若上、下年度项目有所变动应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总合计必须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根据102、103科目余额填列。
(二)“短期贷款”项目,根据各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余额填列。
(三)所有减项分别根据对应科目余额正数填列。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根据366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
(五)“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金及各长期贷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和各相关贷款科目中属于中长期的数据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项目,根据401科目余额填列。
(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九)“长期存款”项目,根据402、403科目填列。
(十)“长期借款”项目,根据415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后填列。
(十一)其余各项目分别根据所对应科目余额填列。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并表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二)“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别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项目。
(三)“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并入“短期贷款”项目。
(四)“中长期贷款”并入“长期贷款”项目。
(五)“委托贷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项目。
(六)“呆滞呆账贷款”并入“呆滞贷款”项目。
(七)“委托存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项目。
(八)其他专项业务各项分别并入对应各项目。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
(一)102、103科目并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别并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并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并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并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并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并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并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并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并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并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并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并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并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并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并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别并入对应科目。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报表(本外币汇总)编制单位:
总行 上报代号:00 数据时间:1998年01月至12月 制表日期:1998年4月27日
单位:元/人民币 页号:1(共01页)
----------------------------------------------------------
资 产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
流动资产: | | 4| | |流动负债: | | 7| |
现金 | 1|1001| | |短期存款 |22|500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1003| | |向中央银行借款 |23|5007| |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 3|1004| |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24|5012| |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 4|100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25|5023| |
短期贷款 | 5|1019| | |应付利息 |26|5026| |
应收利息 | 6|1029| | |其他应付款 |27|5027| |
减:坏账准备 | 7|1030| | |应缴税金 |28|5035| |
其他应收款 | 8|103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9|5039| |
贴现 | 9|1037| | |其他流动负债 |30|5040|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0|1040| | |流动负债合计 |31|5000| |
一年内到期中长期贷款 |11|1041| | |------------| | 13| |
其他流动资产 |12|1050| | |长期负债: | | 8| |
流动资产合计 |13|1000| | |长期存款 |32|6001| |
-------------| | 10| | |委托存款 |33|6002| |
长期资产: | | 5| | |长期借款 |34|6004| |
中长期贷款 |14|2001| | |分支行营运资金 |35|6011| |
委托贷款 |15|2002| | |其他长期负债 |36|6007| |
逾期贷款 |16|2012| | |长期负债合计 |37|6000| |
呆滞呆账贷款 |17|2027| | |------------| | 14| |
减:贷款呆账准备 |18|2014| | |负债合计 |38|7000| |
其他长期资产 |19|2023| | |------------| | 15| |
长期资产合计 |20|2000| | |所有者权益: | | 9| |
-------------| | 11| | |实收资本 |39|8001| |
| | | | |资本公积 |40|8002| |
| | | | |本年利润 |41|8005| |
| | | | |未分配利润 |42|8006|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8000| |
| | | | |------------| | 16| |
资产总计 |21|400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44|9000| |
----------------------------------------------------------
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补充资料: 0万元; 0万元。
附表: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损益明细表报告单位:
单位:元
-------------------------------------
科 目 名 称 |金 额| 科 目 名 称
----------------|---|----------------
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
1.基建技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
2.扶贫贴息贷款利息收入 | |2.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3.综合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 |3.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4.扶贫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
5.贴现利息收入 | |1.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6.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 | |2.向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利息支出
----------------|---|----------------
7.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3.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8.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7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 |
----------------|---|----------------
1.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 |
----------------|---|----------------
2.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利息收入 | |708其他营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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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其他营业收入 | |1.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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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续费收入 | |2.呆账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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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差补贴收入 | |3.坏账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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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营业外收入 | |709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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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收入 | |1.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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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收入 | |2.其他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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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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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小计 | | 支出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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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 损 | | 纯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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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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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8年4月25日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李冬梅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嗣后,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