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1:06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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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9〕2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内外资投资项目和出具《项目确认书》过程中,承担审核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职责。海关作为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部门,负有配合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共同严格把关,正确执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职责。
  二、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对于因产业条目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海关认为有关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存在明显不当的,直属海关应当主动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如果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认为适用产业条目正确的,应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并将上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确认意见前,海关暂不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项目单位为此向海关申请先凭税款担保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回复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于海关已经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检查或海关系统自查后提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质疑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有关投资项目不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停止受理有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征已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税款。
  四、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内外资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是否适用相关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事后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问题提出质疑。
  五、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遇到超权限审批、拆分项目及其他违规问题,也按照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对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经常出现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差错、拆分项目、超权限审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下放《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有关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权限,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七、对于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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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2005]50号)第七条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修改为: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家庭年收入属中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改制企业职工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以申请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登记,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属于改制企业职工,其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未移交社区管理而由存续企业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由存续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审查盖章。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改办核查盖章。
  市房改办应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持《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改制企业职工优先申购原则分类排序或抽签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及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内的部分执行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上的部分执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办理权属登记。市房改办在核实购房对象后发放《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办理通知书》,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部门凭通知书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第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款1%的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0.5%的比例缴交和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三年后允许上市交易,其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改办可收回骗购的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购房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市房改办应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房改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