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8:14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4号)要求,为做好工业系统应对7月22日将发生的日全食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应对准备

  日全食发生时将导致天空亮度骤暗,可能给工业系统带来不利影响和问题,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要加强工业企业可能受日全食影响的室外、野外生产活动和重要生产环节、

  设备设施、实验试验等检查,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和水电气保障,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要结合实际,及时掌握本地可能因日全食引发的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做好科普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日全食科普知识宣传,引导工业企业职工科学理解和正确观测日全食,消除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强化值守应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全食期间的值守应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日全食造成的不利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对国外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借鉴

李俊杰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并因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鲜明存在于量刑阶段。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序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而是以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经审判被陪审团认定有罪为分界线截然分开。所以,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但在检察官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这一点中,英国和美国在制度上略有不同。在英国,传统上认为,在量刑听证阶段,控辩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定罪阶段那么强的对抗性,检察官出席听证会的主要任务,是要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性格和履历提出证据,目的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因此要尽量保持中立立场,不能以使被告人受到重刑处罚为努力目标。美国则不同,在量刑听证中,美国依然保持了典型的控辩对抗,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理所当然地拥有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否被充分运用在实践中也不完全一样,就全国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通常由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是另外一种情形,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的划分。统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的内容通常同时包括定罪和量刑,但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对如何确定量刑通常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基于“定罪与量刑都是法官的权力,都应由法官统一行使”这样的理论前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自己的量刑建议制度,而且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及这一建议对法官的效力等一系列规定或习惯做法体现出来的。在有的国家,这一制度被规定在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之一就是“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出来,但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检察官享有并经常行使这一权力。例如,一项关于德国处刑的统计结论说,检察官建议适用的刑罚与法官最终判处的刑罚大都较为接近,而法官更倾向于在检察官建议之下处刑。可见,德国检察官在实践中确实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很为公众所关注。日本也是如此,“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也发表意见,这叫‘请求处刑'”,这一内容通常是检察官在审判的综合阶段作总结性发言时提出。至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各国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出上诉。在与刑事普通程序并存的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非常确定而且突出。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最为典型的当然要属美国的辩诉交易。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之一就是检察官以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换取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协议一旦达成,审判过程就大大简化,如无特别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照检察官建议的刑罚作出判决。基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益上的优越性,大陆法系国家也参照美国的辩诉交易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叫作诉讼协商,意大利叫作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中,检察官都有明确的量刑建议权。当然,在这一类简易程序中,法官不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约束,也是明确的效力规则。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清楚而明确的。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规定,检察官在适用处罚令的申请中“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如果对各方面都不存在疑虑,法官通常会按照检察官建议的处罚内容发布处罚令,如果法官认为有问题,则可以拒绝发布处罚令或决定开庭审判。当然,基于简易程序的特定性,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是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的。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
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
检查、考核的职责。
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厂务公开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
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
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者
,应当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营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及企业的重大决策情况;
(三)可以公开的企业重要基建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投资、招标、技术
引进、产品开发情况;
(四)大宗物资采购、处理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企业用工、裁员,职工晋级,工资、奖金分配事项和职工养老、失业、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七)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八)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待遇和民主评议情况;
(九)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提取及年度使用情况;
(十)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除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
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座谈会等
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
法性;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
题给予答复或说明;
(四)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
,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或根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对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三)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厂务公开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本
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